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繼200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來,中央再次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怎么發力?要處理好哪些關系?解決好哪些重大問題?記者采訪了國家林業局局長張建龍,請他對《意見》進行解讀。
2020年基本形成集體林業良性發展機制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展平穩順利,截至目前,全國已確權集體林面積27.05億畝,累計發證面積26.41億畝,占確權面積的97.6%,共有1億多農戶直接受益。林改初步解決了集體林產權不明晰、經營主體不落實、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問題,充分調動了廣大林農經營林業的積極性,釋放了集體林的巨大潛能,增加了林農財產性收入。
但目前集體林業發展中,仍存在產權保護不嚴格、生產經營自主權落實不到位、規模經營支持政策不完善、管理服務體系不健全等問題。
張建龍說,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核心是要建立健全集體林業良性發展機制,在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上,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林地經營權,推進集體林權規范有序流轉,促進集體林業適度規模經營,完善扶持政策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創新產權模式和國土綠化機制,廣泛調動農民和社會力量發展林業,充分發揮集體林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切實推進增綠、增質和增效。
《意見》明確提出了到2020年的改革目標:集體林業良性發展機制基本形成,產權保護更加有力,承包權更加穩定,經營權更加靈活,林權流轉和抵押貸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實現集體林區森林資源持續增長、農民林業收入顯著增加、國家森林生態安全得到保障。
為林權融資打通最后一公里
張建龍介紹,目前集體林權已落實到位,如何把集體林資源這一巨大資產和集體林產權用活、用足、用好、用出效益,實實在在增加林農財產性收入,還有許多政策需要建立健全和細化規范,并且要為林權融資“打通最后一公里”。
為此,《意見》主要提出了六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實分類經營,優化集體林地資源配置,允許承包到戶的公益林進行調整完善;實行公益林分級經營管理政策,鼓勵非木質利用;放活商品林經營權,依據森林經營方案,開展經營活動;減少政府對集體林微觀生產經營行為的管制,讓經營主體有更大的自主經營權;積極穩妥流轉集體林權,培育壯大規模經營主體,推進集體林業多種經營,引導集體林適度規模經營;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展林業經營收益權和公益林補償收益權質押擔保貸款,繼續做大林權抵押貸款,采取資本金注入、林權收儲擔保費用補助、風險補償等措施支持林權收儲機構對抵押貸款林權進行收儲擔保,建立健全保險公司森林保險費率調整機制。
林權收儲對打通林權融資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作用,是促進社會造林綠化和保護森林的催化劑。林權值錢了,還能帶來貸款或者為他人擔保貸款,林農就更愿經營好森林。我國集體林木經濟價值達數十萬億元,集體林森林生態效益年補償資金約300億元,林下經濟年產值近6000億元。用活用足這些抵押、擔保資源,是破解林地生產經營主體融資難、融資貴、融資周期短的重要舉措。
破解生態保護與林農利益間矛盾
張建龍介紹,完善集體林權制度,實質就是要讓廣大林農能夠享受改革發展帶來的紅利,這也是集體林改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為此,《意見》主要從六方面發力:對仍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將股權量化到戶、股權證發放到戶;探索創新自留山經營管理體制機制,讓林農的自留山活起來,獲得更大經濟收益;采取多種方式興辦家庭林場和股份合作林場;建立和完善龍頭企業聯林帶戶機制,為農戶提供林地林木代管、統一經營作業等專業化服務,實現林農不流轉林權也能享受規模經營效益;規范工商資本有序流轉林權,不得強迫、欺詐林農流轉林權,也不得損害農民權益,將工商資本流轉林權行為和林地林木開發利用情況納入信用記錄體系;鼓勵工商資本與農戶開展股份合作經營,推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帶動農戶從涉林經營中多重受益。
集體林改就是要建立責權明晰的林業經營制度,調動廣大林農造林育林的積極性和愛林護林的自覺性。但生態保護與林農權益之間也容易發生矛盾,完善集體林權制度如何處理好兩者關系?
張建龍說,為了滿足社會對森林生態效益需求,各地不斷擴大公益林地面積,也有些地方實行全面禁伐,商品林也不能采伐利用。在這一過程中,處理好尊重林農意愿和生態補償到位問題。中央印發的《關于設立統一規范的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意見》及《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實施方案》明確,建立健全體現生態環境價值、讓保護者受益的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意見》也明確,對生態保護采取市場化方式對林權權利人給予合理補償,著力破解生態保護與林農利益間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