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8-04-02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本網訊:山東九發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重要提示:
● 本次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數量為12,549,504股。
● 本次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為2008年4月7日。
一、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相關情況
1、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于2006年1月12日經相關股東會議通過,以2006年1月20日作為股權登記日實施,于2006年1月24日實施后首次復牌。
2、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無追加對價安排。
二、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關于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關承諾
1、法定承諾事項:
本公司全體非流通股股東須遵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2、山東九發集團公司特別承諾:
(1)山東九發集團公司承諾其持有的九發股份股票將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至少24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但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后山東九發集團公司增持的九發股份股票上市交易或轉讓不受上述限制。
(2)山東九發集團公司承諾在所持九發股份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36個月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九發股份總數不超過總股本的百分之五;但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后山東九發集團公司增持的九發股份股票上市交易或轉讓不受上述限制。
(3)山東九發集團公司承諾在九發股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通過的當年及隨后兩個會計年度的年度股東大會上,提議并贊成如下提案:九發股份向股東分配利潤的比例不低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非累計可分配利潤)的50%。
上述股東到目前為止切實遵守相關承諾。
三、股改實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結構變化和股東持股變化情況
(一)股改實施后公司股本結構的變化情況
九發股份股改實施后至今不存在因分配、公積金轉增、發行新股(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可轉債轉股、回購股份等導致的股本結構變化。
(二)股改實施后股東持有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變化情況
1、九發股份股改實施后至今不存在因發行新股(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回購股份等導致的股東持股比例變化情況,包括新進股東持股情況。
2、九發股份股改實施后至今不存在因股權轉讓、償還代付對價、其他非交易過戶等導致的股東持股比例變化情況,包括新進股東持股情況。
根據九發股份2008年2月25日發布的《山東九發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控股股東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賣》的公告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向公司控股股東山東九發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九發集團”)下達了2007滬一中執字1089號、1091號、1092號民事裁定書,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拍賣行于2008年3月5日,對九發集團因債務糾紛被司法凍結的公司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2592萬股進行拍賣。
3、截至本報告出具日,中泰信托所持有的九發股份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股票按約定于2007年3月28日予以上市流通12,549,504股,中泰信托已于2007年4月3日前將該等股份通過二級市場全部轉讓。
四、大股東占用資金的解決安排情況
本次提出限售流通股流通申請的公司股東中泰信托不存在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形。
五、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恒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本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機構,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公司相關股東申請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事宜進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見。
保薦機構認為:
1、截止本報告出具日,除由于九發股份2006年度未能實現盈利,故九發集團無法履行其原所做特別承諾的第三項外,九發股份非流通股股東均履行了相關法定承諾義務及特別承諾。
2、中泰信托除法定的股份限售承諾因承諾時限未屆至而尚未完全履行外,不存在其他未完全履行承諾,其持有的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不影響其股改承諾的履行。
3、經保薦機構核查,上市公司提交的《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公告》中就上述內容的披露真實、準確、完整。
4、同意中泰信托所持限售流通股根據原股改方案上市流通。
5、根據核查情況,保薦機構認為,被保薦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中泰信托本次股份上市流通數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
根據上述核查情況,本保薦機構認為,截至本核查報告出具之日,九發股份股東中泰信托目前均已嚴格履行其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各項承諾;九發股份董事會提出的中泰信托本次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請符合《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本保薦機構同意保薦中泰信托所持有的九發股份12,549,504股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本次上市流通。
六、本次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情況
1、本次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數量為12,549,504股;
2、本次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為2008年4月7日;
3、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細清單
編輯:皮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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