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將于6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實施后,農業部門要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進行一體化監督管理,管理面更廣,責任更重,風險更大。所以,為了更好地實施新《條例》,各級農業部門應該未雨綢繆,及早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一、修改農業部門的農藥管理職能
以前,農業部門管理農藥的職能是在多部門管理農藥的情況下制定的,農業部門主要負責農藥的登記和質量、使用監管。新《條例》賦予了農業部門統一管理農藥登記、生產、經營、使用的職責。所以,農業部門的職能需要重新設定。比如,省級農業部門農藥管理職能應該更改為:“省農業廳負責全省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藥生產許可證審批、頒發,負責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農業部做好農藥登記工作,指導市、縣農藥經營告知和藥害、使用事故的處理工作。省安監局負責對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省工商局負責對違反農藥廣告法律法規違法行為的監管。”明確職責是新《條例》實施的前提。
二、做好技術支撐和能力保障
新《條例》對農業主管部門新增加了“農藥登記試驗備案”和“登記試驗監督管理”職能;負責調查統計農藥銷售、使用情況,定期及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建立農藥生產、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負責建立進銷貨查驗、質量檢驗和廢棄物回收等制度,鼓勵減少農藥使用量,加強劇毒、高毒農藥監管;對無證生產經營、制售假冒偽劣農藥等違法行為在原有處罰措施外,提高了罰款額度,負責建立“黑名單”;對已登記農藥進行風險評估等工作。這些工作政策性強,技術措施要求嚴,試驗檢測設備要求高,所以要做好技術支撐和能力保障工作。
三、“農藥生產許可”的頒發管理
新《條例》撤銷了農藥生產企業開辦許可、農藥生產批準證書(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產品)、農藥生產許可(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農藥產品)三項行政許可。新設了農藥生產許可,明確規定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頒發管理,市縣負責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
現在亟待處理的是原有生產批準和許可如何過渡到農業行政部門頒發的農藥生產許可證,需要何時提供什么資料、手續。原來的生產批準和許可證件到期續展,有提前3個月申請的要求。也就是在6月1日以前,或者以后到期的,企業可以提前3個月向工信部等部門申請續展。
而且,省級農業行政部門頒發的農藥生產許可證與以前其他部門頒發的生產批準和許可證有許多的改變,比如現在制劑按照劑型頒發許可證件,一個劑型一個生產許可(原來是一個品種頒發一個許可),原藥按照品種頒發,一個品種一個生產許可。
所以,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至少在一年內,主要開展原來的農藥生產批準和許可證件轉換為農業行政部門新頒發的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工作。另外,就是做好新的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審查標準、條件、程序和頒發等工作。
四、農藥使用事故和藥害處理
這項職能以前沒有明確主管部門,所以一旦出現食用鮮食農產品中毒事件,工商、食品藥品、衛生計生和公安部門都在參與,但沒有主管部門,處理程序也不規范、科學。藥害基本是農民與農藥經銷商協商解決,難以維護農民利益。
新《條例》規定農藥使用事故和藥害統一歸農業部門負責,其他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處理。如發生農藥使用事故,應立即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農業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造成農藥中毒事故的,由農業主管部門為主,公安、衛生計生等部門依照職責調查處理;造成農作物藥害事故的,由農業等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和調查處理。這項工作突發性強,比較復雜,直接關系群眾上訪、社會穩定和輿論導向,所以農業部門責任重大,要做好技術鑒定、產品檢測、應對輿論、組織協調工作,還要有公正公平科學解決藥害和事故的能力。
五、“農藥經營許可”的頒發管理
新《條例》新設農藥經營許可制度,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頒發和日常監管。省、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核發、頒發和日常監管。現在工商行政部門實行的是“先照后證”,也就是說只有辦理了營業執照的單位,再在農業行政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農業行政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以后,工商行政部門才能在營業執照上注明“農藥經營”。特別是網絡經營農藥許可是一項新的工作,還需要積累經驗。
因此,頒發農藥經營許可前,還需要對已經營農藥的單位按照新《條例》進行摸底和條件、資格審查,根據區域布局和生產需要,確定是否頒發農藥經營許可證。同時,各地農業行政部門至少在一年內,主要開展對已經營農藥單位的經營許可審批工作,制定審查標準、條件、程序和頒發等辦法。
六、農藥行政許可、檢定管理、執法體系建設
農藥行政許可單位、農藥檢定管理單位、農業執法單位,要各有分工,各有側重,明確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形成相互制衡、協作、配合的高效工作機制。因此,各農業部門要積極主動向編制部門匯報,增加相應機構和行政、事業編制,增加懂得農藥工業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
與此同時,要爭取實施新《條例》的宣傳培訓、許可評審、藥害事故鑒定、監督抽查、檢測試驗、執法、儀器設備、表彰獎勵等經費,將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并且配好儀器設備。要建立農藥大數據平臺,做到“四個行政許可”信息可以查閱,管理經營可以交流,監督檢測信息可以共享,執法辦案信息可以互動,有利于農業部、省、市、縣農藥監管工作聯動。
七、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監管
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和屬地管理原則,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理所當然負責本級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安全監管工作。農藥絕大多數是化工產品,雖然危險化學品比例不高,但是每個環節的安全是大事,不能懈怠和掉以輕心。這就需要摸清企業家底,加強日常巡查,排除安全隱患。確保原材料采購、工藝設備、質量控制、產品銷售、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環境保護、人員培訓、追溯體系、責任追究等管理制度落到實處。特別要把好頒發“農藥生產許可”“農藥經營許可”的安全條件關,將問題解決在發證以前。
八、起草配套規章
為了配合新《條例》的實施,要做好配套規章的起草工作,制定《農藥生產許可實施辦法》《農藥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建立完整的農藥法規體系,做到農藥全生命期有法可依。特別是應該把地方行之有效的好經驗,寫進相關規章。比如,山東省的高毒農藥區域禁止經營,實行統一定點、統一采購、統一儲備、統一使用、統一廢棄物回收;高風險農藥目錄發布;低毒低殘留農藥推薦用藥;農藥告知公示;特色作物和小宗作物財政補貼登記試驗;發布農藥企業和產品“黑名單”等活動、制度和措施。各地以前以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政府的名義下發了許多關于劇毒、高毒農藥禁止經營和農藥監督管理等規章文件,目前要對照新《條例》進行梳理,保持一致性。
九、服務引導農藥企業
農藥生產劃歸農業部門主管,最大的好處是有利于農藥生產與農業生產的密切結合。農藥生產不歸農業部門管理,農業生產中需要的農藥信息不能及時傳遞給企業,不能幫助企業搞研發,這樣企業盲目生產,同質化登記,產品與農業生產需要脫節就很普遍。而農業生產急需的地下害蟲、倉儲、土壤消毒、煙劑、果品套袋和生物農藥等,又十分缺乏新農藥品種。以后,農業部門要利用實施新《條例》的有利條件,積極為企業服務,在政策許可情況下,主要體現的是減少審批程序,減少辦理證件的相關費用,縮短辦理時間,提高效率,鼓勵創新,組織研發,加快技術改造,開發新產品,正確引導企業大力研發推廣低毒低殘留高效環境友好型農藥,滿足農業生產對農藥的需要,促進做大做強。
十、宣傳貫徹新《條例》
開辦生產企業負責人、農藥登記人員、農藥管理系統人員的培訓班,撰寫解讀、宣傳稿件,編寫掛圖、標語等,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站、手機等媒體廣泛宣傳。特別是要把新《條例》嚴格的法律責任宣傳好。
通過大力宣傳,不僅幫助農藥管理人員、執法人員學習理解,而且加大在社會上的宣傳力度,讓農民家喻戶曉,使生產企業規范生產,經營單位正規經營,使用者科學合理使用,監管部門依法依規管理,給人民和社會一個綠色的農藥、綠色的農產品、綠色的農業。(來源:中國農業新聞網-農民日報 作者:楊理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