發布時間:2007-12-06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關于對出口食品、農產品試行免驗制度的公告》 2006 年第 150 號
為鼓勵出口食品、農產品生產企業實施以質取勝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促進食品、農產品出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決定對優質出口食品、農產品試行免驗制度。獲得免驗資格的出口食品、農產品,在免驗有效期內,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其實施免驗管理。
自公告之日起,出口食品、農產品生產企業可向所在地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免驗申請 ( 申請表可在總局網站下載 )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依據《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管理規定 ( 試行 ) 》 ( 附件 ) 受理出口食品、農產品生產企業的免驗申請,并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
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管理規定 ( 試行 )
[ 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日期 ]2006 ? 10-09
[ 生效日期 ]2006 ? 10-09
[ 所屬類別 ] 政策參考
一、原則
為鼓勵出口食品、農產品企業實施以質取勝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和出口商品免驗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優質出口食品、農產品實行免驗制度。免驗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 、鼓勵誠信原則: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工作應推動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激勵企業誠實守信、自律守法,維護企業良好信譽,調動和發揮出口企業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切實使企業承擔起產品質量第?責任人的義務。
2 、扶優扶強原則: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工作重點是生產規模大、管理水平好、產品質量優、社會認知度高的企業,營造有利于優良企業進一步發展的氛圍。
3 、風險管理原則: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工作,應以科學的風險分析為基礎,綜合考慮企業管理水平、產品特征、輸入國要求等諸因素,實施風險分析和分類管理,將風險可控的企業及其產品納入免驗管理范疇。
4 、公開公正原則: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工作的申請、審查、批準、監督管理應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堅持依法行政。
5 、穩步推進原則:鑒于出口食品、農產品的敏感性、復雜性、特殊性,在開展這項工作的過程中,要先行試點、以點帶面、逐步推開。
二、免驗條件
申請出口免驗的生產企業及其生產的食品、農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企業取得有效的出口食品衛生注冊證書和 HACCP 等認證,具有完善的質量安全自控體系,并能對產品的質量安全進行有效控制;
2 、企業能常年保持正常的出口生產和經營活動,信譽良好,生產規模、出口數量、產:品質量安全居行、比領先地位,具有很強的影響力和示范性:
3 .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除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須擁有符合要求、能滿足出口需求的自屬種植或養殖基地:
4 .企業申請出口免驗的產品,質量長期穩定,連續三年檢驗檢疫合格率達到百分之百,出口產品未發生質量安全問題:
5 .企業須具有完善檢驗管理制度和較強的自檢能力,其實驗室按 ISO / IECl7025 運行和管理,能滿足出口產品相關項目的檢測要求。
三、申請與審核程序
( 一 ) 申請。申請免驗出口食品、農產品的生產企業,按照本管理規定的免驗條件,認為符合條件的,可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相關產品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 二 ) 初審。直屬檢驗檢疫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書面審核,符合本管理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管理規定的,不:尹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初審工作應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 30 天內完成。
受理免驗申請后,直屬檢驗檢疫局要組成初審小組,對企業及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依照本免驗條件進行真實性、有效性、符合性、適宜性的初步審查。
經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推薦意見,推薦意見須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局長審核簽字;不符合要求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 三 ) 審查。國家質檢總局對直屬檢驗檢疫局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組成專家審查組 ( 以下簡稱審查組 ) 對中請企業進行資格審查。
審查組審查工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 30 入內完成,同時依據審查情況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免驗審查情況報告,提出是否準予免驗的意見。
( 四 ) 批準。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審查組提交的審查報告,對申請企業提出的免檢申請進行如下處理:符合本管理規定的,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其出口食品、農產品免檢,向申請企業頒發《免驗證書》,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本管理規定的國家質檢總局不予批準,并通知直屬檢驗檢疫局。
四、監督管理
( 一 ) 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證書的有效期為 2 年。在有效期內,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實施監督管理。有效期滿要求續延的,免驗企業應當在有效期滿 3 個月前,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免驗續延申請,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后,書面報告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復核,合格后重新頒發免驗證。
( 二 ) 免驗食品、農產品出口時,相關企業可憑有效的免驗證書、外貿合同、信用證、企業對產品的自檢報告等文件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放行、出證手續,產品免于檢驗檢疫,免予檢驗檢疫收費。
( 三 ) 直屬檢驗檢疫局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對口免驗食品、農產品生產企業的全面監督檢查。檢查企業的質量安全體系是否運行正常;監督檢查主要涉及食品農產品安全衛生管理方面的關鍵控制環節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在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檢驗檢疫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出口免驗的食品、農產品進行適當的抽批檢驗,并建立相關免驗食品、農產品企業的檔案。
( 四 ) 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如發現影響產品一般性質量安全問題,應要求企業及時進行整改。在整改期間,其出口食品、農產品暫停免驗。免驗企業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后,應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整改情況的報告,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合格后,恢復對其免驗食品、農產品的免驗資格。
( 五 ) 凡發現免驗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立即書面報告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對該企業做出注銷免驗決定,并予以公告:
1 .企業質量安全控制體系運行出現嚴重問題,不能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
2 .對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不采取積極補救措施的;
3 .被進口國檢出動植物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質超過有關標準的;
4 .企業連續 6 個月無免驗產品出口的;
5 .發現不合格免驗條件等問題,并在 6 個月內仍不能整改到位的;
6 .假冒免驗食品、農產品出口的;
7 .其他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行為的。
( 六 ) 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自收到注銷免驗決定通知之日起,收回免驗證書,并予以公告。被注銷免驗食品、農產品的企業,不再享受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 3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免驗申請。
( 七 ) 實施免驗食品、農產品的范圍應按國家質檢總局批準證書規定范圍執行。免驗企業不得改變免驗食品、農產品的加工工藝和范圍,如有改變,應當重新辦理免驗申請手續。
( 八 ) 免驗企業應當每年 1 月底前,向當地檢驗檢疫局提交下一年度免驗產品情況報告,其內容包括上年度出口及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等。
( 九 ) 申請企業及免驗企業違反本管理規定,有弄虛作假、隱瞞欺騙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 十 ) 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在考核、審查、批準或者日常監管工作過程中違反本管理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編輯:黑子
*版權所有
① 本網所有自采資訊信息(含圖片)獨家授權中國食用菌商務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經授權轉載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例:"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②本網部分內容轉載自其他媒體,并注明轉載出處,轉載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③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