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及相關管理意見
發布時間:2013-12-26
來源:農業部新聞辦公室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實施以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服務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快速增長,實力逐步增強,在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民增收、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精神,按照“積極發展、逐步規范、強化扶持、提升素質”的要求,進一步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及相關管理,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工作
(一)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的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應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各級登記機關應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辦者的宣傳引導,按照法律法規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所有成員予以備案。
(二)已遷入城鎮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居民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農民身份對待,其成員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身份證明。
(三)國有農(牧、漁、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中實行承包經營、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或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職工可以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在登記時應當提交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服務(包括農業技術服務、農產品運輸、農機服務、養殖等)的,在登記時應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和由所在國有農(牧、漁、林)場出具的身份確認文件。符合上述條件的職工人數或職工與農民人數之和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80%。
(四)村民委員會不能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單位成員。不得混淆村民委員會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濟組織功能、實行“村社合一”。
(五)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要求,遵循民管、民享、民受益和農民自愿的原則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不得采取自上而下、行政命令的方法強行推動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六)扎實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標準,建立科學的示范社申報、審核評定和動態監測機制,將示范社作為政策扶持重點,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積極創建示范社。
二、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報制度
(七)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報制度,掌握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事項執行情況和經營運行狀態,是落實《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客觀要求,是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積累商業信譽,提供信用服務,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發展的有效途徑。
(八)農民專業合作社每年定期向登記機關報送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書,在登記機關指定網站上公示其年報的相關資料,并對公示年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九)工商行政管理、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報信息的填報加強指導,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完整準確公示信息。要運用年報信息開展監督管理、行政指導、政策扶持和配套服務。要建立年報信息抽查核查制度,對年報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對年報中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予以處理。要將年報信息填報情況作為示范社動態監測的重要內容,對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年度申報或申報信息不完整的,在動態監測中予以標注。
三、積極探索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管理工作
(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產品和產業為紐帶開展合作與聯合,積極探索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管理辦法。
(十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由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發展需要自愿聯合組建,以服務成員為宗旨,實行民主管理。
(十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設立、變更、注銷及備案登記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在設立登記時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十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應為農民專業合作社,且成員數應在3個以上。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有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章程、組織機構、成員出資、業務范圍。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可以與其成員使用同一住所。
(十四)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組成,組織形式應當標明“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十五)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縣(市)、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精神,加強溝通協作,建立高效的會商機制,加強研究、定期交流、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跟蹤服務與指導工作。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工商總局和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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