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2006年起全面取消了農業稅。而現在的農業稅收減免政策所指的農業稅收是農產品稅。即購買和銷售農產品時繳納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的減免。
減免的內容包括什么?
政策明確規定,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以及參與農村流通時應享受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方面的優惠。對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的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凡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且已征收農業稅、牧業稅的,對其所得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提高了個人、個體工商戶和銷售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明確了取消農業特產稅后,對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地區的個人或個體工商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林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上述4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那么到底哪些屬于農業產品范圍呢?在《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上是這么定義的: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其實,“農業產品”也只有在較為嚴謹的稅收法規中作出過定義,而且有所特指,即為列舉項目中的“初級產品”;雖然在一些稅收法規和稅收實務中常有“農產品”一詞,卻沒有對“農產品”作出過明確的定義。所以,我們要搞清楚兩個問題:一是“農產品”和“農業產品”到底是否等同?二是“農業產品”中的“初級產品”又如何理解?
事實上,在日常經濟生活中使用的“農產品”只是通俗的說法,沒有嚴密和清晰的定義界限,范圍比較寬泛;通常情況下,稅收法規和稅收實務中的“農產品”就是“農業產品”的替代詞(相當于“農業產品”的簡稱),但在具體適用時一定有所特指,如“初級農產品”、“免稅農產品”等。“農業產品”是在國民經濟領域和法律層面使用的概念,在表述和使用上具有“規范和標準”的色彩,在具體適用時往往也會出現特指,范圍較狹隘。簡單點說,二者在稅收環境中等同,稅收環境與其他環境相比較則不一定等同。不少農業生產者就是因為有此誤區,而蒙受了利益損害,覺得有些冤屈。
對于“農業產品”中的“初級產品”,稅法中使用了分類列舉法:如植物類中的茶葉,各種毛茶(如紅毛茶、綠毛茶、烏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是初級產品,但精制茶、邊銷茶及摻兌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就不是;花生,未經炒制過的是初級產品,而炒制后就不是;苗木,只要活著就一定是初級產品。所以,在實務中大致可以這樣理解:凡是鮮、活、生或者只是經過簡單初加工的農業產品往往是初級產品,但到底是不是,仍只能以法規的列舉為準。
怎樣才能正確獲得農業產品稅收優惠?
要正確獲取農業產品稅收優惠,理解和記住三個要領,并且能做到就行,那就是:納入稅務管理是前提,規范經營、正確核算是核心,按時報備是關鍵。
納入稅務管理的標志是辦理稅務登記,并按規定開始納稅申報。稅法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要辦理稅務登記,而且不管是否有稅收減免,都要正常進行納稅申報,否則,所有的減免稅都不成立。這是一個不能越過的大前提。
對農業產品行業的減免稅管理來說,除了上述普遍適用所有納稅人的規定外,還有專門針對方便農民辦稅的規定,核心是對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農業產品的稅務管理,允許其將納稅申報、稅收減免與發票開具三者一次性即時辦理完畢。
在此要跟廣大農民朋友強調,現實中,不少農業產品生產者,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大且應當辦證的農戶,經常誤認為反正是免稅,辦不辦證、報不報稅沒關系,只有到自己要用發票了、急了、沒辦法了,才去辦證,還覺得“規矩”太多,手續太繁。事實上,辦證前已經產生的銷售是不能免稅的,而且還很可能會造成諸如“偷稅”等涉稅違法問題。所以稅務登記是不可省略的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