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與往年相比,今年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什么新變化,呈現什么新特點?
答:今年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進一步加大了改革創新力度,更加體現了尊重農民的自主權、順應市場化需求的原則,體現了公共財政政策的普惠與產業發展政策的重點導向,在政策實施格局上堅持簡政放權,在政策操作層面上的堅持刪繁就簡,著力推進政策實施的針對性、穩定性、普惠性、安全性,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和干部安全,確保補貼政策高效安全實施。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
一是注重突出重點,加快推進糧棉油糖等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準性。《意見》規定,按照“谷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的目標要求,中央財政資金重點補貼糧棉油糖等主要農作物生產關鍵環節所需機具,兼顧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發展所需機具,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著力提升糧棉油糖等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水平。
二是注重改革完善,優化制度設計,體現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穩定性。《意見》規定,各省要根據當地優勢主導產業發展需要和補貼資金規模,選擇部分關鍵環節機具實行敞開補貼;糧食主產省(區)要選擇糧食生產關鍵環節急需的部分機具品目敞開補貼;有條件的省份,圍繞主導產業,按照補貼資金規模與購機需求量匹配較一致的原則,選擇機具品目試行全部敞開補貼。同時,《意見》執行期為2015-2017年,補貼范圍、補貼標準、操作方式等3年保持不變,進一步穩定預期,保持政策連續性。
三是注重規范實施,加強過程監管,強化信息公開、績效考核和廉政風險防控,保障資金安全。《意見》規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式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推進規范實施,防控廉政風險。要求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建立工作責任制,深入開展績效管理,在信息公開、陽光操作、簡化程序、便民服務、加強監管、嚴懲違規等方面進一步細化和強化有關措施。
四是注重市場化原則,通過市場機制發揮補貼政策對農機化發展的引導作用,保障購機者選機購機自主權,促進農機產品科技進步。《意見》規定,在上年試點基礎上,繼續選擇個別省份開展補貼產品市場化改革試點;為引導和鼓勵農機生產企業加強研發創新,選擇若干省份開展農機新產品中央財政資金購置補貼試點;農民可自主選擇經銷商購機,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確定、自主發布,并逐步使補貼政策實施操作過程與農機產品經銷企業脫鉤,過渡期3年。
總之,要通過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充分調動和保護農民購買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優化、農機化作業能力和水平提升,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切實保障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
問:補貼對象有什么新變化?這種變化是基于怎樣的考慮?
答:《意見》對補貼對象進行了適當修改,即由上年的“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農民合作社和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改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個人既包括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也包括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其他居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界定可與農業法銜接,既包括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也包括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業企業等。
補貼對象范圍作適當調整,主要是考慮到隨著城鎮化快速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步伐加快,目前從事農業生產的主體不僅僅是農牧漁民,越來越多的農業生產任務為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承擔;另外,戶籍制度改革后,農民只是一種職業劃分,很難再從居住地和戶籍上區分。
各省應根據實際,自主決定是否將補貼對象擴大到農業生產企業等。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對農業企業納入補貼對象后可能引發的風險進行預判,科學決策,作出進一步細化界定,并在本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或指導意見中具體明確。
問: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有沒有變化,確定的依據是什么?
答:按照中央、地方事權劃分原則,中央財政資金優先、重點補貼能滿足公共需求和體現國家戰略目標的機具品目,2015-2017年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范圍由2014年175個品目壓縮到137個品目;取消自選品目,一些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械設備,可由地方各級財政安排資金補貼。
農業部、財政部在確定補貼機具范圍時,主要遵循了3條原則:一是突出重點,按照“谷物基本供給、口糧絕對安全”的目標要求,重點補貼糧棉油糖等主要農作物生產關鍵環節所需機具,兼顧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發展所需機具,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著力提升糧棉油糖等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水平;二是主要補貼農民購買有困難的、價值較高的農業機械;三是便于監管,補貼種類范圍盡量限制在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的機械。
各省應根據本省農業生產實際,在137個品目中,選擇部分品目作為本省中央財政資金補貼范圍。
問:補貼產品資質與往年有什么不同,如何積極穩妥地開展補貼產品市場化改革試點?
答:從2015年開始,補貼產品資質不再與國家和省級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掛鉤。但補貼產品應具備兩個資質條件:一是補貼機具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二是除新產品補貼試點外,補貼機具應是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同時,明確取消補貼資格的或不符合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制性認證管理的農機產品不得享受補貼。
今年還將繼續選擇個別有積極性、有相對成熟思路和較強組織能力的省份,開展補貼產品市場化改革試點,即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除被明確取消補貼資格的或不符合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制性認證管理的農機產品外,符合條件的購機者購置的農機產品,均可申請補貼。
問:補貼標準有什么新變化?
答: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繼續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原則上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為切實解決一些重點環節的機械化,適當提高了部分機具的單機補貼限額,如大型甘蔗收獲機由25萬元提高到40萬元、大型采棉機由40萬元提高到60萬元。在此基礎上,積極探索開展大型農機金融租賃試點。但這是最高補貼額,具體補多少,由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結合本地農機產品市場售價情況,原則上按不超過該檔產品上年平均銷售價格的30%測算,并考慮最高補貼額、政策的普惠性和資金使用效益等因素基礎上,負責確定本省農機產品的補貼額。
為防止地區間補貼額差距過大,取消了重點血防區和地震受災嚴重地區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50%的規定(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問:如何在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中做到便民利民?
答:《意見》要求各地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進一步簡化手續,減少農民申領奔波的次數。提倡補貼對象先購機再申請補貼,鼓勵縣鄉在購機集中地或當地政務大廳等開展受理申請、核實登記“一站式”服務。
同時,要進一步加快資金結算進度,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按時限向財政部門提交相關資料,財政部門按時限組織補貼資金兌付工作,具體時限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015年,農業部、財政部將繼續在新疆、廣西等地開展大型采棉機、甘蔗收獲機金融租賃試點。各地也要進一步加大與金融部門的協調力度,積極探索農機金融租賃、農機抵押貸款等農村金融服務,多渠道、多形式支持農民購機用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