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局限困擾農村稅費改革
發布時間:2003-06-06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一、農村稅費改革性質的改良性
改革的性質有二種,一種是改良,一種是變革。后者是較為徹底的改革,前者是不徹底的改革。農村稅費改革是一種不徹底的制度改良。一是農村稅費改革設計預期,沒有打算要從根本上對農村的經濟政治制度進行一個根本性的變革,而是想在保留現有行政管理體制、財政體制、土地制度的前提下,減輕農民的負擔,緩解干群矛盾。二是回避了核心制度的變遷。從現在各地改革情況來看,由于沒能及時推進其他核心制度,如行政管理體制、財稅體制和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農村稅費改革的成效大打折扣,單一的稅費改革無法解決積重難返的農村諸多問題。三是農村稅費改革只是稅收體制內部的一項子制度的改革,并沒有改變目前事實上存在的城鄉二元體制和分配體制。這種體制的實質是國家有意無意地對農民實行了身份性稅制,其結果是收入低下的農民承擔了更多的稅賦收入(相對遠高的城里人),貧窮的農村承擔了較城市更多的社會負擔。正在進行的稅費改革并沒有打破這種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這些都說明了農村稅費改革的改良性質。
二、農村稅費改革目標的模糊性
一是農村稅費改革最終要建立一個什么類型的農村稅費制度沒有明確的目標。改革是“摸著石頭過河”,走一步看一步。二是雖然農村稅費改革措施醞釀了很久,也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但是當初設計的主要目的,是想通過農村稅費改革這一項制度變遷來代替所有制度變遷,如農村行政管理體制、農村財政制度、農村民主制度等等,是想將此作為類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革命性制度創新。但是從目前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情況來看,至少現在還看不到稅費改革的革命性質能與家庭承包責任制相媲美的跡象,其后成效有待繼續觀察。三是想改革,但是又不想對現有的鄉鎮經濟政治體制進行傷筋動骨的創新。
三、農村稅費改策略的不合理性
農村稅費改革在策略上是先從稅費改革上看手,其他的制度改革要么沒能及時跟上,要么根本就沒有安排。具體來說就是先將稅費改革一步推到位,然后再分步、分階段分流干部(這也與干部分流難密切相關),再來考慮推進農村財政體制改革,推進鄉村民主化。這是一種傳統的漸進改革方式。漸進改革本身并沒有優劣之分,而且我國上世紀八十年代初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就是漸進式改革,成效明顯。但是農村稅費改革與當初家庭承包責任的改革明顯不同,家庭承包責任制一開始就對農村的核心制度——土地制度進行創新,同時調整各種分配關系,當時對核心制度的改革比較到位,分配制度則是通過漸進方式來調整的。這種漸進方式不影響整個改革進程和改革效率。可是現在正在進行的農村稅費改革是在保留現有的行政制度和財政制度前提下的子制度改革,這種改革無法替代母制度的改革。漸進性不僅不能成為改革的優點,反而成了遇到改革的致命弱點。因為改革產生的問題無法通過其他制度的配套改革來解決,加劇了鄉村的各種矛盾。
四、農村稅費改革成本分攤不當
一般而言,改革成本的分攤方式有多種,如改革成本制度化、改革成本向外轉移、改革成本政府墊支、改革成本向后推移、改革成本內部化等等。農村稅費改革,國家一開始還沒有考慮到成本的分攤問題,直到安徽省改革試點后,鄉村兩極出現了嚴重財政支付危機后,才考慮用財政轉移支付幫助鄉村渡難關。目前除了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支付部分改革成本外,其他的成本都由鄉村兩級組織承擔,即改革成本內部化。而此時的鄉村組織,在不能向農村攤派的情況下,在大部分資產已經用來償債的情況下,在早就寅吃卯糧的情況下,已經是“山窮水盡”了,根本沒有能力來承擔改革成本。同時,由于沒有進行其他配套制度改革,農村說費改革的成本也不能通過其他制度的改革向外轉移,或者向后推移,或者通過改革發展來逐步分攤。農村稅費改革的大部分成本都是即期的必須支付,否則鄉村的工作就會停擺,鄉村干部分流就是一句空話。不當的成本分攤方式引發了較為嚴重的鄉村財政支付危機和債務清償危機。
五、農村稅費改革的系統性不足
整個農村制度是一個整體,雖然改革前各項制度相互之間配合并不是太好,但是由于各種制度之間是互相銜接的,還能勉強維持“一個蘿卜對一個坑”的狀態。但是稅費改革后,減少了許多“蘿卜”,又不能從外面大量補充“蘿卜”,還要堅持“一個蘿卜對一個坑”,顯然是一廂情愿。從理論上講,農村稅費改革還是相互配套的,“農民減負,鄉鎮減人,民主支持”,“一減”對“一減”,正好還可以維持“一個蘿卜對一個坑”。但是百密一疏,始料不及的是負擔好減,人難減,而且不僅僅是一個減人的問題,還要減債、還要提前支付減人成本,等等。改革一開始,其系統性不足的缺陷就顯示出來了。
六、農村稅費改革的困難估計不足
對于農村稅費改革,當時只是認為,只要將農民負擔減下去了,改革就成功了,農民就會歡天喜地,農村各種矛盾就會迎刃而解。但是事情并沒有如此簡單。從改革試點的情況來看,農民負擔的確減少了,但是反彈的壓力還很大,實踐中各種加重農民負擔的招數層出不窮。因為負擔減下去是以減少其他必要的支出為前提的。減負造成的鄉村財政收支缺口就由原來的“軟缺口”變成了鄉村的“硬傷”,而這些“硬傷”在改革前是沒有預案的。一是沒有預料到改革后鄉村兩極的財政缺口會如此大;二是沒有估計到到期的鄉村債務數量是如此之多,而且鄉村根本沒有償還能力;三是沒有想到鄉鎮干部的分流如此難,而且分流干部還必須花費成本。目前連財政缺口都無法彌補,遑論支付一定的成本來分流干部,但是如果干部不能分流,缺口就會更大,改革就難以繼續推進。四是沒有估計到中央要支付如此大的改革成本。2001年中央支付了100億元,2002年支付了200億元。如果全國各地都實施稅費改革,將是一個各級財政難以承受的負擔。面對鄉村龐大的財政缺口,各級財政的轉移支付也是杯水車薪。
七、農村稅費改革政策本身的矛盾性
一是雖然農村稅費改革較大幅度的減輕了農民負擔,但是農民的負擔依然很重。新設計的制度仍然是對世界上收入最低群體征稅的制度,這與世界上對農業進行低稅甚至負稅收發展趨勢是不相符的。二是農村稅費改革加重了種田多農戶的負擔。稅費改革前,農民負擔是“地稅人費”,按土地面積征收農業稅,按人頭征收鄉統籌、村提留及其他費用。改革后,農業稅費是按農村第二輪承包土地面積征收,而原先按人頭征收的費用,合理的并入了農業稅,不合理的都一律取消,所有的農村稅費負擔都落到了土地上。同時,農業稅率從5%提高到8.4%(含附加)。承包土地的農民既要承擔以前由土地承擔的稅,又要承擔保留下來的以前按人頭承擔的費。因此,有地、多地、從事糧食種植的農戶負擔增加,這與改革的初衷是相悖的。三是與支持保護政策相悖。加入WTO后,要使我國的農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加大對農業的支持保護,不取消和大大降低種田農民的負擔,又怎能談的上保護呢?而農村稅費改革并沒有解決這一矛盾。四是統籌提留是一種租的形式,即鄉村讓出土地所有權而得到的回報。現在將這種所有權的經濟收入變成了稅收,就混淆了土地所有者與國家之間的身份與位置,農村土地產權更加不明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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