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22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近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決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將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抵扣,并對部分液體乳及乳制品實行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
財政部有關人士指出,這一政策不僅將為解決我國增值稅征管工作中一個突出的難點問題探路,也將大大減輕農產品加工企業的增值稅負擔。
現行農產品增值稅抵扣政策的困局
據了解,農業生產的增值稅稅收政策,國際上主要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將農業生產者與其他納稅人同等對待,納入統一的征扣稅機制,憑票扣稅,依率征稅;二是對自產農產品實行免稅或零稅率,下一環節購進免稅農產品是否允許抵扣則不盡相同。
我國屬于農業大國,農業發展尚處于較低的水平。一方面,農村人口眾多,農業生產還主要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目前尚不具備將農業生產者納入增值稅征扣稅機制的條件;另一方面,農產品流通及加工行業還處于起步階段,競爭力不強,無法承受不抵扣進項稅額所產生的成本壓力。因而,我國對農業生產者自產的農產品給予了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同時,允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時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作為抵扣憑證,按照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財政部有關人士指出,現行農產品抵扣政策在促進農產品生產和流通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由于該政策違背了增值稅基本的征扣稅機制,在實際執行中一些不利因素逐漸顯現。
一是破壞了增值稅的穩定運行。增值稅的計稅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稅則不扣稅。農產品抵扣政策采取的“前免后抵、自開自抵”的方式,違背了增值稅征扣稅一致的基本原則,造成購銷雙方相互制約的增值稅征扣稅鏈條機制失效,在稅制層面為虛開收購發票騙稅提供了可能,動搖了增值稅穩定運行的根基。
二是易引起所謂“高征低扣”的誤解和爭論。現行農產品抵扣政策,由于虛擬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而大部分農產品加工企業生產銷售的貨物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這就容易引起所謂“高征低扣”的誤解,結果是給了補貼政策卻被誤解為增加企業稅收負擔,使得政策執行十分被動。
三是易引發偷騙稅案件。農產品抵扣政策違背了增值稅征扣稅一致的基本原則,破壞了增值稅征扣稅鏈條對購銷雙方的內在制約機制,“自開自抵”的方式使得稅務機關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無法通過稽核比對來檢驗收購行為的真實性,“以票控稅”、“信息管稅”等先進的征管措施也難以發揮作用。稅制層面的漏洞及監控手段的缺乏,客觀上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導致利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偷騙稅的案件時有發生。
核定扣除辦法的三個“有利于”
為了解決農產品抵扣政策面臨的上述問題,從2005年起,有關部門就本著有利于農民增收,引導農產品加工和流通企業做大做強,健康有序發展;有利于堵塞漏洞,解決現行政策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利于稅務機關管理,方便納稅人執行這三個原則,研究調整農產品抵扣政策。
據財政部有關人士分析,從今年下半年起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意義主要在于:
維持現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政策不變,符合國際慣例和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符合國家“三農”工作的總體要求。
實行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同時將扣除率調整為產成品的適用稅率,可以解決各方對所謂“高征低扣”的誤解,也可以大大減輕農產品加工企業的增值稅負擔,有利于鼓勵農產品加工增值,提高國際競爭力,促進農產品加工行業的發展。
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廢除了農產品收購發票的抵扣功能,將農產品進項稅額與現有抵扣憑證脫鉤,一方面從源頭上消除了納稅人虛開收購發票的動機,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可以利用納稅人的銷售收入以及成本、費用等財務數據之間的邏輯關系,強化對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真實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時發現偷騙稅行為,保持增值稅稅制的平穩運行。
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可以有效強化稅務機關責任,有效改善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管理的混亂現狀,防范和打擊利用農產品收購發票非法獲利的涉稅犯罪,從而凈化市場環境,推動農產品加工和流通行業守法經營、依法競爭,鼓勵守法企業健康發展,做大做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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