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9-01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因認為冬蟲夏草作為藥材不能添加到酒里,本市河東區市民馮先生將河西區一家超市告上法庭。本市河西區法院日前對此案一審宣判,駁回了馮先生的訴訟請求。
事件回放:喝酒頭痛向超市索賠
今年5月23日,馮先生在河西區紀莊子道北側的大潤發超市花費518元買了一瓶“五糧液冬蟲夏草酒”,轉天,他就到河西區法院提起訴訟稱,他購買了上述五糧液當晚就飲用了半兩,出現了頭痛的不良反應。經他查詢得知,普通食品是不能添加冬蟲夏草的,因此,他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請求法院判令大潤發超市退回貨款518元,同時賠償其10倍價款的損失5180元。
馮先生當庭提交了文號為“衛監督函(2009)326號”題為《衛生部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的文件,其中稱,《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規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所列物品及冬蟲夏草,目前均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庭上激辯:涉案商品證件很齊全
大潤發超市一方辯稱,涉案商品符合國家規定標準,證件齊全,衛生相關部門也為其頒發了證書,關于食品添加劑是不是符合規定不適用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我們作為銷售者已經盡到了審查義務,原告在沒有相關規定確認產品違規的情況下起訴,沒有事實依據。”法庭上,超市代理人稱。
為此,超市一方提交了生產廠家的三證,以證明產品有合法來源。
法院判決:超市沒有“明知故犯”
河西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涉案商品來源合法,生產廠商具備合法資質,原告的訴訟請求因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持。
關于馮先生提出的應按《食品安全法》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該法第96條內容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基于此,法院認為,本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因此原告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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