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的使用直接關系著農產品質量安全,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不僅對農藥的登記、生產、經營等環節加強了監管,針對農藥使用過程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劑量、超范圍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間隔期采收農產品等問題,《條例》也做出了明確規定,重點加強了監管,這也成為農藥管理新政的一大亮點。在我國,農藥的使用者既有一家一戶的農民,也有規模經營者,需要提醒的是,今后用藥都不能隨意任性,需要擔負的責任也有很多。
使用農藥這幾點要記牢
嚴格按標簽使用農藥。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
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
按安全間隔期要求停止用藥。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獲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慎用劇毒、高毒農藥。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不得隨意丟棄農藥包裝。農藥使用者應當保護環境,保護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種,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妥善收集農藥包裝等廢棄物,特別是劇毒、高毒農藥廢棄物,要統一回收、銷毀。
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嚴禁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規模使用者應建立農藥使用記錄。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應當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等。農藥使用記錄應當保存兩年以上。
違法用藥將處以罰款和拘留
新《條例》規定,農藥使用者有違法使用農藥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不執行農藥使用記錄制度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環境保護法》第63條(四)規定,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食品安全法》第123條規定,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政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使用農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政府有加強使用指導的責任
新《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農業部門對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的責任。
加強指導服務。建立健全農藥安全、合理使用制度,組織推廣農藥科學使用技術,加強技術指導。要推行農產品有機、綠色、出口基地實行標準化生產;要實行農產品標注可識別信息的二維碼、條形碼制度,做到農藥使用有記錄,可查詢,可追溯。
免費技術培訓。縣級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組織農藥檢定、植保、農技推廣機構,利用農民培訓項目,向農藥使用者免費提供技術培訓。
支持專業化使用。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設立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并對專業化病蟲害防治和限制使用農藥的配藥、用藥進行指導、規范和管理,提高病蟲害防治水平。
對限制使用農藥可以推廣“統一購貨、統一儲備、統一使用、統一廢棄物回收、專業化防治、統防統治、財政補貼”的辦法,讓農民接觸不到高風險農藥。
實施減量計劃。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農藥減量計劃;對實施農藥減量計劃、自愿減少農藥使用量的農藥使用者,給予鼓勵和扶持。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進施藥器械等措施,推廣高效新型施藥機械。
指導農藥使用者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藥性。
農藥事故要及時上報農業部門
違法使用農藥視情況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生產銷售的農產品農藥殘留超標,或者使用限制使用農藥,其農產品食用以后,給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要對其發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進行賠償。還要承擔銷毀被污染的農產品、土壤消毒等發生的費用。
此外,農業部門要擔負起處理農藥事故的責任。《條例》規定:“發生農藥使用事故,農藥使用者、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農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通知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造成農藥中毒事故的,由農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照職責權限組織調查處理,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對受到傷害的人員組織醫療救治;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依法組織調查處理;造成儲糧藥劑使用事故和農作物藥害事故的,分別由糧食、農業等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和調查處理。”
可見,現在農業部門的技術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司法判案的法律依據。首先,農業部門不能懈怠。農藥事故履有發生,是矛盾的焦點,很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技術鑒定要求高,因此農業部門要有專門人才、檢測設備、處理規程,做到公正、公平、公開、科學地處理事故。其次,農藥使用者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因為,農藥里面添加高毒農藥和其他成分,農藥使用者并不知道,比如在敵草快農藥里面添加百草枯,就有可能中毒和產生藥害。以前,如果中毒和發生藥害,農藥使用者去找經銷商,經銷商不承認就不了了之,或者私下給一點錢就算了。現在有及時向農業部門報告農藥事故的義務,由農業部門進行處理對農藥使用者也公平。(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系中國農藥發展與應用協會副會長楊理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