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3-01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日前,北京消費者李先生因懷疑自己購買的“烏雞蟲草”營養液中含有不能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藥品冬蟲夏草,將北京旺市百利商業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還貨款525元,并10倍賠償5250元,該法院日前公開審理了此案。
普通食品添加冬蟲夏草引出官司
2009年8月30日,李先生在北京旺市百利超市五棵松分店購買5盒“烏雞蟲草”營養液,但服用后感到身體不適。李先生認為,該產品屬于普通食品,而在產品配料表中標注的“冬蟲夏草”屬于藥品,不應添加到普通食品中,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此外,涉案產品擅自擴大了食品生產許可證范圍,屬于無證產品。
在公開庭審中,原告代理人稱,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作為合法的銷售商,應該銷售合法的食品,也就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食品。《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普通食品不能擅自添加藥品。冬蟲夏草屬于名貴中藥,依據衛生部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藥品的相關規定,若在普通食品添加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具有連續生產30年的歷史,經相關專家認定沒有危害性,并在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另外,作為合法的銷售者,有進貨檢驗的義務,而該產品QS號屬假冒,擴大了使用范圍。
北京旺市百利公司的代理人稱,雙方買賣合同是基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李先生沒有證據證明雙方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雙方合同是有效的。在李先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所賣的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情況下,被告方不能賠償。被告方沒有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況下銷售該產品,所有資質證書表明涉案產品是合法的。被告方已盡到審查義務,即使構成違約,李先生也沒有理由討要10倍賠償。
冬蟲夏草與人參、鹿茸并列為三大滋補品
中國保健協會副秘書長賈亞光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介紹說,冬蟲夏草是麥角菌科真菌寄生在鱗翅目昆蟲蝙蝠蛾幼蟲體內,被真菌侵染的幼蟲冬季鉆入土內,逐漸形成菌核,夏季從菌核或死蟲的身體上長出菌體的繁殖器官來,形狀似草,故稱冬蟲夏草。冬蟲夏草體形如蠶,一般只是一條“草頭”。冬蟲夏草是我國傳統的名貴中藥材,與天然人參、鹿茸并列為三大滋補品。
現代醫藥研究表明,冬蟲夏草含有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粗纖維、多種維生素、冬蟲夏草菌多糖、冬蟲夏草酸、多種氨基酸、以及鐵、硫、鈣、鋅、硒、錳等人體所需的多種營養物質,對于增強人體的免疫能力具有一定的作用。冬蟲夏草有補肺益腎、止血化痰的功效,對人體各種臟器的功能具有調節作用,還存在某些直接抗病功能,適用于肺腎兩虛、精氣不足、咳嗽氣短、腰膝酸軟、陽痿遺精、勞咳痰血等病癥。此外,蟲草采挖的時間不同,其品質、功效也不同。盡管冬蟲夏草具有很多獨特的保健和醫療功效,但它不可能包治百病。
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賈亞光指出,長期以來,很多企業生產含有冬蟲夏草成分的食品或保健食品,但卻有意混淆概念欺騙消費者。我國已經正式公布的蟲草菌有30多種,較常見的是分布于吉林、河北等省的蛹蟲草,也稱北冬蟲夏草。不過,被視為傳統珍貴藥材的冬蟲夏草特指出產于青海、西藏、四川、云南、甘肅等地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地區,尤以產于海拔4500米以上青海玉樹三江源地區的蟲草功效最佳。冬蟲夏草的價格非常昂貴,每公斤售價高達20萬元以上,即使是使用冬蟲夏草制成的保健食品也不多見。目前市場上存在大量假冒冬蟲夏草,消費者上當受騙司空見慣,面對自稱“××蟲草”等普通食品,更無法分辨是否添加了冬蟲夏草。
“衛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冬蟲夏草并沒有列入其中,不在藥食同源范圍內。”賈亞光表示,按照衛生部關于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相關規定,冬蟲夏草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種名單》中,所列品種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經安全性評價證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認定,從未批準過冬蟲夏草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討論后也認為,目前冬蟲夏草尚缺少作為食品長期服用的安全性評價研究數據,建議暫不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經營者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損害,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中國消費者報 作者:孫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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