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小康社會建設中的村民自治
發布時間:2003-06-11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江澤民同志在十六大報告中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其中包括基層民主建設。在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方面,他指出:“擴大基層民主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礎性工作。健全基層自治組織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開辦事制度,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對干部實行民主監督。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因此,農村基層民主建設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村民自治是農村基層民主建設中的主要方面,也是廣大村民實現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
村民自治制度指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制度。村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自村民自治制度實施以來,廣大村民積極主動地參與基層民主活動,他們不僅能夠選舉村委會成員,決定自己的事情,而且能夠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監督村干部。這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廣大村民的民主愿望,促進了農村社會穩定和全面發展。目前從總體上看,村民自治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比如村民整體素質偏低、農村普遍存在傳統落后文化的影響、一些具體制度設置不完善等等。所以,立足于我國國情和農村實際,積極穩妥地推行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顯得十分重要。
首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理順村級組織關系。村級組織關系主要是村黨支部與村委會、基層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村黨支部與村民委員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村黨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村黨支部在領導中主要是把握好路線、方針和政策,參與重大村務的決策,監督村民委員會執行國家法律制度和管理村務的行為,同時做好農村基層黨建工作。村黨支部要明確職權和責任,不直接干預屬于村民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務,更不能包攬一切。村民委員會在具體事務的管理過程中也要自覺地接受黨的領導和監督,不能越過村黨支部獨斷專行,更不能因為村民委員會是全體村民選舉產生而脫離黨的領導,乃至排斥和對抗黨組織。事實證明,“兩委”之間的職權明晰和關系協調,村民對其信任程度就高,村民自治富有活力,村莊就能穩定快速發展,反之亦然。基層政府與村民委員會是指導關系,村民委員會不是一級行政組織,它只協助基層政府開展工作。基層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能直接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與此同時,村級組織也不能超越法律規范任意擴大自治權,更不能借村民自治來抵制基層政府合法性的行政管理。基層政府與村民委員會應該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和互相協調,在法律范圍內運行。
其次,加強教育和引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在農村基層民主實踐中,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總體不高,村民的公共理性、寬容精神、協調和評價能力沒有普遍培養起來,同時農村宗族派系活動和極端功利思想還在產生負面影響,村民自治制度的實施遇到了一些困難。這就要求黨和政府加強對村民進行思想教育,轉變村民的落后觀念,樹立平等、公正、和合作的民主精神;引導村民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選好自己的干部,按照民主規則參
與決策和監督村干部。事實證明,村民自治過程中如果缺乏黨和政府的教育和引導,村民自治容易走向無序,不能規范運行。當然,這里的引導是“指導”原則下的活動,不是違背村民意愿和損害村民利益的行為,而是把國家利益和村民利益結合起來的教育和引導。同時,國家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對農村惡勢力和宗族派系的違法行為進行規范,對候選人的提名和審核程序、選民資格的界定進行規范。
其三,在農村基層民主建設中,要用正確的態度來對待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制度實施的時間不長,但是現在已經構成了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主要方面,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具有重要的意義。這就要求我們不能因為村民自治存在著很多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以及一些農村中實施效果不明顯,甚至出現無序的狀況,而否定或抵制村民自治,也不能隨便夸大村民自治的效果和作用,甚至于把其作為解決一切農村問題的靈丹妙藥,這不是科學的態度。村民自治是新生事物,需要一個不斷完善和發展的過程。一般來說,經濟發展了,落后的觀念就會逐步消失,只要通過幾屆民主規程的操練,村民自治制度就會產生自我糾錯功能和有效性。所以,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過程中,我們要積極創造有利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條件,使其朝著良好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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