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出臺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有章可循
發布時間:2003-08-19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CCTV.com綜合消息:國務院今天頒布了《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這一條例將從200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適用于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條例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醫生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醫學教育機構應定向為農村培養試用的衛生人員。
衛生部基層衛生與婦幼保健司副司長張朝陽介紹說:“鄉村醫生是我國特有的亦農亦醫的衛生隊伍,現在在我國有102萬,其中近70%的人員為初、高中畢業,近10%的人員為小學畢業,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赤腳醫生。80年代對赤腳醫生進行培訓、考試后,合格的人員改稱為鄉村醫生,頒發相應的鄉村醫生證書,在村衛生室從業。《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實施對穩定、規范和提高這支隊伍將起到法律的保證。”
我國對鄉村醫生實行執業注冊制度
一直以來,國家對鄉村醫生從業沒有統一的規定。新出臺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首次明確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將不得執業。
對已取得鄉村醫生證書,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執業:
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
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
鄉村醫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張朝陽:“雖然《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但是條例規定,自條例公布之日起,凡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同時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在達不到這個條件的地區,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允許只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經培訓達到中等專業醫學水平的人員申請執業注冊,到村醫療機構工作。”
條例解讀
鄉村醫生持執業證書方可上崗
非法鄉村醫生將面臨法律處罰
鄉村醫生合格與否 村民擁有發言權
鄉村醫生須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鄉村醫生須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內用藥
新聞背景
我國現有鄉村醫生過百萬人
鄉村醫生隊伍的來源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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