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特別是政策性農業保險,作為一種風險管理工具和國家農業支持保護體系的組成部分,是以保險公司市場化經營為依托,政府通過保費補貼等政策扶持,對種植業、養殖業等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險,體現減輕農民因災害造成的損失,提高農業抗風險能力,穩定農業生產,保護農民利益,增強農民的生產自救能力,在創新政府救災方式,分散農業風險,保障農民利益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近年來在縣級政策性農業保險管理和運行情況審計實踐中也發現,由于政策性保險制度設計不夠合理;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執行相關規定不到位,未嚴格履行應有職責,導致農險監管不力;部門之間協調配合不暢,業務操作不規范;農險資金管理疏漏多,承保公司、相關部門及經辦人員受利益驅動,虛假承保、虛假理賠違規違紀現象頻發等,諸多原因造成農業保險政策執行存在偏差,農民沒有真正享受惠農政策帶來的獲得感。筆者對近年來農業保險審計調查實踐中值得關注的問題進行了深度分析梳理,尋求完善農業保險各項功能作用,進一步優化農業保險體制機制的“密匙”,從而推動農業保險工作持續、協同、創新發展。
一、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宣傳,不斷提高農戶參保意識,著力解決審計發現的農業保險認知度偏低問題。從審計實踐看,由于農戶對農業保險認知度不足等原因,參保意識普遍不強,各級農險主管部門和承辦機構需充分利用官方媒體、互聯網渠道等,向農戶、種養殖大戶等重點人群宣傳農險的方針政策、主要成績、典型事例等,設立農險防災減損資金保障機制,穩步提高農險保障標準,探索開發覆蓋直接物化成本、完全成本、甚至基本收益的農險服務創新品種,營造濃厚的農業保險服務氛圍,吸引農戶自愿參保。
二、厘清政策性農業保險各參與主體職責界限,構建明晰的責任分工體系,著力解決審計發現的農業保險職責不清問題。審計實踐中發現,由于農業保險制度設計不合理,各參與主體職責不明確等原因,在具體農業保險運行過程中就存在部門分工模糊,責任分工不清晰,推諉扯皮現象,因此,首先要明確政府政策推動和監督職責。農險主管部門要制定農險工作規范性文件,厘清政府、農業保險承辦機構職責,明確各參與主體的分工、責任,做到不越位、不錯位。其次,明確承辦保險機構經營主體職責。各承辦保險機構要強化落實鎮村三農保險服務網點和農險員專職隊伍建設,做到承保迅速、勘察及時、合理定損和規范理賠,不斷提升服務能力。第三,完善鄉鎮農經等重點崗位工作人員管理。規定重點崗位工作人員不得兼任保險機構專職農險員,不得參與查勘定損、理賠環節工作;鄉鎮政府要加強對鄉鎮畜牧獸醫從業人員的管理,杜絕其出具虛假牲畜死亡證明等。
三、建立高效的政策性農險服務網絡,逐步推進基層農險員專職化,著力解決審計發現的農業保險崗位兼容問題。審計實踐中發現,鄉鎮承擔農業保險工作的農險員往往集投保、查勘、定損、審核、理賠數據上報等職責于一身,并且為數不少的農險員是臨時、兼職,未做到不同崗位不兼容,專業性不強。因此,要強化承保機構主體責任,建立全覆蓋的服務網絡。各承保機構要加強縣農險部、重點鄉鎮保險機構中心網點及鎮村服務站點建設,積極打通服務“最后一公里”,提供承保理賠全覆蓋便捷服務。同時,承保機構要建立內部控制及崗位分離制度,強化監督制約。各承保機構要根據農險業務量,配備適量的專業專職農險員,也可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專業技術人員予以補充。加強對專職農險員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聘任、培訓、薪酬、考核、獎懲等管理制度。
四、規范政策性農險業務運作,建立完善的承保理賠機制,著力解決審計發現的農業保險虛假承保理賠問題。完善制度規范,對審計中發現的農險運作過程中基層網點設置標準、承保理賠環節的具體步驟及要求、合規檢查等方面未細化問題,要采取切實舉措進一步堵塞承保理賠制度漏洞。承辦保險機構應認真貫徹落實承保理賠“三公示、兩簽字”和“五公開、三到戶”的監管規定,嚴禁出現審計中發現的欺騙投保農戶或以不正當手段強迫農戶投保,以虛構保險合同、虛報承保數量等方式騙取財政補貼資金,以虛假退保方式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保險機構人員代為投保農戶簽字確認等現象。承保機構要加大對承保、賠付的回訪力度,按月、分戶開展回訪,按規定時間將回訪結果提交縣農險和財政部門。縣農險、財政部門定期、不定期地開展再回訪,促進合規投保、理賠有效落實。
五、探索建立政策性農險分險種浮動費率機制,降低農戶保費負擔,著力解決審計發現的農業保險分類細化創新不足問題。從審計實踐看,承保農險機構核算險種未分類細化,無法提供準確的各險種盈虧情況及強弱分析。農險主管部門應按照“保本微盈”的原則,以大數據和保險精算技術為依托,探索建立費率合理的分險種的浮動費率機制,開展農險分險種核算,對理賠支出少、利潤率較高的險種提請保險機構適當降低費率,支持農戶下年適當少繳保費,切實降低農戶保費負擔。
六、強化政策性農險資金管理,切實為農戶利益提供財力保障,著力解決審計發現的農業保險理賠機制不暢問題。強化資金管理,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農險保費資金管理、進一步規范農險保費資金的籌集、核算、使用等管理,嚴禁挪用保費資金,嚴禁截留理賠資金作為村、組收入或抵頂農戶應交保費;縣財政部門要建立理賠周轉金制度,按季與承辦保險機構進行資金結算,確保承保理賠工作順利進行。縣財政應按規定上繳巨災風險準備金,對巨災風險準備金實行專項核算、滾動積累、定向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同時,要堅持政策性農險應賠盡賠的原則,禁止出現少陪、平均賠付和封頂賠付等損害農戶利益的行為,確保農險賠款及時準確到位。
七、強化政策性農險責任監管,建立多層次監督評價體系,著力解決審計發現的農業保險監管不力問題。針對審計中發現的種種騙保行為,承保機構要加大對承保標的、理賠勘察的復核力度,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合規檢查,強化對農險員的直接管理和考核,建立完善內控制度。各級政府和農險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險業務的全面監督,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的監督和績效評價,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要強化監督執紀檢查力度。建立第三方審計評價制度,不定期對轄區內農險業務進行第三方審計評價,重點對農險政策落實、承保理賠的真實性及管理費的提取使用等開展審計,加強對承保機構的監管力度。公開各級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紀問題要嚴肅追責問責。同時,按照營造平穩有序、適度競爭的農險市場環境要求,通過招標方式遴選政策性保險經辦機構,鼓勵符合條件的農險經辦機構積極參與地方農險業務開展,促進同業相互競爭相互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