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農業部(含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中央有關部門(包括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和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下同)負責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部門項目)是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機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部門項目管理,充分發揮部門行業技術優勢,更好示范服務地方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4號)等有關規定,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實施部門項目應以中央“三農”決策部署為指引,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有關管理要求,結合地方農業發展實際,發揮行業技術優勢,一個部門選定一種項目類型,堅持一個資金使用方向,制定建設規劃,健全管理制度辦法,構建起權責明確、有效制衡和齊抓共管的項目管理體制機制,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提供引領示范和服務保障作用,為全面提升農業綜合開發水平和效益做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的指導思想和方針政策,根據各部門特點確定部門項目發展規劃,劃分重點扶持區域和范圍,突出安排公益性、基礎性和引導性項目。
合作共建,協同發展。部門項目原則上安排在農業綜合開發縣(市、區、旗、國有農場),將部門項目與地方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緊密結合,實現融合共享和協同發展,為農業綜合開發提供科學研究、技術支持、引領示范等全方位服務。
整章建制,強化監管。按照國家農發辦有關資金和項目管理規定實施部門項目,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建立健全運行管理機制。多角度、全方位、全過程對項目進行嚴格管控,加強事中事后監督檢查。
獎優罰劣,注重實效。對項目管理制度完備、管理規范和建設任務完成好的部門或地區給予獎勵;對項目管理不規范,不能按時保質完成建設任務的部門或地區給予處罰。以項目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為導向,不斷優化部門項目投入產出成效。
三、管理職責劃分
將國家農發辦和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農發)和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作如下劃分。
(一)國家農發辦負責制定部門項目和資金管理總體方針政策;審核部門項目設立、調整事項;統籌安排部門項目中央財政資金;協同中央有關部門制定項目規劃和申報指引;組織開展重點監控和重點績效評價。
(二)中央有關部門負責擬定部門項目規劃、指引,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印發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確定本部門分地區資金安排方案;督促指導地方有關部門開展項目建設;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三)省級財政(農發)部門負責籌集和監管本地區部門項目財政資金;制定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協同開展項目管理有關工作;對項目績效自評結果進行抽查;強化部門項目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省級有關部門牽頭組織項目申報、評審、計劃批復(備案)和竣工項目驗收等工作;制定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督導基層有關部門及項目申報(實施)單位設定項目績效目標,組織開展項目績效監控和自評;督促基層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時完成項目實施計劃的建設任務。
(五)省級以下財政(農發)、有關部門及項目申報(實施)單位等項目管理(含績效管理)職責,由各地區按規定要求,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細則,提出具體要求,強化基層財政(農發)和有關部門項目建設的主體責任。
四、主要工作及規程
(一)國家農發辦根據中央財力可能、重點監控及檢查和績效評價等情況,確定并下達中央有關部門項目年度中央財政資金指標。
(二)中央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各省(區、市)項目基礎條件、管理水平、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因素,確定分省年度項目建設任務及中央財政資金分配方案。
(三)國家農發辦依據中央有關部門提出的分省資金分配方案,向各省(區、市)下達部門項目中央財政資金。
(四)省級有關部門根據項目規劃和指引,以及中央有關部門年度項目申報工作通知要求,組織項目申報,通過公平競爭機制建立省級項目庫。經商財政(農發)部門將符合要求的項目納入項目庫。
(五)項目申報(實施)單位向當地有關部門申報項目時,應提交項目申報材料(包括績效目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當年已申報財政資金扶持項目的,不得同時申報部門項目。
項目申報(實施)單位包括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涉農企業與單位等。
(六)省級有關部門會同財政(農發)部門對已經納入省級項目庫的項目進行評審,對申報項目建設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進行評估和審查,擇優確定擬扶持項目和資金數額,并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
(七)擬扶持項目確定后,項目申報(實施)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土地治理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由省級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審定,或由設區的市級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審定并向省級有關部門報備;產業化發展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由設區的市級有關部門或縣級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審定并報省級有關部門備案。
凡經審定的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應抄送同級財政(農發)部門。
(八)省級有關部門會同財政(農發)部門批復部門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含績效目標),并于項目實施當年的3月31日前,報國家農發辦和中央有關部門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九)項目申報(實施)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實施計劃和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項目,按期建成并達到項目建設標準。
(十)項目申報(實施)單位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年度項目實施計劃。
確需調整的,原則上由省級有關部門負責批復,并報財政(農發)部門備案;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比照地方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做法,在省級、設區的市級和縣級設定不同的項目調整權限,報同級財政(農發)部門備案。
省級有關部門會同財政(農發)部門批準項目終止,同時將項目終止情況報國家農發辦和中央有關部門備案。終止項目的財政資金,按有關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收回統籌使用。
(十一)部門項目實施過程中,省級或設區的市級有關部門應組織項目申報(實施)單位對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對績效目標偏離的,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結果。財政部門對出現嚴重問題的項目,及時采取防控措施,避免財政資金遭受損失。
(十二)土地治理項目竣工由省級有關部門組織驗收,或設區的市級有關部門組織驗收,產業化發展項目由縣級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省級有關部門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國家農發辦和中央有關部門報送上年竣工項目的驗收總結報告,同時抄送財政(農發)部門和專員辦。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驗收工作基本情況和主要做法,項目計劃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等。
(十三)項目建設任務完成后,省級有關部門應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自評,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自評結果,財政部門對自評結果進行抽查。
(十四)土地治理項目申報(實施)單位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產交付,并根據資產交付情況明確管護主體。
管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管護內容和管護要求,保證項目工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正常運行。
五、責任追究
對不按規定和要求開展工作,以及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行為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除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外,還要向有關機關、機構提出追究責任人員責任的建議。
六、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財政(農發)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明確分管領導,確定牽頭處(室)及其負責人和經辦人員,將工作職責落實到人,構建起一個責任清晰、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管理體制。
(二)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中央有關部門應對項目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制定統一的管理辦法,地方省級部門應對資金和項目管理操作規程制定實施細則,進一步實化、細化和深化有關工作職責、規程,完善管理機制,不斷提高項目管理水平。
(三)分頭把關,各負其責。地方有關部門負責組織項目實施,應抓緊、抓實和抓住項目每個管理環節,承擔項目管理工作責任;財政(農發)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籌集監管工作,按項目管理資金,承擔資金管理工作責任。
(四)溝通交流,密切合作。地方有關部門應與財政(農發)部門搭建暢通有效的溝通交流渠道,從大局著眼,以農發事業為重,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部門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工作。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