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2年第69號
【發布時間】2012-11-21
2007年11月21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8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
2012年5月16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22號公告,宣布對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12年11月21日到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中國大陸產業或代表中國大陸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2012年9月20日,商務部收到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石化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撫順石化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蘭州石化分公司、淄博齊翔騰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甲乙酮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對中國大陸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大陸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發生的可能性、損害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申請書顯示,支持申請企業為新疆獨山子天利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藍石化有限公司、中海石油華岳化工有限公司、泰州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人提出的證據表明,申請人及支持申請企業合計產量在2010年、2011年及2012年上半年占同期中國大陸總產量的100%,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第13條和第17條關于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申請人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48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2年11月2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繼續按照商務部2007年第81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終止實施對原產于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 由于沒有申請人申請,且商務部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自2012年11月22日起,終止對原產于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征收反傾銷稅。
三、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 30日。
四、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7年第81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41200。
五、復審內容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
六、復審程序 (一)登記應訴。 就傾銷調查,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被調查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出口商或生產商應提供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及其他市場出口被調查產品或涉案產品的數量及金額。《傾銷調查應訴登記參考格式》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欄目下載。
就損害調查,任何利害關系方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申請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登記,同時應提供產業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以及在建和擴建的計劃。《參加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申請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網址為:www.cacs.gov.cn)公告欄目下載。
(二)不登記應訴。 如果利害關系方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提交的有關材料,并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利害關系方的權利。 如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有異議,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系方可以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等公開文本。
(四)問卷發放。 為獲得調查所需信息,商務部將根據需要向相關利害關系方發放調查問卷。關于產業損害調查問卷的相關信息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網址為:www.cacs.gov.cn)查詢。利害關系方答卷應當按照調查問卷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交。
(五)聽證會。 利害關系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規則》規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六)實地核查。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境內外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地區及企業。
(七)調查時限。 本次調查自2012年11月21日開始,通常應在2013年11月21日前結束。
七、不合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1條規定,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八、聯系方式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地 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 編:100731
聯系人:昃于靖、陳貴華
電 話:(8610)65198420、85093410
傳 真:(8610)65198172
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
地 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 編:100731
聯系人:高鑫、鄭 江
電 話:(8610)65198053、65198076
傳 真:(8610)65197586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