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四要、四不要”——推進村民自治建設
發布時間:2003-07-11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對鄉鎮黨委政府開展村民自治工作的調查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是鄉鎮黨委的一項重要任務。《村委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明確規定了黨組織對村民自治的領導核心地位和鄉鎮人民政府對村委會的指導、支持和幫助職責。推進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就成為鄉鎮黨委政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農村工作。
面對村民自治這項意義重大、困難多的艱巨任務,鄉鎮黨委政府以怎樣的意識,怎樣的方式開展工作,才能促進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筆者經過調查認為,至少應堅持“四要”“四不要”。
一、要懂法執法,不要以權代法,行政干預。
1998年11月4日,《村委會組織法》公布施行,17天之后,《山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出臺。1999年3月,山東省第六屆村委會換屆選舉活動全面展開。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布不久的情況下,村委會換屆選舉情況如何?基層黨委政府對這些法律了解多少?這是上級黨委政府十分關注的問題。
在全省的村委會換屆選舉活動正在進行時,山東省民政廳副廳長李森同志到日照市東港區的濤雒、奎山等鎮、街道了解村委會換屆選舉情況。李森副廳長和部分鄉鎮的黨委書記座談時,卻發現鄉鎮的黨委書記們對剛頒布的《村委會組織法》和《山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已經學得很透,掌握的很全,特別是關于村委會選舉的有關條款,當李森副廳長提出某一個問題時,鄉鎮黨委書記們立即就背誦出相關的法規條款原文來。李森副廳長對此非常高興,感慨地說:
新的法規剛公布不久,身為鄉鎮黨委書記,對法規掌握到這種程度,確實難得。
鄉鎮書記們說:
沒辦法,是形勢逼的。現在老百姓和基層干部了解新聞、掌握法律是同步的。只要電視媒體剛報道。老百姓和其他人一樣在同一時間里了解情況。《村委會組織法》頒布之后,全區就開展了廣泛深入的宣傳活動。許多村民都對有關法規非常熟悉了。在這種情況下、鄉鎮黨委政府的干部組織指導農村進行村委會換屆選舉,如果自己還不掌握法律,不但不能發揮指導作用,還可能造成工作上的失誤。
與這些鄉鎮的黨委書記的認識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筆者也經常看到一些反面的報道。有的鄉鎮、以行政干預法律,隨便宣布撤消某某村主任的職務等等。村民自治,是鄉鎮黨委政府的一項重要的農村工作。鄉鎮黨委政府干部的法律意識,直接影響著農村的村民自治工作。因此,為了保證村民自治建設的健康發展,鄉鎮干部依法指導,嚴格執法。不以權代法,不行政干預法,當是基本要求之一。
二、 要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不要因為村委會實行直選而消極對待。
《村委會組織法》的頒布,將直接提名選舉候選人也納入了法律,改變了過去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由村委會推薦、由鄉鎮政府同意的辦法。使農村的民主選舉真正由間接民主提高到直接民主。這同時也給許多鄉鎮干部造成了一種思想顧慮,認為法律已明確做了規定,農村實行民主選舉完成了村民自己的事,鄉鎮黨委政府對農村選舉已很難發揮組織作用,稍有不慎就會承擔干擾依法選舉的罪名。另一方面,也有一少部分村民片面的曲解了村民自治的意義,認為村民自治就是本村的人想怎么樣就怎么樣,上級黨委政府不能管。
面對這種情況,日照市東港區委書記在1999年的第六屆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動員會上,明確提出,各鄉鎮黨委政府在組織指導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中,既要保障村民嚴格依法實行選舉。又要確保黨的領導核心地位,充分發揮農村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在村委會選舉工作中,倡導正氣,打擊宗派邪惡勢力,創造村委選舉的良好氛圍,保證讓村民把那些品德好,工作能力強,有事業心,有威信的人選進村委班子。
筆者曾了解到有關事例:
其一、西湖鎮花崖村是一個三千多口人的大村,在第六屆村委會換屆選舉中,有的人在競選候選人中落選,結果,村里在召開正式選舉大會時,村里的大街小巷幾處草垛同時起火。村民一見有火情,顧不上選舉,紛紛去救火。連續兩次正式選舉都是這樣。鎮黨委根據這一情況,派工作組進村做好村民的宣傳工作,并在這個村再一次召開選舉大會時,派幾十名鎮脫產干部在村的大街小巷站崗,保證了村的正式選舉大會順利召開。
其二、濤雒鎮有一村,原村主任有事業心、辦事公道,堅持原則,但因性格急燥,有時說話不講方式,傷害了一些村民的自尊心。在第六屆村委會換屆選舉前。一位品質極差,對自己的父母都不盡贍養義務的村民借本姓宗派勢力,利用許愿,賄選等手段,在選舉候選人時,得票數卻超過了原村主任。村支部書記立即把這個情況向鎮黨委作了匯報。鎮黨委于是派工作組進村。通過召開黨員會,村干部會,村民代表會等形式,進一步宣傳當選舉村主任應具備的素質,村主任對全村的重要性。大力宣傳:“一個對村自己的親生父母都不孝的人,當上村干部能對別人有好處嗎?”村選舉委員會并且決定在正式選舉前進行候選舉人競選演講。在競選演說時,原村主任簡單總結了幾年來的工作,講了當選后的工作打算,并針對自己脾氣不好的問題向村民做了道歉,而那個村民,沒有當過村干部,也沒有自己的工作打算,在演說時語無倫次。結果,在正式選舉時,絕大多數村民又投了原村主任的票。原村主任當選,那位村民連村委成員都沒有選上。
在廣大農村,隨著《村委會組織法》的貫徹落實,農村的民主法制意識不斷提高。但另一方面,農村的各種矛盾,宗派勢力,個別邪惡勢力,都將對村自治發展造成阻礙。農村的村委會選舉一旦失敗,很容易激發各種矛盾,影響農村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給鄉鎮黨委政府造成更大的工作負擔。因此,在村委會選舉過程中,鄉鎮黨委應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和政府的指導、支持幫助作用,積極做好村委會選舉工作。
三、要搞好四個民主的配套建設,不要片面地只抓單項工作。
搞好村民自治建設,必須搞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配套建設。筆者在調查中發現,有些地方在組織民主選舉時,非常重視,但一旦選出村委會班子,就認為大功告成,不再抓好其他三個民主配套建設,致使村民選上了自己信任的村委干部,但由于沒有相配套的民主管理制度,村里的事仍是由村干部說了算,還會造成農村干群關系的新矛盾。近幾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農村的村務公開。于是,各地關于村務公開的經驗層出不窮:甲地是村務八公開經驗,乙地就出個村務十公開做法;丙地又出個村務二十公開創新。依筆者之見,村務公開只是民主監督的一種方式,但不是村民自治的水平的唯一標志。如果不健全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不實行民主決策,村務公開所起的作用不但會受到很大限制,而且很容易流入表面形式。筆者曾到某地一個村務公開模范村去學習,在參觀現場,聽到鄉鎮干部和村支部書記介紹的經驗很豐富,看村的公開欄也是非常標準。不久后,聽說,那個村的主要干部因貪污公款事發,已被判刑。
這個經常接待許多外地參觀者的村民自治先進村,村務公開示范村,卻出了這樣的事,真是讓人深思。
四、要將農村民主政治建設納入正常化、制度化、普及化,不要僅僅當成一項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突擊工程來抓。
村民自治,特別是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不是象民主選舉那樣只要選出一屆,村委班子三年中就不必再進行選舉。民主監督、民主管理,需要鄉鎮黨委政府納入制度化,正常化和普及化。所謂普及化,是指對每一個村都要實行四項民主建設。不能只在一些經濟較好,村情較好,村兩委班子團結好的村搞幾個樣板村,示范點,就算是大功告成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村委會組織法》面前村村平等。實行村民自治,是法律賦予一個村的權利。
近幾年來,日照市東港區為了保證農村四個民主建設達到制度化、正常化、普及化。區委成立了由區紀委、組織部、民政局、司法局、農業局為成員單位的督查小組。每月上旬(在農村按規定的時間公布上一個月的財務情況之后),深入到鎮村,對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等情況進行抽查和暗訪,每月將抽查的情況在全區通報。這一措施,極大的保證和促進了鄉鎮抓好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工作,使各鄉鎮自覺地把農村的村民自治工作當成一項正常性,制度性的工作。從而促進了全區的村民自治水平。2002年,東港區被山東省民政局授予“全省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先進區”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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