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改新開局:變農業稅為農業商品增值稅
發布時間:2003-06-19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目前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每年只有約500億元,不足全國財政總收入(包括地稅和國稅)的3%;農業稅制改革問題已被納入中國稅制改革通盤規劃。
據國家稅務總局最近一項研究顯現的思路,深化農業稅制改革將體現為“按土地征稅改為對農業商品征稅”;具體措施是:在大約5年時間內取消農業稅,并對進入市場交易的農業商品開征增值稅;同時,農業稅的改革問題已被納入中國稅制改革的通盤規劃。
據2002年的統計結果表明,中國目前的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每年只有約500億元,不足全國財政總收入(包括地稅和國稅)的3%;換句話說,取消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的條件已經漸趨成熟;而由此造成的地方財政減收部分,在沿海發達省市將由地方財政自行消化,在中西部地區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
綜觀世界各國現行稅制,盡管各有特色,但幾乎沒有專門設立的“農業稅”,更沒有各種“統籌提留費用”。相反,各國稅制的普遍特點是設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商品稅、財產稅、社會保障稅等基本稅種。
在統一的稅制下,農民的稅收負擔與其他社會成員一樣,需要按他們經濟活動的屬性分別在相應的稅種下納稅,如超過起征點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企業經營形式的農業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生產過程中的交易活動繳納流轉稅(如增值稅)等。
專家認為,中國在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融入全球經濟的大趨勢下,應該采取國際通行的做法,取消農業稅和其他各種統籌提留、集資等等,把農民的費稅負擔納入統一的稅制體系,使農民作為納稅人取得與其他社會成員相同的納稅地位。
據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的專家介紹,目前,農村稅費改革的方案仍然沒有跳出“攤丁入畝”的框架,其特點是無論產量高低,都需要繳納同樣多的稅,“這樣征收的農業稅實際上就是地租”。因此,必須加快農業稅制改革的步伐,而其中一個關鍵是樹立“把對土地征稅改成對商品征稅”的觀念;產品進入市場才征稅,不進入市場不征稅,這是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的原則。
農業稅是中國一個非常古老的稅種,古人謂之“皇糧國稅”。而現代中國的農業稅俗稱“公糧”,包含了國家對一切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系列稅。
農業稅在新中國建立初期曾成為各級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隨著經濟發展,農業稅占整個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但在一些農業占主導地位的地區,農業稅仍然是一個大稅種。盡管多年來一些人士發出強烈呼吁,有全國人大代表連續提出議案要求取消農業稅,但一直未取得實質性進展。
中國農村目前人均有效耕地不足一畝,基本上只作為他們生存的最低社會保障。因此,絕大多數農民在理論上并不具備納稅人資格,但他們又承擔著沉重稅負。這一方面制約了土地資源的流轉,阻礙了土地集中利用和規模化經營,也使外出務工經商和準備“農轉非”的農民承包的耕地無人繼續經營,只得任其荒蕪。
中國現行的農業稅征收制度,是以1958年6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九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為基礎的,至今已有40多年歷史。專家認為,統一城鄉稅制,就意味著廢除專門針對農民征收的各種農業稅和鄉統籌費、農村教育集資,將種田的農戶視同個體工商戶,征收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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