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談法律怎樣保護農民
發布時間:2003-05-07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金文成——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經營體制處處長,他所在的部門正在加緊研究和制定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兩會之際,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金。
《財經時報》:《土地承包法》是否是國家將土地私有化的開始?
金文成:錯誤,我們國家不會將土地私有化。在今后的法律制定中,也不會這么規定。這是政府充分考慮保護農民長期利益的結果。政府只會保證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不會放開處分權。在有些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也沒有將土地私有化,比如英國就規定農民對土地擁有900多年的使用權,但土地屬英國國王所有。
《財經時報》:《土地承包法》會催生出大的農場企業嗎?
金文成:我們鼓勵企業以“公司+農戶”的形式進行合作,但并不是指企業直接把土地從農民手中集中過來(自己經營),我們不鼓勵這樣,法律也不鼓勵這樣,但法律允許這樣做法的前提是農民必須完全自愿。
《財經時報》: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辦法制定得如何?
金文成:目前還沒有制定具體辦法。由于抵押權是一個重要權利,關系到資產變現過程,如果實施過程中抵押人出現虧損、破產,那么銀行將非常難辦。
但目前有兩點是確定的:一、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在銀行抵押的范疇里;二、不管什么企業,只要是搞農業開發、按合法手續承包了農村集體的“四荒地”,并進行了依法登記,取得了土地經營權證或林權證,就可以流轉(出租、入股、抵押)了。
《財經時報》:《土地承包法》有關農民以土地入股的規定有何意義?
金文成:允許農民以土地入股是非常重要的一點,是政府一大創新。從生產關系角度來講,這個規定將對農業生產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我個人認為,《土地承包法》第42條有關“土地入股”的規定,為農業的發展提供了機會,新修訂的《農業法》中第二章相關條款也為這個規定提供了法律地位,二者相輔相成。
《財經時報》:應該如何看待農民的自主經營權?
金文成:農民的自主經營權今后將得到充分保證。過去有些政府以強迫方式轉讓農民土地的方法將完全行不通,這種政府職能錯位的現象將成為歷史。中央明確規定禁止強迫農民流轉承包土地,不提倡企業長期租用農戶承包地。
《財經時報》:在日本的成田機場,有一個日本農民因為不愿離開自己世代耕種的土地,機場建設方被迫將這位農民的土地保留在機場內,這也說明外國法律對農民土地使用權保護的極致,我國今后會這樣嗎?
金文成:在重大工程建設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征用農民的土地。法律不會保護那些漫天要價的人,但如果僅僅就是不愿離開自己長期耕種的土地,法律就要保護。這也符合建立市場經濟的要求。
財經時報》:目前《土地承包法》的相關配套法律建設進展如何?
金文成:在《土地承包法》的制定過程中,國家充分考慮了發展的因素,所以這部法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目前與這部法律相配套的規章制度都在加緊制定中。在具體的實施辦法方面,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由各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由于各省的實際情況不同,所以全國并沒有統一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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