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
河北、山西、遼寧、山東、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貴州、云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廳: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快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農市發〔2020〕2號),進一步推進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工作,規范過程管理,加大政策支持,注重監督管理,優化指導服務,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籌推進設施建設
(一)切實做好實施方案。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準確摸清基層實情,認真編制實施方案,進一步聚焦鮮活農產品主產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和貧困地區,鼓勵在產業重點縣(市、區)整縣推進,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需要,要將設施建設與信息自動化采集同步部署、同步推進。項目實施縣(市、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明確重點產業、實施區域、操作程序、進度安排、組織管理等重點內容。省級實施方案務必于6月30日前,縣級實施方案經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審定后于7月15日前,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上傳至農業農村部農業轉移支付項目管理系統和農業農村部重點農產品信息平臺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信息系統。
(二)積極開展政策宣貫。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宣傳途徑,靈活運用新媒體、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全方位、多角度、立體化地宣傳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工作,提升政策知曉率,營造積極開展設施建設的社會氛圍。通過舉辦培訓、開展宣講、編寫實用手冊和明白紙等多種方式,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講解政策要點,調動參與建設的積極性。
(三)盡快啟動申報審核工作。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申報系統將于6月15日正式上線運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結合實際確定本省統一申報開始日期。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申報工作正式啟動10個工作日前,向社會公布申報起止時間、方式內容等相關事宜,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下載農業農村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直報系統APP或農業農村部重點農產品市場信息平臺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信息系統APP,及時準確開展申報工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開展審核,反饋審核結果,公示通過審核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建設內容等信息。原則上7月31日前完成設施建設申報,8月10日前完成設施建設審核公示。
二、加強建設過程管理
(四)全程公開建設信息。加強縣級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信息公開,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益農信息社等多種渠道,公開縣域內補貼受益對象、設施驗收結果、補貼資金、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各類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設施建設公平、公正、公開。
(五)加大技術服務力度。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根據我部制定的《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參考技術方案(試行)》《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信息采集服務工作規范(試行)》,編制本地化倉儲保鮮冷鏈設施技術方案和信息采集方案。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強化日常技術服務,有條件的可建立專家服務團隊,開展遠程或現場指導,幫助實施主體掌握技術,解決難題,確保設施當年建成、當年使用、當年見效和實現信息自動采集傳輸。
(六)加快建設驗收辦理。各地在受理建設主體驗收申請后,應盡快組織對設施建設的規范性、與申報內容的一致性、與技術方案的符合性等開展驗收工作,鼓勵有條件的縣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驗收,并于15個工作日(不含公示時間)內完成驗收工作。對不符合驗收要求的設施,及時通知建設主體進行整改。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七)統籌用好支持資金。用好中央和地方財政專項支持資金,集中支持設施建設。鼓勵貧困地區創新扶貧資金投入方式,探索扶貧資金支持形成的項目資產折股量化形式,支持帶貧主體開展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推進省級農業信貸擔保公司和相關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給予信貸支持。鼓勵各級政府拓寬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貸款給予適當的貼息支持。
(八)主動爭取地方政府專項債。各地要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充分利用好地方政府專項債政策工具,支持加快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的溝通,積極謀劃能夠實現融資受益自平衡的項目,增加地方政府專項債投入,支持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積極協調金融機構為地方政府專項債支持的建設主體提供配套信貸支持。創新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地方政府專項債的投入方式,統籌使用專項債與財政資金,加快建立完善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體系。
(九)落實用電用地政策。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主動協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落實今年中央一號文件部署,盡快出臺本地區落實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優惠政策、用地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具體意見。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與當地電力部門的溝通,在供電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給予支持。
四、強化風險防控機制
(十)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監管機制,落實省級及以下部門指導監督責任。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逐項工作、逐一環節梳理查找風險點,有針對性地制定防控舉措。項目實施縣(市、區)應選配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作風優良的干部,組建工作專班,明確職責分工,完善規章制度,強化內部人員的廉政教育和業務培訓,提升政策實施和風險防控能力。
(十一)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加強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主體申請行為的信用管理,實行建設申請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諾,一旦發生問題,取消資金支持,情節嚴重的,不再安排承擔其他農業項目。堅決查處倒賣補助指標、套取補助資金、搭車收費等嚴重違規違法行為,對發生問題的要嚴格查明情況,按規定抄送所在地紀檢監察部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所在省(區、市)核減或取消項目資金。
附件: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信息采集服務工作規范(試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0年6月9日
附件
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信息采集服務工作規范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實施好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設施建設工程,更好地開展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信息采集服務(以下簡稱“信息采集服務”)工作,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獲得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支持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信息采集服務的有關工作,鼓勵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愿參與。
第三條 信息采集服務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在農業農村部重點農產品市場信息平臺上建立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信息系統,結合《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參考技術方案》,構建自動采集為主、手工填報為輔的信息采集服務體系,實時采集農產品產地市場信息,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信息服務。
第四條 信息采集服務工作以“共建共享、上下互動、服務增值、多方受益”為原則,以提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我管理能力,輔助省市縣級政府部門監督、管理、決策為目標,建立“雙向聯動”的長效運營機制。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統籌推進信息采集服務工作,負責制定信息的采集、管理、處理、發布等工作制度和標準。農業農村部市場與信息化司負責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信息系統運維管理和農產品產地市場信息的分析研究。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冷鏈物流標準化委員會為信息采集服務提供決策咨詢及技術支持,并適時開展相關技術培訓,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統籌轄區內信息采集服務工作,負責制定本地化的信息采集規范、技術方案等工作。地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推進各縣(市)信息采集服務工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信息采集服務工作的日常指導、管理維護等工作。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負責信息上報工作,包括信息自動采集傳輸設備的購置、管護和更新等。
第二章 信息采集點選擇與建設
第六條 信息采集點依托建設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選擇具有一定建設規模、運營規范、積極性高的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市場主體,確保信息采集、電子商務、服務指導等發揮實效。
第七條 信息采集點要充分利用現有設施和條件,補充相關設施設備,避免重復建設。
第八條 信息采集點要在農業農村部重點農產品市場信息平臺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信息系統登記注冊,納入統一管理,并享受信息服務。
第九條 信息采集點要具有采集設備、傳輸網絡和持續運營能力,使用符合入網要求的設施設備開展數據采集,能夠穩定供電,確保信息傳輸安全、規范。
第十條 每個信息采集點,應至少配備1臺倉儲設施環境信息采集設備(多通道采集儀),1臺滿足需求、具有信息自動采集和數據傳輸功能的稱重設備(電子秤/電子地磅)。對于規模較大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配備多臺信息采集設施設備。信息采集設施設備應符合《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參考技術方案》的要求。
第十一條 信息采集點應具有寬帶網絡,信息采集設施設備能夠通過互聯網傳輸相關信息;也可通過蜂窩數據網絡(4G/5G)傳輸信息,網絡應保證持續穩定連接。
第十二條 信息采集點要開展規范化運營管理,具有持續運營能力,能夠保證數據持續采集,對信息采集設施設備定期維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委托合格服務商進行信息采集設施設備的安裝、調試和維護服務。
第三章 信息采集內容和方式
第十三條 信息采集內容包括農產品產地流通信息和貯藏環境信息。
第十四條 農產品產地流通信息包括產地、品類、重量、價格和流向等。
第十五條 農產品貯藏環境信息包括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的溫度、濕度、氣體濃度等。
第十六條 信息采集采取自動傳輸為主、手工填報為輔的方式。農產品市場流通信息通過稱量設備獲取,自動傳輸農產品產地、品類、重量、價格、流向等信息。已配備稱量設備的采集點,稱量設備如不具有信息采集和數據傳輸功能,應安裝符合要求的信息采集傳輸設備。新購置的稱量設備應具備通信功能。貯藏環境信息通過多通道數據采集儀自動采集傳輸。信息采集點應保證準確持續傳輸各類信息。
第四章 信息分析與服務
第十七條 部省市縣各級部門可對不同口徑的農產品市場分析進行統計監測和預警信息發布。農業農村部可分析研究全國農產品產地市場信息,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可分析研究所轄區域內農產品產地市場信息,地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可分析研究所轄區域內匯總的農產品產地市場信息,未經許可不得將個人信息向外發布。
第十八條 準確持續報送信息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自愿選擇信息服務,主要依托手機APP獲取。鼓勵各地創新服務方式,推動將益農信息社與倉儲保鮮冷鏈設施相結合。
第十九條 信息服務包括管理、政策、市場、科技、電商、品牌、金融七大類服務,可根據市場需求對服務功能進行拓展。
管理服務包括倉儲保鮮冷鏈設施的農產品出入庫管理、貨品信息管理、設施儲能供需對接、設施經營成本管理等,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智能化管理系統服務,提升科學經營管理能力。
政策服務包括國家、省、市、縣各級政府部門三農相關政策的通知公告,優先推送所在地的項目申報信息、產業政策信息,幫助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時了解政策動態。
市場服務包括主要農產品市場行情、價格走勢分析、供需分析、風險預警等,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銷售農產品提供決策參考,提升產銷對接效率。
科技服務包括國內外先進科技成果信息發布、權威專家咨詢、在線培訓等,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隨時隨地的技術指導,加快科技應用與推廣。
電商服務包括平臺銷售、開店入駐、產品營銷、供求發布等,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快速直接面向消費者的平臺,拓寬農產品產銷對接渠道。
品牌服務包括品牌塑造、營銷推介、價值評估等,為農產品提供品牌培育與市場營銷指導,提高產品附加值。
金融服務包括農業保險、貸款、金融擔保等,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資金保障,增強農業抗風險能力。
第二十條 鼓勵各地在不影響現有服務質量的前提下,不斷豐富服務內容,拓展服務渠道。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市場與信息化司負責對信息采集服務進行監督,采取日常監督或專項監督的方式實施,并公布監督投訴咨詢方式,便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產品及服務機構違規行為投訴舉報。
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農業農村部市場與信息化司對本規范負有最終解釋權和修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