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于印發《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部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2018年1月18日
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是指中央財政在農業部部門預算中設立的,履行農業部職責所必需的,用于實施農業科研杰出人才培養計劃,支持遴選產生的農業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創新團隊建設的項目支出。
第三條 農業部人事勞動司是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的實施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主體責任,負責歸口管理和直接承擔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各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直接責任。
農業部財務司是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的監督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監督責任,負責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對入選的農業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創新團隊,農業部分年度給予項目資金支持。每個團隊資助周期5年,每年20萬元。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向和開支范圍
第五條 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資金主要用于農業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創新團隊開展自主選題、學術交流、學習培訓和文獻出版等支出。
第六條 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資金的開支范圍主要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郵電費、印刷費、專用材料費、維修(護)費、租賃費、差旅費、勞務費、咨詢費、委托業務費及其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七條 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資金不得用于編制內人員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于計提項目管理費及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非預算單位承擔的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資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會議費支出。
第八條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承擔單位的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資金,其開支范圍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
第九條 農業部人事勞動司應當根據項目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制定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做好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年度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績效目標、重點實施內容和區域、承擔單位范圍、資金安排意見、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 按照項目實施方案,農業部人事勞動司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科研杰出人才培養計劃合同書,明確任務內容、實施方案、經費預算、資金結算、違約責任等內容,并納入項目檔案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農業部人事勞動司應加強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調度,按照科研杰出人才培養計劃合同書的約定,按時驗收合同成果。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按照科研杰出人才培養計劃合同書的約定實施項目,對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資金實行明細核算,專款專用,科學、合規、有效使用項目資金。
第十四條 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內使用完畢,確有結轉結余的,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農業部財務司會同人事勞動司對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并將檢查和審計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
第十七條 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管理制度,按要求編制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組織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農業部相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