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發布《農業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農業部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本文只列出涉及種業與種植業管理部分)
一修改的規章
2.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8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16年7月25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7號修訂)
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有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在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結束后擬申請安全證書的,試驗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刪去第二款第三項,將第二款第五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按要求提交農業轉基因生物樣品、對照樣品及檢測所需的試驗材料、檢測方法,但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已經提交的除外”。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農業部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價,并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安全評價合格的,經農業部批準后,方可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刪去第二十七條。
3.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9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修改為“應當按照相關安全評價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按要求提交農業轉基因生物樣品、對照樣品及檢測所需的試驗材料、檢測方法”。第二款修改為:“農業部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價,并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安全評價合格的,經農業部批準后,方可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4.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10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業部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6.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2008年1月2日農業部令第12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刪去第二條第二款,將第一款中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
刪去第三十三條。
7.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6年7月8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5號公布)
將第八條第五項中的“具有自育品種”修改為“具有與申請作物類別相應的自育品種”。
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副證注明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修改為“副證注明作物種類”。
8.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2007年12月12日農業部令第7號公布)
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并經所在機構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八條修改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技術人員應當不少于5人,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人員比例不低于40%。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授權簽字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并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工作1年及以上;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工作3年及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工作5年及以上;大學專科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工作8年及以上,可視為同等能力。”
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現場評審實行評審專家組負責制。專家組由3-5名評審員組成,必要時可聘請其他技術專家參加。”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6年。證書期滿繼續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重新辦理《考核合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檢測場所變更的;”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考核機關通過年度報告、能力驗證、現場檢查等方式,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考核機關的要求,參加其組織開展的能力驗證或者比對,以保證持續符合機構考核條件和要求。”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在考核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考核機關應當予以警告,取消考核資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請;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考核證書的,撤銷考核證書,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請。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或擅自發布檢測數據和結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規定處罰,三年內不受理其機構考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后增加兩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
“第二十九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機關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機關暫停其檢測工作:
“(一)未按規定對人員、儀器設備、設施條件、質量管理體系、檢測工作等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檢驗報告、原始記錄及其他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第三十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機關責令其3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機關撤銷其《考核合格證書》:
“(一)超出批準的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檢驗數據、結果的;
“(二)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報告的;
“(三)檢測工作存在較大風險隱患的。”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一條,刪去第三項,增加三項:
“(三)《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依法不予延續批準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考核機關要求參加能力驗證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二修改的規范性文件
1.關于印發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等管理規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農計發〔2004〕10號,2016年5月30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修訂)
將《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三款修改為:“地方和直屬直供墾區承擔項目的初步設計,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評審。農業部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與概算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負責評審。”第十條中的“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上(含600萬元)的,由農業部行業司局根據項目評估意見,辦理批復文件;中央投資在600萬元以下的,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修改為“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評估意見,辦理批復文件”。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第四條修改為:“地方及農業部直屬直供墾區承擔的項目,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第五條修改為:“農業部直屬單位承擔的項目,按照《農業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計發〔2014〕78號)組織驗收。”第九條修改為“初驗合格并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建設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竣工驗收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統一印制”修改為“統一格式”。刪去第十四條第三款。
農業部決定廢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1.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行業實行就業準入的職業目錄》的通知(2000年3月1日農人發〔2000〕4號)
4.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機修理工實行就業準入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5月25日農人勞〔2000〕15號)
6.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行業作物種子繁育工等兩個職業實行就業準入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12月22日農人發〔2000〕16號)
8.農業部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續申請簡化程序規定(2006年10月27日農業部公告第736號)
9.南繁的轉基因農作物安全評價申報要求(2007年3月2日農業部公告第822號)
24.關于種子銷售范圍問題的復函(2002年1月25日農辦農〔2002〕4號)
26.關于煙草品種審定問題的復函(2004年4月1日農農函〔200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