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村委會與村民的權利
發布時間:2003-07-15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村民委員會的權利應當是有限的。在涉及到村民基本權利的問題時,村民委員會不能參與其中,更不能代替村民處分重大事項的權利。
農村問題是中國的基本問題之一。要解決農村問題,必須建立能夠代表農民利益的組織。這是學術界的共識。
考察目前中國農村一些地區的組織結構,存在以下幾種:一是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起來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基層組織的殘留。依照現行的憲法和法律,這類組織已經不復存在,但其組織殘留及其培養的組織關系仍然具有一定的影響。二是在傳統的宗族勢力下建立起來的自治組織,這類組織以家族為紐帶,在一個自然區域或較小范圍的行政區域內影響著村民的日常生活。三是依靠現代法制建立起來的新型的自治組織。這三類組織結構在農村地區相互交織,構成了一個復雜的農村社會系統。目前,人們試圖通過強調村民委員會這一自治組織的合法性,來達到組織村民參加社會活動的目的。但現在來看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現在的村民委員會是代表村民行使農村自治權利的基本表現形式。但是,由于在一些經濟落后地區,一些村民錯誤地認為村民委員會還是傳統意義上的“大隊”和“小隊”,是政府為實施行政管理而設置的機構,因此,他們對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主動參選村民委員會缺乏積極性。一些地方鄉鎮政府不合法的操作,更加重了村民的疑慮,使得這些地區的村委會選舉流于形式。在一些發達地區,由于村民看到了村委會在決策過程中的巨大權利,因此又借重傳統的宗族勢力,暗地里操縱選舉,使得村委會難以從根本上成為代表當地大多數村民利益的自治組織。
可以說,在現行的行政結構與傳統宗族勢力的雙重擠壓下,不少村民委員會面臨著無法充分發揮作用的問題。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一些學者提出,在農村打破原有的宗族結構,限制或剝奪少數富裕農民的權利,建立真正為農民說話的農會組織。
這是帶有理想主義的烏托邦式的制度設計。從表面上看,農會組織能夠代表農村多數農民的利益。但在現有的文化傳統下,農會有可能會異化為第二個村民委員會,在運行的過程中仍有可能被少數宗族勢力操縱。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辦法不是以新的組織取代舊的組織,不是離開現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另立新的農村自治機構,而是從更深層次考察村民利益得不到切實保障的原因。
在中國農村,行政權力的不受節制已經成為常態。不少村民委員會實際上成了地方政府的征收稅費的組織。因此,解決的辦法是,一方面,通過憲法和法律從根本上強化農民的權利,與此同時,減少地方行政機構設置,為村民委員會行使自己的權利提供寬松的政治空間。另一方面,為了擺脫地方傳統宗族勢力的約束,應該適當縮小村民委員會的權利,讓農民有更多自主行使基本權利的空間。
許多人一談到農村自治問題,都強調加強村民委員會的作用。這是一種誤解。村民的權利從根本上還是要依靠村民自己來行使。如果賦予村民委員會這一自治組織太多的權利,必然會損害村民的利益。作為一種民意的表達和執行機構,當前的村民委員會權利不是太少而是太多。在許多方面,村民委員會成了村民之上的一個準行政機構。這是制度設計者當初沒有注意到的問題。村民委員會的權利應當是有限的。在涉及到村民基本權利的問題時,村民委員會不能參與其中,更不能代替村民處分重大事項的權利。例如,我國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從制度設計上看,土地歸全體村民所有,但在具體操作中,土地的征用與補償實際上控制在村民委員會手中。單純從權利的配置上來看,似乎村民委員會可以代替村民行使對土地的處分權利,但是,制度的設計者沒有考慮到村民的個體差異,沒有考慮到村民委員會在決策中可能會出現的代理人失職問題,也沒有考慮到代理人的代理成本問題。因此,在農村土地的征用與補償問題上出現了許多糾紛。依照我國現行的訴訟體制,村民委員會不是行政機構,因此,村民無法通過行政訴訟救濟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在一些地方,由于村民委員會與征地單位之間合同齊備,因此當村民提起民事訴訟時,法院也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一些法院也駁回了村民的起訴。由于村民委員會的權利過于膨脹,導致村民最基本的權利在一些時候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在今后的村民委員會制度改造中,應當考慮限制村委會的權利,而不是擴大村委會的權利。(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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