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基本成熟 或將頒布
農業部近期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3568號建議的答復中表示《農藥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已基本成熟爭取早日修訂頒布。
在第3568號建議中山東省農業廳副廳長莊文忠等16名代表提出了“加快農藥管理條例修訂步伐設立農藥經營許可制度”的建議。
農業部在答復中表示農藥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關系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安全。我國一直高度重視農藥管理立法工作1997年頒布實 施了《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條例》規定供銷合作社等七類主體可以經營農藥。隨著社會經濟和 農藥產業的發展農藥專營制度已不符合當前農藥經營的實際也不適應農業生產和農藥產業發展的要求。為此2007年農業部啟動了《條例》修訂工作修訂工作正在 有序推進。
一是開展實地調研。國務院法制辦會同農業部分別赴河北、山東、廣東和四川開展《條例》修訂專題調研走訪了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門店、農民和專業化防治組織就農藥管理存在的問題和《條例》修改聽取了各方面意見。
二是廣泛征求意見。國務院法制辦多次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及省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并于2011年7月在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全文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2012年2月召開了農藥生產企業座談會就農藥生產許可制度特別是委托生產等聽取了企業意見。同時多次召開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會就農藥管理職責分工進行溝 通協調達成了基本一致。
三是集中修改完善《條例(修訂草案)》。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各部門、各地反饋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會同農業部對《條例(修訂草案)》逐條進行修改完善增加了農藥可追溯制度、鼓勵使用低毒生物農藥、強化農藥使用指導等方面的內容。
四是開展專題論證。2012年5月國務院法制辦召開專家論證會就《條例》修訂內容和農藥管理制度聽取了農藥和法律專家意見。針對《條例(修訂草 案)》擬將農藥專營改為農藥經營許可制度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的要求2014年5月 和6月農業部召開了農藥經營許可論證會和聽證會對建立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了專題論證聽取了來自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管理方面、 相關協會及農產品消費者等23位聽證代表的意見。
農業部在答復中最后表示目前修訂草案已基本成熟擬取消農藥臨時登記設立農藥經營許可和建立農藥召回制度。《條例》修訂已列入2014年國務院一類立法計劃將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做好相關工作爭取《條例》早日修訂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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