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健全農用薄膜管理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我部起草了《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農業農村部網站(網址:www.moa.gov.cn),進入上方“互動”欄目中的“征集意見”,點擊“農業農村部關于《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1號農業農村部科技教育司資源環境處(郵政編碼:100125)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月6日。
農業農村部
2019年12月6日
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試 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農用薄膜污染,加強農用薄膜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用薄膜,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地面覆蓋薄膜和棚膜。
第三條 農用薄膜的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農用薄膜污染防治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用薄膜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農用薄膜生產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用薄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過程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農用薄膜。鼓勵和支持生產、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使用
第七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落實國家關于農用薄膜行業規范的要求,執行農用薄膜相關標準,確保產品質量。
第八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在每卷地膜、每延米棚膜上添加可辨識的企業標識,便于產品追溯和市場監管。
第九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出廠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用薄膜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和批號、產品質量檢驗信息、購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農用薄膜出廠銷售記錄應當保存兩年。
第十條 出廠銷售的農用薄膜產品應當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明推薦使用時間等內容。
農用薄膜應當在合格證明顯位置標注“使用后請回收利用,減少環境污染”中文字樣。全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應當在合格證明顯位置標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條件”中文字樣。
第十一條 農用薄膜銷售者應當依法查驗農用薄膜產品的包裝、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不得采購和銷售未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農用薄膜,不得將非農用薄膜銷售給農用薄膜使用者。
農用薄膜銷售者應當依法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用薄膜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者、生產日期和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銷售臺賬應當保存兩年。
第十二條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簽標注的期限使用農用薄膜。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使用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用薄膜名稱、用量、生產者、銷售者等內容。農用薄膜使用記錄應當保存兩年。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用薄膜使用控制,開展農用薄膜適宜性覆蓋評價,為農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鼓勵農用薄膜覆蓋替代技術和產品的研發與示范推廣,提高農用薄膜科學使用水平。
第三章 回收和再利用
第十四條 農用薄膜回收實行政府扶持、多方參與的原則,各地要采取措施,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回收農用薄膜。
第十五條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撿拾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廢棄物,交至回收網點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
第十六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舊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其他組織等應當開展合作,采取多種方式,建立健全農膜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廢舊農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第十七條 農用薄膜回收網點和回收再利用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回收臺賬,如實記錄廢舊農用薄膜的重量、體積、雜質、繳膜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回收時間等內容?;厥张_賬應當保存兩年。
第十八條 鼓勵研發、推廣農用薄膜回收技術與機械,開展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
第十九條 支持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用地、用電、用水、信貸、稅收等優惠政策,扶持從事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和企業。地方政府建立農用薄膜回收激勵政策。
第二十條 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應當依法做好回收再利用廠區和周邊環境的環境保護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建立農用薄膜殘留監測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用薄膜殘留監測。
第二十二條 建立農用薄膜市場監管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用薄膜市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生產、銷售農用薄膜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公示。
政府招標采購的農用薄膜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政府招標采購。
第二十四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回收農用薄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