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部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2018年1月4日
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是指中央財政在農業部部門預算中設立的,履行農業部職責所必需的,用于農村能源開發、生態循環農業模式推廣等的項目支出。
第三條 農業部科技教育司(項目主管司局)和有關部屬單位是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的實施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主體責任,負責歸口管理和直接承擔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各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直接責任。
農業部財務司是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的監督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監督責任,負責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向和開支范圍
第四條 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資金主要用于:
(一)農村能源技術支撐與服務;
(二)農村能源體系建設與政策法規研究;
(三)農村能源、秸稈綜合利用等技術、設備、模式的研究與開發;
(四)農村能源領域職業技能鑒定開發、行業數據統計與管理;
(五)農村能源多能互補模式推廣;
(六)以沼氣為紐帶的生態循環農業模式推廣;
(七)“三沼”綜合利用;
(八)農村能源領域年度報告、評估與宣傳;
(九)其他涉及農村能源綜合建設的工作。
第五條 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資金的開支范圍主要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郵電費、印刷費、專用材料費、維修(護)費、租賃費、差旅費、勞務費、咨詢費、委托業務費及其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六條 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資金不得用于編制內人員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于計提項目管理費及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項目主管司局組織實施的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資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會議費支出。
第七條 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承擔單位的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資金,其開支范圍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
第八條 項目主管司局應當根據項目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制定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做好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年度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績效目標、重點實施內容和區域、承擔單位范圍、資金安排意見、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第九條 對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中符合政府購買服務要求的事項,項目主管司局應交由具備承接條件的主體辦理,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
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需要由非預算單位配合完成的事項,應通過委托的方式確定承擔單位。對帶有定向委托性質的任務,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確定承擔單位,并履行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等程序,減少自由裁量空間。對不具有定向委托性質的任務,應完善申報方式,引入競爭機制,科學擇優確定承擔單位。
第十條 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委托方式確定任務承擔單位后,應及時與承擔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明確任務內容、實施方案、經費預算、資金結算、違約責任等內容,并納入項目檔案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的資金,應按規定取得發票。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通過委托方式支付給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的資金,可以資金支付文件、銀行結算憑證等作為報銷依據。
第十二條 項目主管司局和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主管司局應加強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調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的約定,按時驗收合同成果。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的約定實施項目,對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資金實行明細核算,科學、合規、有效使用項目資金。
第十五條 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內使用完畢,確有結轉結余的,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農業部財務司會同項目主管司局對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并將檢查和審計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
第十八條 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承擔單位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農業部相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農村能源綜合建設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