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啟動
發布時間:2003-08-22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明晰產權關系省級政府負責——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啟動
8月18日,國務院召開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座談會,對貫徹落實國務院15號文件和即將在8個省(市)開展的試點工作進行了部署。農村信用社,這個不堪重負的農村金
融的重要支柱,踉踉蹌蹌地走到今天,終于走到改革前臺。
深化改革箭在弦上
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不僅關系到農村信用社的穩定健康發展,而且事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穩定的大局。今年,中央明確提出,農村信用社改革要“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扶持,地方政府負責”,加快改革步伐。8月19日,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由于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很不平衡,如何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農信社管理體制,因地制宜改革產權結構及組織形式,還需進一步探索,所以急不得。
據了解,此次深化試點工作重點解決兩個問題:產權改革和管理體制改革。即以法人為單位,明晰產權關系;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負責。
產權改革的關鍵是解決“誰出資、誰管理、出了問題誰負責”。以縣為單位改革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首先要明晰農村信用社現有產權,妥善處理歷史積累和包袱。在此基礎上,構建新的產權關系,完善法人治理。
產權制度改革的同時,農信社的組織形式亦將因地制宜:部分地區實行股份制改造,組建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部分地區可以縣(市)為單位將農村信用社和縣(市)聯社各為法人改為統一法人。其他地區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礎上,繼續實行鄉鎮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各為法人的體制。
該負責人表示,對高風險農村信用社,將加快兼并和重組的步伐。少數嚴重資不抵債、機構設置在城區或城郊、支農服務需求較少的農村信用社,可以考慮按照《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予以撤銷。
管理責任交由省級政府
這次改革試點方案,與以往相比有一個突出的變化,就是明確提出將農村信用社的管理責任交由省級政府負責,同時國家監管機構依法實施監管,農村信用社自我約束、自擔風險。
省級政府對農村信用社管理的主要職責,很重要的一點是統一組織有關部門防范和處置轄內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今后對高風險機構的處置,在省級人民政府承諾由中央財政從轉移支付中扣劃的前提下,中央銀行可以提供臨時支持。另外,幫助清收農信社的老賬,打擊逃廢債,維護農村金融秩序穩定。
但管理權下放并不意味著地方政府可以名正言順地介入農信社經營活動。國務院明確要求,省級政府不能把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權下放給地(市)和縣、鄉政府。
與此同時,國家銀行監管機構還要依法行使金融監管職能,包括制定監管的規章制度;審批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依法組織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對風險類機構提出風險預警,協助省級政府處置風險等。
政策扶持消化歷史包袱
通過政策扶持,消化解決歷史包袱,是農村信用社改革不容回避的一個問題。據統計,至2001年底,全國農信社不良貸款比重達44%,58%資不抵債,雖然有人認為管理交由地方是“誰的孩子誰抱”,但對試點地區的農村信用社,國家除了給予補貼、減免稅的扶持政策外,還將給予資金支持,試點地區可選擇兩種方式:由人民銀行安排一部分專項再貸款,或者由人民銀行發行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用于置換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貸款。
此外,在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貸款利率可在基準貸款利率的1至2倍范圍內浮動。
據悉,試點工作從現在已經啟動。該負責人表示,管理體制試點工作力爭今年內完成后,并將有關扶持政策落實到試點省(區、市)。對于非試點省(區、市)條件成熟的,也可試點。
該負責人同時強調,要特別注意防范和處置農村信用社風險,對可能出現支付風險的農村信用社,監管部門要及時提出處置預案。據悉,地方政府、人民銀行、銀監會正在研究建立突發性支付風險的應急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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