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深圳擬制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需公示監測結果
發布時間:2012-03-26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為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規范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制,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期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送審稿)》(下稱《條例》),并報深圳市法制辦審查。3月23日,深圳市法制辦將《條例》向社會各界公布,懇請廣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農產品生產者應依法建立生產記錄并保存不少于兩年
該《條例》所稱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農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可供人食用的糧食、蔬菜、水果、水產品、畜禽、禽蛋、菌類等及其經過屠宰、分割、包裝、冷凍等初級加工的產品。
《條例》規定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機制,領導、協調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經費,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應當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經費,配備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必要的檢驗檢測設備,落實所轄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街道辦事處負責各自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并協助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任務。市政府應當制定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規劃,引導企業開展異地產銷合作,推動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促進農產品規范化、規模化、標準化生產。市經貿管理部門應當健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體系,強化雙向監管,與輸出地的農業主管部門聯合,落實農產品生產記錄、檢驗檢疫和產品認證等監管制度,加強農產品產地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
《條例》規定,畜禽屠宰場的環境衛生、屠宰加工過程和廢棄物的處置,應當符合相關衛生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動物養殖場、畜禽屠宰場發現經檢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產品、染疫動物的排泄物,應當送交指定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他農產品生產場所發現有前款情形的,生產者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及現場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送交指定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而用于農產品生產的土地和生產環境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市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農產品生產場所的土壤、水、大氣等生產環境進行重金屬、農藥殘留和致病微生物等有害物質監測。農產品生產場所中的重金屬、農藥殘留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含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禁止從事農產品生產。農產品生產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記錄應當保存不少于兩年。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對進場銷售農產品抽樣檢測
該《條例》要求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場內的顯著位置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公示牌,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違法經營行為、進場采購注意事項等內容進行公示。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建立并執行憑單進場制度;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等信息;與市場內的農產品經營者簽訂質量安全責任書,明確入場經營者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定期組織農產品作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配備檢測設備和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開展日常檢測工作;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義務。
農產品批發市場實行鮮活植物性產品和食用菌憑單進場制度,無進場單的鮮活植物性產品和食用菌一律不得進場銷售。進場單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格式,批發市場開辦者按統一格式制作,包括生產單位、承運人及聯系方式,產品產地、名稱、數量等內容。批發市場開辦者不得拒絕提供進場單。進場單由批發市場開辦者免費向農產品持有人提供,農產品持有人應當如實填寫有相關內容,并經生產單位、承運人簽字或者蓋章,在進場時向批發市場開辦者提交進場單。農產品持有人未按規定提交進場單的,批發市場開辦者不得允許其進場、銷售。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將進場單存檔,保存期不少于三個月。保存期滿的,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分批銷毀。批發市場開辦者對進場單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除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監督檢查需要提供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進場銷售的鮮活植物性產品和食用菌進行抽樣檢測,農產品持有人不得拒絕。抽樣檢測采用快速檢測方式,按國家規定的方法和標準執行,費用由批發市場開辦者承擔。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市場開辦者應當告知農產品持有人應當暫停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當事人提出異議的,市場開辦者應當及時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實施監督抽查的辦法處理。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重點檢測與不合格農產品同一來源、同一品種的農產品,增加抽樣檢測的頻次。
大型連鎖超市(商場)、配送中心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配備專職(兼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生產記錄等證明文件。驗明的產品合格證明、生產記錄等證明文件,應當保存不少于兩年。
該《條例》還規定餐飲企業和集體供餐單位應當建立農產品采購臺賬制度。采購臺賬應當記載所購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和日期等事項。臺賬應當保存不少于兩年。餐飲企業和集體供餐單位應當建立農產品采購查驗制度,開展農產品自檢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禁止采購檢測不合格、或者沒有進行檢測的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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