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政府是村委會選舉的阻力嗎
發布時間:2003-06-14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對于中國農村村民委員會選舉的進展,理論界普遍認為其動力在于“政府主導”。由于“政府主導”主要指的是縣、市以上的政府,故不妨礙人們在分析村民選舉的障礙時,把推行村民選舉最大的阻力歸于鄉政府。道理也分析得一目了然,因為鄉政府將因村民選舉而失去其任命村委會的權力,并進而減弱對村莊的控制力,故鄉政府一定會消極對待選舉。這一觀點得到了新聞報道和大量個案研究的支持。在人們把這一觀點當作不言自明的道理接受時,他們忽視了其與以下事實形成的悖論:村民選舉是由鄉政府具體予以指導甚至組織,如果作為具體指導和組織者的鄉政府是村民選舉的阻力,又如何解釋十多年來村民選舉取得的巨大進步?沒有鄉政府對選舉的深入理解和具體實施,村民選舉恐怕無法成為蔚為壯觀的現實??磥恚班l政府阻力說”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
鄉政府推進選舉的利弊分析
我們能夠推定鄉政府為什么不想搞選舉,但問題的另一面,即鄉政府會不會積極搞選舉,也必須加以理解。只有同時解釋這兩個問題,我們才能深化對村莊選舉中的鄉政府行為角色乃至一般的鄉政府角色的認識,也才能深化對村莊選舉推進道路及其前景的認識。
鄉政府治理村莊的目標有三。一是保證國家對鄉村資源提取任務的完成,二是維持鄉村社會的良好秩序,三是促進鄉村社會的自我發展。對鄉政府來講,第一個目標的實現是最重要的,也是國家設立鄉鎮政府的原初目標。而后兩個目標在現實中則往往因動力不足或實力有限而不被注重。
在村級選舉中,對鄉政府而言,選上鄉政府不熟悉甚至與鄉政府不合作的村干部,對鄉政府的可能的壞處,主要在于:第一,村干部收繳積費不積極,乃至拒交;第二,村干部完成各項與鄉政府“政績”有關的任務(如農田水利建設、各種達標)時不積極。
這些構成鄉政府積極推進選舉的“弊”。但其實這兩種現象在選舉制度推行前早已出現。村干部收繳積費不積極,是因為鄉定人均收入過高和各項臨時收費多,以及價格和自然災害因素,導致收費超過部分農戶承受能力,而并不以鄉、村干部的關系好壞為轉移;完成各種臨時任務不積極,也是因其與農村實際不相符,而與誰當村干部相關性并不太強。如選舉選上了與鄉干部不配合的村干部,也只是惡化以上形勢,并不是從根本上導致了形勢的惡化,形勢惡化的原因在選舉前早已經存在。
而依法推進選舉,鄉政府可能獲得的好處有:第一,避免卷入村莊矛盾紛爭?,F在相當一部分過半數村莊都有激烈的村內斗爭,且與村干部有關,這時無論是偏袒哪一方侯選人,都應引起另一方不滿。第二,獲得公正形象。由于在以往的鄉村關系處理中,鄉政府介入力度太強,已經“引火燒身”,現在在選舉中如能公正執法,可冰釋以前指責,為以后再行介入村莊事務提供基礎。第三,趁機選掉不利于工作者。雖然在任命制下,鄉政府掌握著村干部的去留,但由于村莊矛盾的復雜性,鄉政府在這方面也并不擁有絕對的自由度。對于開展工作不力的干部,囿于其在村中勢力,鄉政府也不能輕易將其免職。通過公正的選舉,借助百姓之手,將其選掉,鄉政府何樂而不為。第四,贏得上級表彰。雖然這不是鄉政府推行選舉的主要動機,但如能獲得表彰,也是鄉政府政績的一個重要內容。說以上四個方面為“好處”,是相對于鄉政府選舉前情況而言,這四個方面體現了鄉政府“福利”的增進。
公正組織選舉將成為鄉政府的主動選擇
權衡選舉將要失去部分“福利”,帶來部分“弊害”,鄉政府是不一定主動選擇公正組織選舉的。事實上,村級選舉中也存在大量有悖民主程序的做法。比如,擬定不符合《村委會組織法》規定的侯選人資格條件,以便將不合組織意圖的人選擠出侯選人之列;通過村黨黨支部或村干部為合乎組織意圖的侯選人拉票;在選區劃區、工作人員選擇上做出不利于非意中人選、有利于意中人的安排;不按法律規定搞差額選舉;不按法律規定搞直接選舉;以及不按法律規定搞公開計票;甚至推翻村民選舉結果,重新任命村委會成員;等等。
仔細分析,這些行為中有些是需要鄉政府承擔責任的,有些則是村黨支部對選舉導致的與村委會權力重新分配權力的回應,或純粹是村莊精英之間的個人紛爭。而且,伴隨著改革以來鄉和村發生的重大變化,形勢已迫使鄉政府必須充當選舉中的公正執法者,公正組織選舉將越來越多地成為鄉政府自覺的選擇。
形勢的壓力一是來自壓力型體制本身。由于有來自中央和省級政府的法律和政策要求,再有市、縣政府具體的選舉辦法和實施方案要求,作為基層政府的鄉政府是很難違抗選舉工作的,而且,各地很多都明確要求鄉黨委書記作為此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更加重了來自上面的鄉對推進這項工作的壓力,鄉政府在現有體制下以執行上級任務、完成上級指標為行為軸心,故會選擇推進。而鄉政府內部“一把手說了算”又進一步傳導和放大了來自上級的壓力,從而使得全力推進成為鄉干部的集體選擇。
二是村莊矛盾的復雜性和村莊自立傾向的發展。由于村莊外向程度的提高和經濟交往行為的增加,以及村莊內村民社會角色的多元化,村莊各類矛盾均有發展。這些矛盾若非村莊中人,很難理清和解決。鄉政府是在沿襲深度介入村莊的慣習中逐步體會到這一點的。當發現主動介入并不利于村莊矛盾的決策使自己陷身其中時,理智的選擇就是抽身其外。與這一現象同步,是村莊逐步有了其自身整體利益,并傾向自己獨立加入外部社會進程。可以說,在推行村民選舉之前,村民就已經在實行部分的自治,與鄉政府的離心傾向決不是由選舉帶來。
三是鄉政府日益發展的非本地化和主要領導短期任職傾向。非本地化的鄉干部和最多三、四年任期的鄉主要領導,其主要目標是流動和升遷。鄉主要領導這時能不觸及深層次矛盾就不觸及,因為觸及深層次矛盾會使事態復雜,有可能危及穩定、影響升遷。村莊人事之爭即屬深層次矛盾,非本地化和短期任職,使得鄉政府操縱選舉某種程度上變得沒有必要,并有可能得不償失。
基于上面三點,鄉政府已不得不主動選擇在選舉過程中實施公正的程序,維護正常的選舉結果。
從上面的討論中可以看出,壓力型體制本身是造成農村諸多矛盾包括鄉村關系緊張的重要原因,但在推進選舉時又成為使選舉有關法律政策在基層順利推進的動力和保障。鄉政府既是麻煩的制造者,同時又成為從長遠角度講化解麻煩的選舉的積極推進者,雖然這會危及自身的權威。這就是現實的復雜之處。這里的討論并不否認鄉政府成為選舉阻力的可能性,但是,目前鄉村存在的組織體制業已使這種阻礙很難大面積成為現實。《村委會組織法》的推行越進展到后期,鄉政府壓制和操縱選舉的現象會越來越少,而選擇支持競爭的態度。這是因為,法律普及程序越來越高,農民對關乎自己切身利益的《村委會組織法》了解越來越多,實際參與了選舉的村民認識到了選票的作用,更愿意在選舉中選掉庸才和惡人,選上能人和好人。而鄉政府由于鄉鎮企業改制等改革,對村莊的財政支配能力趨于下降,在實地操作選舉中法律意識和政策水平也不斷增強,故越來越會在選舉中尊重選民的意愿。
對鄉政府行為的理解必須放在一定的體制和社會環境中進行,對鄉政府是選舉阻力的判斷,易于夸大村莊因素對民主推進的作用,從而導致只要推行村民選舉,使農民增進民主能力,就能推動民主向上層延伸的浪漫主義想像。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即使是村這最低一級的選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動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的主導仍是中國未來民主發展的關鍵因素,有志于推動中國民主事業的人們仍需大力謀求上層的民主觀念轉型和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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