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全國全面實施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政策的通知
財金〔2024〕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農業農村局,中國融通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有關保險公司:
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習運用“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經驗有力有效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有關要求,為推動提升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穩定種糧農戶收益,支持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更好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現就在全國全面實施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緊緊圍繞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和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通過在全國全面實施稻谷、小麥、玉米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政策,在管理上要效率,在創新上要效益,助力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和種糧農民收益保障機制,推動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服務鄉村振興戰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堅持自主自愿。實施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的地區以及有關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承保機構均應堅持自主自愿原則。自2024年起,全國種糧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在物化成本保險、完全成本保險或種植收入保險中自主自愿選擇險種投保,但不得重復投保。
——聚焦惠及農戶。將適度規模經營農戶和小農戶均納入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保障范圍,以小農戶為基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重點,發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作用,提升小農戶組織化程度,允許村集體組織小農戶集體投保、分戶賠付。
——體現高質高效。地方財政部門要加強與農業農村、保險監管等有關單位以及承保機構協同,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強化績效導向,科學合理確定保障水平,及時足額撥付保費補貼,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實現三大糧食作物農業保險提質增效,確保政策精準滴灌。
——加強合規管理。各地要健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機制。承保機構要強化防范風險主體責任,堅持審慎經營,提升風險預警、識別、管控能力,加強風險減量管理,切實提升服務水平,增強種糧農戶政策滿意度。保險監管部門要監督承保機構重合同、守信用,及時足額定損理賠,不得平均賠付、協議賠付。
——鼓勵創新賦能。鼓勵各地探索開發契合農戶需求的農業保險創新產品,開展農業保險創新試點,推動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村金融工具和支農惠農政策以及防災減災舉措有機結合,發揮農業保險增信功能,助力健全農村信用體系。同時,提升農業保險數字化、線上化水平,夯實保單級大數據管理基礎,不斷提升農業保險管理精準度、精細度、可靠度。
二、補貼方案
(一)保險標的為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的稻谷、小麥、玉米三大糧食作物。保險品種為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其中,完全成本保險為保險金額覆蓋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農業生產總成本的農業保險;種植收入保險為保險金額體現農產品價格和產量,保障水平覆蓋相關農產品種植收入的農業保險。保險保障對象包括適度規模經營農戶、小農戶等全體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二)實施地區為全國種糧地區。具體作物品種和保險產品結合種糧實際情況和農產品特點確定。
(三)完全成本保險保障水平、種植收入保險保障水平原則上均不得高于相應品種產值的80%。農業生產總成本、單產和價格(地頭價)數據,以國家發展改革委最新發布的《全國農產品成本收益資料匯編》或相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數據為準。
(四)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保費補貼比例為在省級財政保費補貼不低于25%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補貼45%,對東部地區補貼35%。在相關中央單位承擔不低于10%保費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相關中央單位保費補貼按其種植業務所在地補貼比例執行。
三、保險方案
(一)完全成本保險的保險責任應涵蓋當地主要的自然災害、重大病蟲鼠害、意外事故、野生動物毀損等風險,種植收入保險的保險責任應涵蓋農產品價格、產量波動導致的收入損失。
(二)保險費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厘定。承保機構公平合理擬定保險費率。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方面加強指導,并征求當地農業農村部門、保險監管部門、農戶代表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意見。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進一步規范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優化資金撥付方式,根據農業保險承保進度及簽單情況,及時向承保機構撥付保費補貼,不得拖欠。
(四)保險監管部門應監督承保機構加強承保理賠管理,對適度規模經營農戶和小農戶都要做到承保到戶、定損到戶、理賠到戶。
(五)承保機構應規范費用列支,在保障專業服務質量的前提下持續加強費用管控,確保農業保險綜合費用率不高于20%。
(六)承保機構應抓實查勘定損工作,加強承保理賠信息管理,提高農戶信息采集準確度。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在種糧信息采集等方面提供支持。
四、其他事項
(一)省級財政部門應于2024年6月20日前,將擴大政策實施范圍相關資金申請報告及測算表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預算安排和各地申請情況,于9月30日前下達當年擴大政策實施范圍資金,并在下一年度統一結算,以后年度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1〕130號)相關規定報送。
(二)各地和相關中央單位要高度重視擴大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實施范圍工作,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金融監管總局
2024年5月21日
(來源:財政部金融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