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7-03-27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本網訊:近日,浙江省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五起涉及侵害菇農利益的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該案件被告吳某共賠償原告毛某等五戶菇農經濟損失七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毛某等在2005年4月至7月期間,在被告吳某所經營的景寧縣山寶食用菌原材料批發部,購買“小白兔”牌香菇專用碳酸鈣共計27袋(每袋為25公斤),用于制作菌棒。在被告提供的該碳酸鈣包裝袋上,既無產地,也無廠名和廠址等產品標識。此后,由于該碳酸鈣質量不合格,以致原告毛某等五戶菇農制作的共計53462棒菌棒不出菇,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4846.8元。因對賠償事宜雙方協商未果,毛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使用該輔料制作的菌棒不出菇,并造成經濟損失,被告吳某作為銷售者應賠償原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責任編輯:紫晴)
來源:中國食品產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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