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9-09-04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食品抽樣檢驗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工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組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切實履行法定職責。
一、認真實施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嚴格抽樣檢驗工作程序
(一)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本轄區范圍內流通環節的食品進行定期抽樣檢驗。
(二)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三)應當委托符合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應當采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采用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采用依法備案的企業標準作為對該企業食品抽樣檢驗的判定依據。
(四)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制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進貨查驗情況;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并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樣檢驗人或標稱食品生產者對抽樣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二、積極引導和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食品自檢體系,嚴格防范不合格食品進入市場
(六)積極引導有條件的大中型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食品檢測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或委托符合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所經營的食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檢。
(七)督促食品經營企業以消費者投訴、舉報多或銷售量大的食品品種為重點,加大自行抽檢或送檢的力度,嚴把食品質量入市關。
三、強化對抽樣檢驗結果的綜合分析和運用,依法報告和發布抽樣檢驗信息
(八)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5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抄告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被抄告的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及時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報本級衛生行政和相關監管部門,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客觀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對食品抽樣檢驗結果涉及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的,應當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直接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十)縣級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匯總和綜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及時發現轄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及時進行消費提示、警示,開展消費引導;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由其他環節引起的食品安全問題,應當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協調協作制度》,通報相關部門,促進源頭治理;根據工作需要,向行業協會通報抽樣檢驗信息,促進行業自律。
四、認真開展快速檢測工作,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一)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應當對消費者申(投)訴、舉報多的食品,采用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十二)實施快速檢測發現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將食品樣本送符合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并依據檢驗結果進行處理。食品經營者應當在檢驗機構未出具檢驗結果之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切實保障抽樣檢驗經費的落實
(十三)對實施抽樣檢驗工作的執法人員要加強專業技術培訓,學習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專業技術知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十四)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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