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果店主喜售3000元羊肚菌,并按照購買者要求將羊肚菌分裝成12袋,沒想到卻被購買者以銷售“三無”產品為由告上法庭。
“回家我才發現商家給我的是包裝袋裝好的羊肚菌,而包裝袋上并無生產廠名、生產廠址以及衛生安全標志標識。”在起訴狀中, 原告楊某訴請法院判決商家退還他的全部貨款,并索賠十倍貨款,即3萬元。
(散稱羊肚菌。圖源:網絡)
案情:按照要求包裝后被索賠
2022年12月31日,楊某在庫爾勒市某干果商行購買了價值3000元的羊肚菌。按照被告李某的辯詞,他向楊某出售3公斤羊肚菌后,按其要求免費將羊肚菌分裝成了12袋。
半個多月后,楊某將羊肚菌取出準備送人時,發現產品包裝袋上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無廠名廠址聯系方式、無食品衛生安全標志標識。他認為自己買到了“三無”產品,通過微信聯系商家李某要求退貨,被李某拒絕。
8月25日,此案在庫爾勒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說法:不是預包裝食品 非“三無”產品
楊某購買的羊肚菌是否屬于“三無”產品?李某是否應當給楊某“退一賠十”呢?
李某提供的一份證據顯示,他所銷售的羊肚菌產自湖北省老河口市某生態種植合作社,該合作社還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其將合作社種植的500畝羊肚菌銷售給代理商王某,而李某所售羊肚菌就是從王某處進的貨。
李某稱,自己售賣的羊肚菌為散裝初級農產品,并非預包裝食品。而他給楊某提供包裝袋也僅起到包裝的作用。他認為楊某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庭審中,法官依法查明了有關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此規定意味著,如果加工的程度僅涉及初級加工,如干燥、分級、裝袋等,那么這些產品仍然屬于初級農產品。除非加工的程度超過了初級加工,如深加工、化學處理等,那么這些產品就不再屬于初級農產品,而是加工農產品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所針對的,只是預包裝食品,并非一般初級農產品。
法院認定,李某銷售的羊肚菌屬于無包裝的散裝食用初級農產品,其提供給客戶的包裝袋僅起包裝作用,是方便客戶保存或饋贈親友,并非預包裝食品的包裝袋,這也符合市場交易習慣。
此外,楊某購買的羊肚菌所用的包裝袋也并非固定密封好的,而是可重復使用的易拉口,這也不符合預包裝食品的特點。
法院認為,李某出售的羊肚菌不屬于預包裝食品的范圍,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三無”產品的認定。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在這起案件中,楊某未提供證據證實他所購買的羊肚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他要求李某退還貨款并賠償價款十倍金額的訴訟請求也未獲得法院支持。
今年9月,法院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來源:新疆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