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財政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農業資源保護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資源保護資金是中央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用于支持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草原生態保護與治理、漁業資源保護與利用、畜禽糞污綜合處理,以及國家政策確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條 農業資源保護資金補助的區域范圍:
(一)實施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漁業資源保護與利用、畜禽糞污綜合處理的省份,具體范圍由農業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家政策確定。
(二)開展草原生態保護與治理的省份,包括內蒙古自治區、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8省(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北省、山西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等5省和農業部直屬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的牧區半牧區縣(場),以及國家政策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四條 農業資源保護資金的支出內容:
(一)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所需的耕地污染與產品監測、土壤改良培肥劑(料)、專用肥料、秸桿腐熟劑、接種根瘤菌、綠肥種子,種植結構調整所需的作物新品種、耕種條件改變、污染耕地修復治理期間農民收益損失補助等;
(二)草原生態保護與治理所需的草原禁牧補助、草畜平衡獎勵、牧民生產資料綜合補貼、績效獎勵、牧草良種補貼,飛播種草補助等;
(三)漁業資源保護與利用所需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場建設、漁民減船轉產補助等;
(四)畜禽糞污綜合處理所需的主體設施建設、設備購置補助等;
(五)與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 農業資源保護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辦公經費,建造樓堂館所、購置車輛和通訊器材,以及與農業資源生態保護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第四條第(二)項中草原禁牧補助的中央財政測算標準為平均每年每畝6元,草畜平衡獎勵補助的中央財政測算標準為平均每年每畝1.5元,牧民生產資料綜合補貼標準為每年每戶500元,牧草良種補貼標準為平均每年每畝10元。
省級財政和農牧部門可結合本地草原載畜能力、牧民承包草場面積、人口數量、牧民收入構成等情況,按照“對象明確、補助合理、發放準確、符合實際”的原則,在中央財政補助的資金額度內,制定對牧民禁牧補助和草畜平衡獎勵的具體發放標準。對禁牧補助和草畜平衡獎勵實行資金額度封頂和保底發放的,不得留有資金缺口。
第七條 農業資源保護資金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實行因素法分配。不同支持方向的具體分配因素和權重在資金分配建議中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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