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新修正《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此次《土地管理法》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土地征收方面,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最大限度保障被征地農民權益,除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外,這次新增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這為征地農民構建了一個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同時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來的批后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必要時還要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召開聽證會,使被征地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
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方面,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要充分保障我國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除了保障村民戶有所居,國家還鼓勵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住宅。
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方面,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收入,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更好保護農民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