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為進一步規范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工作,我部對2006年7月印發的《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中央財政已經取消農業綜合開發有償資金,我部與各省(區、市)財政部門的有償資金債務已經基本結清。請有關省(區、市)財政部門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將與基層財政部門和項目借款單位的有償資金債務清理完畢,在此之前,各地可暫時保留有償資金相關科目進行會計核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辦法》(財發〔2008〕4號)和《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辦法》(財發〔2008〕61號)相應廢止。
財 政 部
2018年1月30日
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綜合開發財務行為,提高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4號)及相關財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含機構分設地區的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農發機構)的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活動。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的原則是: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節約成本、注重績效、獎優罰劣。
第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依法依規籌集和使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加強資金預決算、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工作,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強化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財務監督檢查。
第五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設置財務管理崗位,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人員,做好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金籌集和計劃管理
第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是指為滿足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需要籌集和使用的資金,包括財政資金、自籌資金,以及投入項目建設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別承擔農業綜合開發支出責任。不同地區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投入的分擔比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自籌資金的投入政策,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根據不同項目類型和扶持對象分別確定。鼓勵土地治理項目所在地的農村集體和農民以籌資投勞的形式進行投入。
第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資金籌集計劃應當納入年度項目實施計劃,按照承擔的開發任務、投資標準和投入政策確定,不得留有缺口,不得擅自調整。
第三章 資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范圍使用。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費、科技推廣費、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費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費具體支出內容包括:縣級農發機構開展相關項目管理工作時所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交通費、租賃費、印刷費、項目及工程招標費、信息化建設費、資金和項目公示費、專家咨詢費、委托業務費等。項目管理費不得用于人員工資福利、公務招待、因公出國(境)經費以及購置車輛等開支。
第十三條 貸款貼息是指對項目實施單位符合條件的貸款利息給予的補貼。農發機構對項目實施單位提交的貸款貼息申報材料審核無誤并按照規定程序批復備案后,直接將貼息資金撥付至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財政資金支付實行縣級報賬制, 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縣級報賬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工程成本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農發機構對土地治理項目所形成實體工程發生的全部支出應當進行成本核算(實行先建后補的項目除外)。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工程成本分為農業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業工程成本。
農業工程成本包括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修建田間道路、種子繁育基地建設、設施農業建設、草場建設等發生的費用;水利工程成本包括修建渠道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水源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農田輸配電工程等發生的費用;林業工程成本包括封禁治理,營造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經果林及苗圃建設等發生的費用。
第十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體工程建設所發生的費用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是形成實體工程發生的費用。包括材料費、機械設備費、普工和技工及機械施工費、林木種苗費等。間接費用是不形成實體工程,但對形成實體工程有緊密聯系所必須發生的共同費用。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編制費、工程監理費、勘察設計費、工程預決算審計費、材料損耗等。
第十九條 縣級農發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土地治理項目工程成本范圍,不得將項目實施計劃之外的支出,以及與實體工程建設無關的費用計入工程成本。
第五章 資產和負債管理
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農發機構為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款項、財政應返還額度、參股經營投資、預付工程款、材料、在建工程、竣工工程。
第二十一條 農發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現金等貨幣資金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工程款項的支付應當實行轉賬結算,現金收支應當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嚴格控制現金結算,嚴禁白條入賬。
第二十二條 參股經營投資是指通過資產運營機構投入到參股經營項目的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地方農發機構應定期對參股經營項目的運營情況進行跟蹤問效。
第二十三條 在建工程是尚未完工、需繼續承建的農業綜合開發實體項目工程。土地治理項目竣工驗收之前發生的與實體項目建設有關的成本和費用應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第二十四條 竣工工程是指已經完工、符合項目建設要求并驗收合格,但尚未辦理資產交付手續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已經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應當及時組織驗收。竣工工程驗收前,由于質量問題發生的工程修復和返工費用,按有關合同規定辦理。竣工工程驗收后,在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工程修復和返工費用,從預留的質量保證金中列支或按合同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土地治理項目完成竣工決算并驗收合格后,應當依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有關資產交付管理的規定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明確管護主體。資產交付使用后,應及時將所形成的資產從竣工工程中轉出。
二十六條 負債是指農發機構為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而形成的、需要以資產來償還的債務。包括應付工程款、應付質量保證金和其他應付款。
第二十七條 應付質量保證金是指按合同約定預留的,應付給項目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保證金。付給項目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金按不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預留,待缺陷責任期滿后視運行情況及時清理結算。資信好的施工單位可以用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不得再預留質量保證金。
第六章 凈資產和結余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凈資產是農業綜合開發資產扣除負債后的余額。包括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項目結余、未完項目結存、本級參股經營資金、參股經營收益。
第二十九條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但尚未辦理資產交付手續的項目工程資金。竣工工程交付使用后,應及時將所形成的凈資產從竣工工程基金中轉出。
第三十條 完工項目結余是指完工工程在辦理竣工決算后的資金結余。屬于財政資金形成的完工項目結余,應當按照預算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收回同級財政部門統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未完項目結存是指農業綜合開發當年未完工項目收入與支出沖抵后的結存資金。縣級農發機構應當加快項目建設和資金支出進度,減少未完項目結存資金規模。
第三十二條 參股經營收益是指財政資金投入到農業綜合開發參股經營項目后形成的國有股權實際取得的收益。地方農發機構負責財政資金國有股權處置的審批,并督促資產運營機構按照國有股權出資比例及時足額收繳財政參股資金形成的國有股權收益。
第七章 財務報告和預算績效管理
第三十三條 農發機構應當定期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金收支情況表、資產負債表、凈資產變動情況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三十四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財政資金和自籌資金的籌措到位情況;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財產物資的變動情況;參股經營投資的變動及保值增值情況;財政資金結轉和結余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依據農業綜合開發年度預算、目標任務和有關行業標準等審核設定績效目標和指標。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審核設定的績效目標和指標,組織開展績效執行監控,并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籌集、使用以及核算的規范性和有效性等開展績效評價。將績效執行監控以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分配資金和確定項目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八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直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同時,積極配合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推行資金和項目公示制,應以適當的方式將項目資金的籌集、使用等情況主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各級農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套取騙取、擠占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發機構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四十條 中央有關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財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農業綜合開發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及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2006年7月發布的《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財發〔2006〕39號)、2011年6月發布的《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資金會計核算的有關規定》(財發〔2011〕15號)、2011年6月發布的《農業綜合開發縣級農發機構項目管理費使用的補充規定》(財發〔2011〕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