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要求,進一步規范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加強農業保險監管,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相關提問。
一、《辦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農業保險持續擴面、增品、提標,在服務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和保障糧食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銀保監會也通過優化政策環境、強化保險監管等方式促進農業保險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前期,銀保監會主要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規范農業保險經營行為。為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監管制度體系,吸收近年來農業保險發展實際和監管實踐成果,在《暫行辦法》基礎上,銀保監會研究起草《辦法》。《辦法》的出臺,將為未來一段時期我國農業保險監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分為7章,包括總則、承保管理、理賠管理、協辦管理、內控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共58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總則。明確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界定保險機構及協辦機構等。
二是承保管理。明確投保方式、政策宣傳、投保告知、信息確認、標的查驗、承保公示,以及核保、出單、批改管理等,強調“不得欺騙、誤導投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強迫投保或限制投保”。
三是理賠管理。明確理賠原則、報案管理、查勘管理、立案管理、核賠管理、拒賠管理,以及定損時限、賠款支付、預付賠款等重點環節,強調“不得平均賠付、協議賠付”。
四是協辦管理。明確協辦機構、協辦原則、協辦管理、協辦培訓等,強調“協辦費用僅用于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不得挪作他用”。
五是內控管理。明確數據真實、稽核管理、防災減損、信息安全、科技賦能、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等內容,以及回訪、投訴、檔案管理等要求,強調“禁止通過虛假承保、虛假理賠、虛列費用等方式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對于開展業務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數據,保險機構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
六是監督管理。明確行政處罰、監管措施等內容,強調將保險機構執行《辦法》情況,納入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考評管理。
七是附則。明確互助機構、創新業務、解釋主體、施行時間等內容。
三、《辦法》的主要特點是什么?
答:《辦法》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更加突出以“服務三農”為中心。如,增加“應當尊重農業生產規律”的表述,進一步縮短定損時限、細化查驗影像要求等,切實保障投保農戶權益。
二是新增森林保險作為調整對象。《暫行辦法》規定森林保險業務另行規定,《辦法》將森林保險統一納入調整范圍。
三是強化或細化了有關規定。如,進一步明確投保信息內容和要求、將承保標的查驗內容區分不同險類予以規定、統一定損時限規定、強調不得套取保費補貼等。
四是突出保險科技等相關內容。結合近年來農業保險最新發展趨勢,增加線上化、科技賦能、信息安全等有關條款。
四、《辦法》對農業保險協辦管理進行專章規定,這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保險機構可以委托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協辦機制是農業保險特有的一項機制,與一般商業保險相比,其特殊性在于保險機構可以委托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共同推動農業保險工作。該項機制對于加強農業保險服務、打通農業保險“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意義。各地也結合實際,對農業保險協辦機制進行了積極探索和推進。
《辦法》在嚴格遵守《農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基礎上,對農業保險協辦機制從協辦機構、協辦原則和費用管理等方面進行了細化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農業保險協辦機制。至于在農業保險領域中,保險機構和其他商業機構或個人之間的合作,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商業合同規則予以規范,不宜列入農業保險協辦機制。
五、《辦法》在推動農業保險專業化、精細化和集約化發展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近年來,銀保監會陸續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關于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推動財產保險業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推動財產保險專業化、精細化、集約化發展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積極推動財產保險高質量發展。為貫徹落實上述文件精神,《辦法》以提升專業化、精細化和集約化發展水平、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為宗旨,在服務能力、科技賦能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對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進行了明確規定。
在服務能力方面,《辦法》規定,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建立分支機構服務能力標準,完善基層服務網絡,提高業務人員素質,確保服務能力和業務規模相匹配。在科技賦能方面,要求保險機構加大科技投入,采取線上化、信息化手段,提升承保理賠服務能力和效率。在信息安全方面,《辦法》提出,保險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做好農業保險信息數據安全保護工作,對于業務開展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數據,保險機構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確保信息系統安全和數據安全。
《辦法》的發布,將持續深化農業保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業保險規范經營、優化服務、提升效率,加快推進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服務我國“三農”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