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
為規范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的管理和使用,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我部組織制定了《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實施,進一步強化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的規范管理,促進相關數據的有效利用與合理應用,提升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漸實現信息平臺互聯互通。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0年5月18日
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各級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的保管、更新、使用和安全保密等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承包數據,是指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在承包地管理和日常工作中產生、使用和保管的數據,包括承包地權屬數據、地理信息數據和其他相關數據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的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明確專人負責,確保數據安全規范使用。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管理工作按照統一部署、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的保管與更新,可自行或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具有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的其他單位承擔數據保管與更新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數據保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數據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規定和要求,配備數據存儲和管理等必要的軟硬件設施并做好相關運行維護。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數據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明確具體責任人。建立數據備份機制,結合工作實際定期對數據進行備份,防止數據損毀或丟失。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復制、更改和刪除數據。
第八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級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的更新工作,建立數據更新機制,做好歷史數據管理,并按規定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交更新數據。
第九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的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數據交換接口、數據抄送等方式與相關部門和機構實現數據互通共享。承包農戶、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相關資料。
第十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數據保管單位應當加強數據使用監管,對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的使用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農村土地承包數據,提升農村承包地管理信息化水平。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依法拓展農村土地承包數據應用范圍。
第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數據定密工作應當遵守國家保密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定密權限和定密程序進行。農業農村部負責對匯總的全國農村土地承包數據進行定密,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的定密工作。
第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數據定密應當依照國家保密相關法律法規和《農業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等保密事項范圍,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等。
第十四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確具體責任人,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數據保管、更新和使用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數據保管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采取人防和技防相結合的措施,提高應對突發事件能力。發現數據泄密、失密,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保密管理部門,并配合做好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對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管理的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