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下發。近日,農業部、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對其中的新亮點進行了解析。2015年農機補貼對象、種類、標準介紹:
一、補貼對象
《意見》對補貼對象進行了適當修改,改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個人既包括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也包括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其他居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界定可與農業法銜接,既包括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也包括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業企業等。
補貼對象范圍作適當調整,主要是考慮到隨著城鎮化快速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步伐加快。最新農業行業分析報告請查閱中國報告大廳發布的《2015-2020年中國農機行業專項調研及投資價值預測報告》。
目前從事農業生產的主體不僅僅是農牧漁民,越來越多的農業生產任務為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承擔。另外,戶籍制度改革后,農民只是一種職業劃分,很難再從居住地和戶籍上區分。各省應根據實際,自主決定是否將補貼對象擴大到農業生產企業等。
二、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按照中央、地方事權劃分原則,中央財政資金優先、重點補貼能滿足公共需求和體現國家戰略目標的機具品目。
2015-2017年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范圍由2014年175個品目壓縮到137個品目;
取消自選品目,一些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械設備,可由地方各級財政安排資金補貼。
三、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繼續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原則上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為切實解決一些重點環節的機械化,適當提高了部分機具的單機補貼限額,如大型甘蔗收獲機由25萬元提高到40萬元、大型采棉機由40萬元提高到60萬元。
在此基礎上,積極探索開展大型農機金融租賃試點。但這是最高補貼額,具體補多少,由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結合本地農機產品市場售價情況進行補貼。
原則上按不超過該檔產品上年平均銷售價格的30%測算,并考慮最高補貼額、政策的普惠性和資金使用效益等因素基礎上,負責確定本省農機產品的補貼額。
為防止地區間補貼額差距過大,取消了重點血防區和地震受災嚴重地區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50%的規定(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