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先后組織開展“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和“回頭看”,近期又聯合開展“大棚房”問題回潮反彈排查整治。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對防范杜絕“大棚房”問題緊抓不放持續開展督察,針對發現問題已采取向省級人民政府發出督察意見書、約談、通報、重點督辦、向紀檢監察部門轉送線索等措施督促地方整改。
為發揮警示教育作用,保持“大棚房”問題清理整治的高壓態勢,兩部結合近年來國家自然資源督察發現的“大棚房”問題,決定對遼寧省朝陽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源泉農家院項目“大棚房”問題等5個典型案例,予以公開通報。
1.遼寧省朝陽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源泉農家院項目“大棚房”問題。源泉農家院原為南哨鵝養殖場,于2007年由原南哨鎮人民政府出資建設,占地3.5畝,用于發展肉鵝產業。2007—2008年,先后由梁某某、胡某某承包經營,皆因經營不善而轉包。2009年至今,由張某某承包經營。2018年,張某某對養殖棚舍進行改建擴建,改變原設施養殖用途,用于餐飲、住宿,并對外加掛源泉農家院招牌,進行農家樂經營活動。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指出問題后,2022年11月,喀左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等部門依法拆除1.1畝違規設施,并恢復耕種條件。喀左縣紀委監委對13名責任人分別給予了黨內警告處分、批評教育。
2.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錦林佛手有限公司“大棚房”問題。2019年3月11日,浙江錦林佛手有限公司辦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102.42畝(耕地94.92畝),其中種植生產設施100.88畝、包裝分揀房等附屬設施1.54畝。2022年10月,國家自然資源督察發現該公司改變部分設施農業用地用途,建設跑馬場、射擊場、足球場等游樂設施,涉及面積10.32畝。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政府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拆除跑馬場等游樂設施,10.32畝土地全部復耕。2022年12月9日,金華市金東區赤松鎮黨委對赤松鎮副鎮長朱某某進行提醒談話。
3.安徽省合肥市肥東縣藍山灣木藝小鎮珍稀植物館、萌寵樂園項目“大棚房”問題。安徽藍山灣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建設5.1畝日光玻璃溫室,建成后一直閑置。2021年4月,該公司將溫室用途備案為珍稀植物培育,隨后擅自改變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用途,在農業大棚內建設觀光性珍稀植物館、萌寵樂園等非農設施,并對外經營提供游覽觀光服務。2021年8月,橋頭集鎮人民政府責令整治整改后,該公司又重新非法營業。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指出問題后,2022年11月,肥東縣人民政府對該項目有關設施依法進行拆除。截至2023年4月,5.1畝耕地全部復耕。橋頭集鎮人民政府對竹塘社區及有關負責人給予了通報批評和誡勉談話。
4.河南省鄭州市新鄭市新村鎮盛榮生態園項目“大棚房”問題。2014年,新村鎮焦溝村楊某某流轉62畝土地用于種植蔬菜、果樹、糧食,2014年12月注冊鄭州市盛榮農業種植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農林、瓜果、蔬菜等種植與銷售。2015年使用園區內耕地建設了4.5畝連棟大棚和2.5畝晾曬場,但沒有在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登記備案。2018年2月,該公司擅自改變溫室大棚用途,在大棚內違法違規建設餐飲設施,并對外經營。2018—2019年“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中,新村鎮人民政府對大棚內餐飲設施進行了拆除并復耕。2023年2月,新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工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鄭州市盛榮農業種植有限公司又在大棚內違法違規建設餐飲設施。2023年3月31日,新鄭市人民政府組織拆除用于餐飲的大棚及設施4.5畝,破除硬化地面2.5畝,全部復墾復耕到位,種植糧食作物7畝。
5.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巨坤花卉基地項目“大棚房”問題。2021年4月8日,未央區漢城街道辦事處下發“巨坤花卉基地”設施農用地備案通知書,項目備案總面積126.38畝,其中生產用地120.38畝,附屬設施用地6畝,主要用途為花卉繁育、種植、新品種推廣等。2022年10月,國家自然資源督察發現巨坤花卉基地項目實際用途與備案用途不符,實際建成2座具有花卉交易功能的鋼結構大棚及停車場、小木屋、管理用房等設施,占用耕地54.83畝。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指出問題后,西安市未央區對小木屋等設施進行了清理,對所占用土地進行了復耕,并移除鋼結構大棚房內的花卉交易設施,恢復設施農業用地用途。
各地要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嚴格耕地保護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認識耕地保護“國之大者”的極端重要性,落實地方黨委政府耕地保護主體責任,采取“長牙齒”的硬措施,堅決遏制“非農化”、有效防止“非糧化”,“零容忍”管住新增問題。地方農業農村、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設施農業管理,共同監督設施農業用地上相關設施的建設和使用,綜合運用多種技術手段,加強日常監管,及時糾正制止、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建設非農設施的行為。同時,進一步健全完善常態長效工作機制,強化日常巡查,嚴格監管執法,防止“大棚房”問題回潮反彈,依法依規管地用地,夯牢夯實糧食安全耕地基礎。(來源:農業農村部新聞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