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合資農業”關于農民可持續增收的再思考
發布時間:2003-07-18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摘 要:農民持續增收,取決于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但它們在多大程度上能夠保證農民增收則主要受制于資金投入和市場兩個方面。大力發展“合資農業”可以減少資金和市場對農民增收的制約性負面影響。保證農民可持續增收有兩條實現道路,一是產業化經營;二是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加大農業科技投入,進而提高農業生產率。
如何增加農民收入?既是我國當前所面臨的需要迫切解決的實際難題,又是經濟理論界迫切需要研究的問題。就理論界而言,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綜合這些方面的闡述,目前至少在兩個方面已經取得了比較一致的看法,即一是產業化經營;二是進行產業結構調整,這是保證農民可持續增收的兩條現實道路。的確如此,但進一步探究,問題并沒有得到徹底解決,筆者試圖就此發表一點自己的看法。
一、兩條途徑存在的困境分析
第一條途徑是通過大力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形成帶動結構調整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進而達到使農民增收的目的,簡稱農業產業化經營途徑。所謂農業產業化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實現農業規模經營和推進農業現代化的有效途徑,也是農業結構調整的重要帶動力量。推進農業產業化,要著重扶持龍頭企業的發展。龍頭企業通過公司加農戶的形式,具有帶動農戶開拓市場,推廣技術和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功能。就這條途徑來說,許多地方的實踐已經證實了它在農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條途徑是通過推進農業科技進步,加大農業科技的投入,為產業結構調整提供技術支撐,進而提高農業生產率,達到農民增收的目的,這可以簡稱為產業結構調整途徑。所謂產業結構調整,是指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也即是從單一的種植業生產向農林牧副漁并舉發展轉變,從單一的糧食生產向多種經營轉變。其特點,第一是不斷向農業的廣度和深度進軍。所謂廣度,就是在不放松糧食生產的前提下,積極發展多種經營,發展農村第三產業,實施發展小城鎮的大戰略;所謂深度,就是大力發展優質高效農業,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延長農業產業化鏈;第二是實施科教興農。結構調整的效果如何,關鍵要看能否提高農產品的科技含量,要看農業的增長能否真正轉移到主要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的軌道上來;第三是農業從粗放經營向集約經營轉變。通過調整結構,增加農業的資本、技術投入,必將大大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和收益,提高農業資源利用效率和投入產出率。為此,首先要調整農業科研工作的方向和重點,在重視提高產量的同時,更加注重效益,從主要為農業生產服務轉向為生產、加工、銷售的全程服務,從以資源消耗型技術為主轉向資源節約型技術為主,大力開發優質農牧漁業新品種,開發農產品加工技術和農業節本增效技術,發展優質高產高效農業。
然而,無論是農業產業化經營途徑,還是產業結構調整途徑,在現實經濟運作過程中,都會面臨來自兩個方面的制約。一是資金持續投入不足的制約;另一個是產品銷售市場開拓的制約。
(一)從資金持續投入方面來看,第一,農業產業化經營能為農民帶來多大的收益增加,主要取決于龍頭企業的規模效益。假定某龍頭企業的產品是有巨大市場的,那么其效益的大小就取決于它的資金投入量,這樣一來,問題就歸結為資金的來源與規模。就我國目前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許多龍頭企業來說,其資金的供應主要途徑是:1.企業自身積累;2.銀行信貸;3.國家財政小額信貸資金;4.農戶股份合作等。很顯然,通過這幾條途徑所能得到的資金供應相對于保證農民持續增收的需要來說是非常有限的。這是因為我國大多數農業企業規模小,利潤低,積累有限;銀行信貸規模由于農業企業的固有風險而受到限制;國家財政小額信貸本身來源有限;而農戶所能提供的股份合作資金數量則直接取決于農民的收入狀況。第二,產業結構調整的成敗,關鍵取決于科技投入及其新技術在農業中的推廣應用。就目前我國的狀況而言,農業科技研究資金投入主要來源于國家財政,而我國的財政收入水平相對不高也就制約了投入的有限性,而民間資本投入農業科技的開發與研究,因為其收益的不確定性 而十分有限。另外,農業科技的推廣應用費用,由于我 國大多數農民對新科技的作用認識不夠等觀念因素的 制約而變得非常龐大,因而單靠國家財政投入遠遠解 決不了問題。
(二)從產品銷售市場方面來看,假定農業產業化 經營是成功的,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也能夠得到廣大農 民的支持,那么我們將面臨一個大量農產品如何銷售 的問題,如果這一問題不能解決,照樣不能增加農民收 入。實際上這一問題在我國農村改革成功后已經存 在,也即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出現的所謂農民“賣糧 難”、“農民增產不增收”等問題,為解決問題,國家曾經 花費了大量寶貴的財政,但效果并不十分滿意;于是許 多人都把原因歸結為我國農業產業結構的不合理之 上,事實上這有失偏差,原因在于論者的眼光僅限于國 內市場。現在,如果我國的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成功,但 我們仍然把市場局限于國內市場,那么若干年后,我們 將會面臨又一個“賣難”的問題,到那時,如何保證農民 持續增收可能又會成為一個新的難題。
二、發展合資農業的條件和方式途徑
為了解決當前農民持續增收所面臨的兩個方面的 困境,我認為可以借鑒我國改革開放之初為解決工業 生產所面臨的資金短缺與市場有限等問題而實行的大 力發展“三資企業”的經驗,大力發展“合資農業”。所謂“合資農業”,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由中國的農民和外.國的投資者共同直接投資經營中國土地,共擔風險,利益共享的一種農業生產經營模式。它既可以解決一部分資金、技術問題,也可以引進發達國家農業經營的一些成功經驗,同時也能為中國的農產品找到廣闊的國際市場。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說,大力發展合資農業至少有以下三個有利條件:
一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力發展“三資企業”所取得的成功經驗。三資企業指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它們的運作方式是各不相同的,合資經營是指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管理,共負盈虧,按照投資比例共同分取利潤,是股權式的經濟實體,一般由外商提供設備、技術、資金,我方以土地和部分資金同其合營。合作經營是指雙方在平等互利互惠條件下,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比例分取收益,是契約式的經濟實體,合作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由合作雙方,通過簽訂協議、合同加以規定,我方合作者一般提供土地、廠房、勞動力等,外商提供資金、設備和材料等。外商獨資企業是由外商提出申請,經我方審核批準,租用我方土地、雇傭生產工人,外商按年付給地租,租金,工資,水電費和地方政府管理費等,外商在我國獨資經營期間,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法令。三資企業給我國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所做出的貢獻有目共睹,其經營過程中所積累的經驗、教訓,毫無疑問可以作為發展“合資農業”的借鑒。
二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本身利用外資的成功經驗。這里所指的外資既包括金融貸款也包括無償援助,大體可以分為三大類:一是多邊機構提供的貸款和援助;二是雙邊政府之間的經濟技術合作;三是外商 直接投資。多邊機構主要指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糧食計劃 署、歐共體、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等國際組織。其中來自第一渠道即來自上述國際組織的中長期優惠貸款和無償援助,在農業利用外資中一直占有相當大的比重。 雖然這些資金的投資重點側重于農業綜合發展,農業基礎設施發展,水土保持工程和農業開發及貧困地區農業發展等較大型的基礎項目,但其對受惠地區帶來 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仍十分明顯。從經濟效益角度看,直接地使糧食總產量和單產水平大幅度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得到顯著提高,農業總產值和凈產值大幅增長;間接地,使農業損失減少,糧援項目形成了規模效益,促進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從社會效益看,有效地幫助項目區農民脫貧致富;糧食安全程度提高;各項公益事業——教育、醫療衛生、項目區農民的健康狀況、信息傳播、飲水、用水狀況、交通狀況等得到了改善和發展;項目區農民的生產方式及生活條件得到了改善,現代化水平得到了提高,耕作制度發生了變化,勞動強度降低,生活條件得到了改善;提高了項目區人口素質,生產技能不斷提高,競爭意思逐步增強,思維方式也發生了根本變化;擴大了項目區人口的就業,較好的安置了移民,外資援助項目不僅在實施過程中為眾多的農民提供了短期就業的機會,而且還在項目建成后帶來了許多長期的就業機會,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項目區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雖然上述利用外資有嚴格的各種條件限制,且大部分資金來源于多邊機構和雙邊政府間的技術合作,但其所取得的可觀經濟與社會效益卻可以為大力發展“合資農業”起促進和榜樣的作用,使廣大的農民轉變觀念,更新思想,看到“合資農業”的誘人前景,從而為合資農業打下堅實的群眾基礎。
三是我國正式加入WTO給合資農業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正如江澤民同志在“5。31”講話中所說:“要適應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拓展經濟發展空間,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眾所周知,加入WTO后,我國農業短期內會因為規模小,生產成本高,產品質量低等導致競爭力減弱,受到國外優質價廉的農產品的大舉涌入的沖擊,但也為我國產品進入龐大的國際市場提供了準入機會,減少了不穩定貿易帶來的損失;同時也可以使廣大農民看到差距,增強緊迫感,從而激發競爭意識。因此,從長遠看,將促使廣大農民積極努力改進生產方式,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積極利用外資,擴大生產規模,優化經濟結構,從而達到提高競爭力。
借鑒三資企業的經營經驗,發展“合資農業”有三種方式途徑可供選擇:一是中外合資經營,即由外國投資者與中國的農業經營者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負盈虧,按出資比例分取收益。在這里外國投資者一般提供部分資金,農用設備,生產技術,品種等,中方經營者除自籌一部分資金外,把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以適當的方式作價入股,同其合營。二是中外合作經營,即由外國投資者和中國農業經營者,在平等互利條件下,遵循我國的法律法規,通過談判,簽訂共同經營合同,并按合同的規定承擔義務和責任,分取收益;我方農業經營者一般提供土地和勞動力,由外方投資者提供資金,種子,技術設備和市場等。三是外方獨資經營,即對于某些地區,外國投資者也可以向我國政府提出申請,直接租用我國農業經營者的土地進行農業開發經營,雇傭農業工人進行生產,我國的農業經營者只收取一定的租金,其他收益扣除相關稅費后歸外國投資經營者所有。事實上,隨著我國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斷完善與發展,這一方式實現的可能性正在不斷增大。當然發展合資農業,從進程上看,不一定要一步到位,可采取從外到內,從局部到整體的漸進方式,即可以先從流通領域開始,如農產品的銷售,再到某些環節,如新技術推廣、應用等方面,最后推進到全面合資經營,也即從生產計劃、經營管理、產品加工和銷售等方面全面合作經營。
三、發展“合資農業”的基本要求
與其他一切創新一樣,發展合資農業也需要有許多相應的配套政策、措施,有一些特殊的要求。1.從觀念上看,合資農業必須建立在自力更生的基礎之上。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成功利用外資,將有利于改善生產條件,提高經濟發展水平,增加農民收入;但發展合資農業并不意味著被動依賴外資,而要通過這一途徑來開發農業資源,發展農業生產,增強競爭力和自力更生的能力。2.需要政府的積極參與與支持。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是國家需要加以保護的產業,外資的直接參與,一方面可能會帶來農業的發展和農民增收;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會對社會公平分配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各級政府都必須制訂相應的政策、法規,加強監督管理,以便既能保證外資進入農業,又能保證農民乃至國家的利益不受侵害。3.必須做好土地等生產資料的價格評估工作,力求做到公正,準確。4.有針對性的引進國外先進農業科技,重點抓好這些成果的消化、吸收和應用。技術成果的引進要緊緊圍繞制約我國農業發展的主要技術因素和發展“兩高一優”農業,以保證農產品的有效供給與擴大出口創匯來進行,防止重復引進和低水平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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