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農機、畜牧、獸醫、農墾、農產品加工、漁業(水利)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部機關各有關司局、直屬各有關單位: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是指中央財政在農業部部門預算中設立的,履行農業部職責所必需的,用于確保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的項目支出。
第三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科技教育司、種植業管理司、種子管理局、畜牧業司、獸醫局、農墾局、漁業漁政管理局等項目主管司局和有關部屬單位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的實施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主體責任,負責歸口管理和直接承擔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農業部財務司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的監督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監督責任,負責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向和開支范圍
第四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主要用于: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風險監測)、專項監測、監督抽查及檢測機構考核管理;農產品質量數據采集與認證、評價;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摸底排查、風險評估與過程管控措施示范應用;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農產品產地質量調查與評價;農產品生產準入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農產品質量安全科普宣傳與輿情監測、分析、預警;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督及應急處置等;
(二)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開展種子(包括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肥料、飼料、獸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監測、信息監測、安全性監測與評價、風險評估與預警分析,監督抽查、農資打假,信用體系建設,農資市場整頓;養殖與屠宰環節監管;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和獸藥殘留監控;違法案件查處、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行政許可審核、數據統計分析等;
(三)農業轉基因安全管理。轉基因安全例行監測及生產環境安全長期監測;行政執法、跨區監管及重點地區轉基因安全專項檢查;轉基因科學普及與輿情應對;安全評價、法律法規建設等;
(四)農產品質量安全制度建設。制定并推行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管理制度等;支持、指導規模化生產經營主體建立農產品質量內部控制制度和全程追溯管理制度;
(五)其他涉及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的調查分析、數據匯總、項目管理、跟蹤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的開支范圍主要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水費、電費、郵電費、印刷費、專用材料費、維修(護)費、租賃費、差旅費、勞務費、咨詢費、委托業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及其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六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不得用于編制內人員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于計提項目管理費及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項目主管司局組織實施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會議費支出。
第七條 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承擔單位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其開支范圍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
第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建立任務與經費雙重審核機制,實行“綜合司局搭臺、專業司局唱戲”的管理模式。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統一負責項目任務審核。任務設立依據應充分適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黨中央國務院有明確要求,農業部黨組中心工作有迫切需要;任務事項應注重統籌協調,對內容相近的項目進行整合或調整,體現項目效果;項目設置應科學合理,確保項目目標任務、主要內容、考核指標等明確清晰,提高項目質量;任務內容應堅持動態管理,根據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全面準確反映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水平。在符合總體原則的前提下,重點審核任務安排是否合理、任務之間是否存在交叉重復、經費安排標準是否統一等內容。
農業部財務司統一負責項目經費審核,重點審核經費安排是否符合預算管理規定、測算標準是否符合有關定額標準、開支范圍是否符合有關財務制度等內容。
第九條 項目主管司局應當根據項目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做好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年度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重點實施內容和區域、承擔單位范圍、資金安排意見、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 項目主管司局應及時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報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和財務司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應會同財務司認真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項目主管司局。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會同財務司反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的審核意見,項目主管司局應嚴格執行,不得自行調整。
第十二條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中符合政府購買服務要求的事項,項目主管司局應交由具備承接條件的主體辦理,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
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需要由非預算單位配合完成的事項,應通過委托的方式確定承擔單位。對帶有定向委托性質的任務,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確定承擔單位,并履行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等程序,減少自由裁量空間。對不具有定向委托性質的任務,應完善申報方式,引入競爭機制,科學擇優確定承擔單位。
第十三條 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委托方式確定任務承擔單位后,應及時與承擔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明確任務內容、實施方案、經費預算、資金結算、違約責任等內容,并納入項目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的資金,應按規定取得發票。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通過委托方式支付給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的資金,可以資金支付文件、銀行結算憑證等作為報銷依據。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司局和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項目主管司局應加強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調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的約定,按時驗收合同成果。對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以及不能按時提交成果的任務承擔單位,建立黑名單制度。
第十七條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應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項目承擔單位的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推進項目任務順利實施,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的約定實施項目,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實行明細核算,科學、合規、有效使用項目資金。
第十九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內使用完畢,確有結轉結余的,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農業部財務司會同項目主管司局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并將檢查和審計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
第二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承擔單位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農業部相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農財發〔2011〕1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