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華蘑菇罐頭反傾銷第11次行政復審作出判決
發布時間:2013-12-30
來源: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
2013年12月20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國商務部對華蘑菇罐頭(PRESERVED MUSHROOMS)第11次反傾銷行政復審終裁結果的訴求作出判決。本案具體如下:
原告: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Xiamen International Trade & Industrial Co., Ltd.);浙江愛斯曼集團有限公司(Zheijiang Iceman Group Co., Ltd.);福建金之榕食品工業有限公司(Fujian Golden Banyan Foodstuffs Industrial Co., Ltd.)
被告:美國政府
本案爭議點:
本案中,申訴企業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Xiamen International Trade & Industrial Co., Ltd.)就美國商務部選定的替代國價格提出動議,認為商務部在計算替代國勞動水平和財務比例時應適用新的替代國計算方法。浙江愛斯曼集團有限公司(Zheijiang Iceman Group Co., Ltd.)認為商務部對其適用單獨稅率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另外,浙江愛斯曼集團有限公司和福建金之榕食品工業有限公司(Fujian Golden Banyan Foodstuffs Industrial Co., Ltd.)認為商務部在計算單獨稅率時適用不利可得事實(AFA)的做法有誤。
司法管轄權和審查標準:
根據28 U.S.C. § 1581(c),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該案具有司法管轄權。根據19U.S.C. § 1516a(b)(1)(B)(i),本院將維持商務部的決定,除非該決定“沒有足夠的在案證據支持,或與法律規定不符”。
判決結果: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作出判決,該案的終裁和修改終裁發回美國商務部重新裁決。另外,商務部必須重新考慮對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Xiamen International Trade & Industrial Co., Ltd.)的替代國價格以及計算單獨稅率的方法;商務部可以重新計算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Xiamen International Trade & Industrial Co., Ltd.)的替代國勞動率及財務比率;商務部應解釋浙江愛斯曼集團有限公司(Zheijiang Iceman Group Co., Ltd.)和福建金之榕食品工業有限公司(Fujian Golden Banyan Foodstuffs Industrial Co., Ltd.)的單獨稅率是否反映了傾銷幅度;商務部重新考慮適用替代國價格的GTA貿易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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