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06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571號)
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符合現代農業發展方向,是解決一家一戶農民防病治蟲難、提高防治效果、減少農藥污染的有效途徑。為大力扶持發展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規范其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我部制定了《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管理辦法》,現予發布實施。請各地依照本辦法,強化各項扶持措施,加強管理服務,切實推進專業化統防統治持續健康發展。
特此公告。
二0 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扶持發展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規范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行為,提升農作物病蟲害防控能力,保障糧食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以下簡稱“專業化統防統治”),是指具備相應植物保護專業技術和設備的服務組織,開展社會化、規模化、集約化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支持、市場運作、農民自愿、循序漸進”原則,制定政策措施,以資金補助、物資扶持、技術援助等方式扶持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的發展,大力推進專業化統防統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專業化統防統治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托農業植物保護機構承擔。
第五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應當以服務農民和農業生產為宗旨,按照“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物保護方針,開展病蟲害防治工作,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指導
第六條 對具備以下條件的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予持:
(一)經工商或民政部門注冊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并在所在服務區域縣級以上農業植物保護機構備案;
(二)具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資儲存條件;
(三)具有10名以上經過植物保護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防治隊員,其中獲得國家植物保護員資格或初級職稱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名;
(四)日作業能力達到300畝(設施農業100畝)以上;
(五)具有健全的人員管理、服務合同管理、田間作業和檔案記錄等管理制度。
第七條 第六條規定的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向農業植物保護機構備案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或民政部門注冊登記證復印件;
(二)組織章程;
(三)有關管理制度;
(四)防治隊員名冊及資格證書復印件;(五)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機械設備、服務區域等其他說明材料。
第八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扶持的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名單在本部門辦公場所和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對公示期間提出的異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反饋異議人。
第九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扶持的,應當與接受扶持的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簽訂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本辦法的相關要求(包括取消相關扶持措施、收回扶持資金和設備的情形)應當納入前款規定的協議中。
第十條 各級農業植物保護機構應當為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提供必要的病蟲害發生、防治等信息服務,幫助開展技術培訓,指導科學防控。
第十一條 發生突發性農作物重大病蟲災害,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啟動應急防治預案時,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應當積極配合應急防治行動。
第三章 防治作業要求
第十二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應當根據當地主要農作物病蟲害發生信息和農業植物保護機構的指導意見,科學制定病蟲害防治方案,與服務對象簽訂協議,并按照協議開展防治服務。
第十三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應當采用農業、物理、生物、化學等綜合措施開展病蟲害防治服務,按照農藥安全使用的有關規定科學使用農藥。
第十四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實施具有安全隱患的防治作業,應當在相應區域設立警示牌,防止人畜中毒和傷亡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應當為防治隊員配備必要的作業保護用品。防治隊員應當做好自身防護。鼓勵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為防治隊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
第十六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應當安全儲藏農藥和有關防治用品,妥善處理農藥包裝廢棄物,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第十七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應當建立服務檔案,如實記錄農藥使用品種、用量、時間、區域等信息,與服務協議、防控方案一并歸檔,并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可以通過當地縣級農業植物保護機構申請使用全國統一的統防統治服務標志。
第四章 監督和評估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的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應當按照《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接受國家扶持的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相關扶持措施、收回扶持資金和設備;構成違法的,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照服務協議履行服務的;
(二)違規使用農藥的;
(三)以脅迫、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收取防治費的;
(四)作業人員未采取作業保護措施的;
(五)不接受農業植物保護機構監督指導的;
(六)其他坑害服務對象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的服務質量、服務能力等方面進行評估,對服務規范、信譽良好的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應當向社會推薦并重點扶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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