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農機計財〔2017〕201號
各市、縣農機局,省農墾事業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工作,保障財政資金安全使用,建立科學規范、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根據農業部、財政部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規定和工作要求,結合該省實際,我局制定了《安徽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流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2017年12月30日
安徽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流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工作,保障財政資金安全使用,建立科學規范、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根據農業部、財政部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規定和工作要求,結合該省實際,制定本流程。
第二條 本流程所稱核驗,是指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在辦理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時,縣級農機部門對其提供的補貼機具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查驗。
第三條 在該省范圍內享受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產品,按照本流程實施核驗。
第四條 核驗由購機者自愿申請,并提供:所購機具、補貼申請表、身份證、戶口本、購機發票、“一卡通”原件或當地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載有購機者銀行賬戶信息的材料,以及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年度實施方案中明確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鼓勵在購機集中地或當地行政服務大廳等開展核驗工作。購機者應積極主動配合農機部門做好核驗工作,主動將機具運送至指定地點進行核驗。對由于無法移動等原因不能帶機申請的,購機者可預約農機部門上門核驗。
第六條 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縣級農機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其中:農機部門負責核驗、核驗材料歸檔和保存;財政部門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負責對單臺補貼額度較高的機具,連續多年享受補貼的補貼對象,以及享受補貼數量多、金額大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重點審核抽查。
第八條 建立核驗工作責任制度,堅持“誰核查、誰簽字、誰負責”,做到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建檔。
第九條 核驗一般包含“材料審核、產品核實、人機合影”等流程環節。
材料審核。主要審核內容包括:補貼申請表、身份證、戶口本、購機發票、“一卡通”或當地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載有購機者銀行賬戶信息的材料,以及縣級實施方案中明確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要求提供原件。購機發票上需注明購機者姓名或名稱、所購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型號、實際銷售價格、出廠編號和發動機號等信息。產品核實。主要核實內容包括補貼產品型號、出廠編號、發動機號、銘牌等。補貼產品應是組裝完畢、安裝到位,可以投入使用的完整產品。銘牌指的是在農機產品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標牌。銘牌所登載信息應清晰完整,不得涂改,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生產企業上傳的銘牌一致。人機合影。指的是購機者與申請補貼產品的合影,由農機部門核驗人員負責拍攝,保存電子檔案備查。
第十條 已在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核驗時可直接采用農機監理機構注冊登記的相關信息,不再重復安排核驗。
第十一條 各級農機部門應當定期對核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核驗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增強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
第十二條 核驗工作涉及內容多、覆蓋面廣、專業技術要求高,在具體工作中,必要時當地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可組織成立由農業、財政、工商、稅務、公安、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組成的驗收小組,實行聯合核驗,共同把關。核驗人員對申請補貼機具存在疑問的,可要求該產品的生產企業作出書面說明,或發函至該產品原鑒定機構了解情況,必要時可請相關農機鑒定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三條 核驗中發現產銷企業未主動報告產品補貼比例過高等影響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虛開發票,提供不實申請資料,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未按規定使用輔助管理系統,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違規行為,要及時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并向上級農機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各市、縣農機部門可參照本流程,結合本地實際,在確保補貼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研究制定本地核驗流程。省農墾系統核驗工作可參照本流程執行,也可參照本流程制定具體的核驗流程。
第十五條 本流程由安徽省農業機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流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