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應對新冠狀肺炎疫情支持休閑農業發展政策摘編》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休閑農業是農業功能拓展、鄉村價值發掘、業態類型創新的新業態,對帶動農民就業增收意義重大。突發的新冠肺炎疫情,對休閑農業帶來巨大沖擊,穩住這一塊,對促進農民增收至關重要。對休閑農業影響巨大。近期,我司對支持休閑農業發展等相關政策進行了摘編,供休閑農業各類經營主體、休閑農業管理部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專業人員參考。
農業農村部鄉村產業發展司
2020年3月23日
應對新冠狀肺炎疫情支持休閑農業發展政策摘編
一、關于財政政策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幫助中小企業復工復產共渡難關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明電〔2020〕14號)
一是強化復工復產要素保障。會同有關部門幫助企業協調解決職工返崗、原材料供應、物資運輸以及口罩、消殺用品、測溫儀等防控物資保障等難題,指導企業開展生產自救。推動有關單位對疫情期間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水、用氣,實施階段性緩繳費用,緩繳期間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加大企業復產用工保障力度,精準摸查發布企業用工需求信息,推進線上供求匹配對接和遠程招聘,加強本地供需對接,挖掘本地供給潛力,滿足企業階段性用工需求。
二是鼓勵地方政府出臺相關財政扶持政策。充分發揮本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專項紓困資金,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嚴重中小企業的支持。鼓勵各地結合本地中小企業受疫情影響實際情況,依法依規減免稅款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推動出臺減免物業租金、階段性緩繳或適當返還社會保險費、延期繳納稅款、降低生產要素成本、加大企業職工技能培訓補貼和穩崗獎勵等財政支持政策,切實減輕中小企業成本負擔。
三是進一步加強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扶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動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對接,推動金融機構對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中小微企業,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強化融資擔保服務。引導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提高業務辦理效率,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率。對于確無還款能力的小微企業,為其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創新融資產品和服務。積極推動運用供應鏈金融、商業保理、應收賬款抵質押、知識產權質押等融資方式擴大對中小企業的融資供給。加快推進股權投資及服務。積極發揮國家和地方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協同聯動效應,帶動社會資本擴大對中小企業的股權融資規模,鼓勵加大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困難的創新型、成長型中小企業投資力度,加快投資進度。
(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解決當前實際困難加快養殖業復工復產的緊急通知》(農辦牧〔2020〕14號)
一是加快飼料企業和畜禽屠宰加工企業復工復產。除武漢等疫情嚴重的城市外,各地都要允許飼料和畜禽屠宰加工企業復工,不得設置審查核準等限制條件。優先保障相關企業的人員防護物資需求和水、電、氣等供應。優先安排相關企業用工返程返崗,地方政府統一組織的返崗包車納入疫情防控應急運輸綠色通道政策范圍,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費。
二是確保物資和產品運輸暢通。將飼料產品及玉米、豆粕等飼料原料、種畜禽、仔豬禽苗、水產苗種、出欄畜禽、生鮮乳、乳制品、鮮活水產品、冷鮮豬肉、轉場蜜蜂等納入生活必需品應急運輸保障范圍,切實落實綠色通道政策,除必要的對司機快速體溫檢測外,確保“三不一優先”,便捷快速通行。盡快打通養殖業所需物資下鄉和產品進城進廠的運輸通道,不得攔截仔畜、雛禽及種畜禽、飼料原料及產品、畜禽水產品運輸車輛。對一些縣、鄉、村封村封路、一概勸返等不恰當做法,要堅決予以糾正。各地有關部門要公布聯系電話,安排專人接聽群眾來電,及時解決所反映的具體問題。
三是把復工復產支持政策落實到企業。各地要組織飼料、養殖、屠宰加工和水產品加工等骨干企業按要求積極申報,納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組織開展銀企對接,將國家專項再貸款和貼息政策落實到位,爭取享受稅收減免等政策。疫情防控期間,對相關企業用電、用水、用氣實施階段性緩繳費用。對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給予穩崗補貼,實施“五險一金”費用緩繳和階段性減免。
二、關于稅費政策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一是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二是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三是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一是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是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三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一是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
二是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三是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四)《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
一是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二是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征;可支付月數小于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征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是已實施階段性降低職工醫保單位費率的統籌地區,不得同時執行減半征收措施。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號)
一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是經認定的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和較嚴重地區,企業在與職工充分協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繼續繳存的,自主確定繳存比例;停繳的,停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暫退部分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支持旅行社應對經營困難的通知》(文旅發電〔2020〕33號)
范圍和標準。暫退范圍為全國所有已依法交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暫退標準為現有交納數額的80%。被法院凍結的保證金不在此次暫退范圍之內。
交還期限。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兩年內,接受暫退保證金的各旅行社應在2022年2月5日前將本次暫退的保證金如數交還。
有關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抓緊組織實施,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一個月之內完成暫退保證金工作;要建立工作臺賬,指導和督促相關旅行社企業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及時完成保證金信息變更和備案工作;要加強監管,對未按期交還保證金的旅行社要依法依規查處,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各地于2020年3月15日前將保證金退還情況報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管理司。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
一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是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境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暫不預征個人所得稅;對其他地區的上述納稅人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征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金融信貸政策
(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放專項再貸款 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20〕28號)
一是資金投向實行重點企業名單制管理。可享受專項再貸款資金支持的重點企業有兩類:全國性重點醫用物資和重點生活物資的重點企業(簡稱“全國性重點企業”),由發改委、工信部確定,提供給人民銀行;省級重點企業,由重點省(市)的省級政府確定,報發改委、工信部備案,提供給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并向人民銀行總行備案。金融機構向名單內的重點企業發放優惠利率貸款,資金封閉使用。
二是專項再貸款的額度、利率和期限。專項再貸款額度共3000億元,其中全國性銀行2000億元,地方法人銀行1000億元。全國性銀行負責向全國性重點企業發放優惠貸款,地方法人銀行針對省級重點企業發放優惠貸款。專項再貸款按月發放,每月發放利率為上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減250基點(例如:2020年2月發放利率為1月一年期LPR報價減250基點,即1.65%),再貸款期限為1年。
三是享受專項再貸款支持的企業的實際融資成本。金融機構利用專項再貸款資金向重點企業提供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貸款利率上限為貸款發放時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減100基點(例如:按2020年1月一年期LPR,貸款利率上限為3.15%),鼓勵金融機構以低于貸款利率上限的利率發放貸款。此外,對享受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的企業,中央財政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進行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確保企業實際融資成本在1.6%以下。
(二)《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 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0號)
各銀行保險機構要通過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三)《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
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行業和企業提供差異化優惠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通過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實施差異化的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減半收取再擔保費。
(四)《關于支持金融強化服務 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3號)
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個人和企業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力度。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不適用《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19〕96號)關于“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的規定。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優先給予支持。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
一是多措并舉支持疫情地區和疫情防控企業的債券融資需求。支持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于疫情防控相關醫療服務、科研攻關、醫藥產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在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情況下,可適當放寬該類項目收益覆蓋要求。允許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于償還或置換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產生的項目貸款。鼓勵信用優良企業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為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提供流動性支持。允許債券發行人使用不超過40%的債券資金用于補充營運資金,同時將委托貸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寬為“對單個委貸對象發放的委貸資金累計余額不得超過5000萬元且不得超過小微債募集資金總規模的10%”。對于自身資產質量優良、募投項目運營良好,但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允許申請發行新的企業債券專項用于償還2020年內即將到期的企業債券本金及利息。
二是最大限度簡便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債券業務辦理。設立申報“綠色通道”。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以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新申請企業債券的,企業可直接向我委報送申報材料,實行“即報即審”,安排專人對接、專項審核,并比照我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辦理。
(六)《銀保監會 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關于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6號)
一是關于貸款到期本金安排。對于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困難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貸款本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還本申請,結合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和經營狀況,通過貸款展期、續貸等方式,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安排。還本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對于少數受疫情影響嚴重、恢復周期較長且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確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貸款涉及擔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企業、擔保人等協商處理。
二是關于貸款利息支付安排。對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業需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付息申請,結合其受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貸款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延期利息的具體償還計劃,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企業雙方自主協商、合理確定。
三是關于湖北地區特殊安排。湖北地區各類企業適用上述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湖北地區配備專項信貸規模,實施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力爭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
四是關于企業新增融資安排。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對接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建立綠色通道,簡化貸款審批流程,適度下放審批權限,應貸盡貸快貸。要改進績效考評、盡職免責等內部資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占比和“首貸率”。地方法人銀行應主動申請人民銀行的新增再貸款、再貼現額度,積極配合政策性銀行的新增信貸計劃,以優惠利率向民營、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
五是關于重點支持行業。明確支持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合理評估企業狀況,調整完善企業還本付息安排,重點支持前期經營正常、受疫情影響遇到暫時困難、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對于受疫情影響特別嚴重、遇到特殊困難的行業,例如交通運輸、批發零售、文化娛樂、住宿餐飲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傾斜。
四、關于用工政策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
支持中小微企業穩定就業。加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力度,將中小微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由不高于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放寬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對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20%。同時,湖北等重點地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將所有受疫情影響企業的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放寬至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具體實施辦法由相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支持企業開展在崗培訓,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在確保防疫安全情況下,在停工期、恢復期組織職工參加線下或線上職業培訓的,可按規定納入補貼類培訓范圍。統籌使用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響企業穩定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發揮創業擔保貸款作用,對已發放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申請貸款時予以優先支持。加大創業載體獎補力度,支持創業孵化園區、示范基地降低或減免創業者場地租金等費用。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一是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二是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三是幫助企業減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線上招聘服務工作力度,打造線上春風行動,大力推廣遠程面試,提高招聘企業與勞動者“點對點”直接對接率。規范人力資源服務收費,堅決打擊惡意哄抬勞動力價格行為。對受疫情影響缺工較大的企業或者承擔政府保障任務企業,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減免費用提供招聘服務。
四是合理分擔企業穩崗成本。用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對受疫情影響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中小微企業,可放寬裁員率標準,讓更多企業受益。用好培訓費補貼政策,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在確保防疫安全情況下,在停工期、恢復期組織職工參加各類線上或線下職業培訓的,可按規定納入補貼類培訓范圍。用好小微企業工會經費支持政策,對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工會經費全額返還。用好企業組織會費,對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實行一定比例的企業會費返還。用好工會防疫專項資金,加大對防疫一線職工的慰問,充分調動職工參與防控疫情的積極性。
五、關于用電用氣政策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采取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 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0〕110號)
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企業,放寬容(需)量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和減容(暫停)期限,電力用戶即日可申請減容、暫停、減容恢復、暫停恢復。申請變更的用戶不受“暫停用電不得小于15天”等條件限制,減免收取容(需)量電費。對于疫情發生以來停工、停產的企業,可適當追溯減免時間。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258號)
一是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電網企業在計收上述電力用戶(含已參與市場交易用戶)電費時,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
二是2020年2月7日,我委出臺的《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采取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 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0〕110號),進一步明確執行至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