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首批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認定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農經〔2018〕1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按照《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創建工作方案》《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為做好首批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以下簡稱“示范園”)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可選擇采取現場調研、集中答辯、專家評審等方式,開展本地區示范園創建初評工作,并組織各示范園創建單位參照大綱格式撰寫自評價報告(詳見附件1),填報定量分析表(詳見附件2)。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相關部門(以下簡稱“七部門”),以自評價報告和定量分析表為主要依據,委托第三方通過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對示范園創建單位予以認定。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指導、認真把關,確保自評價報告和定量分析表的真實性、完整性,務必做到條理清晰、數據詳實、亮點突出。
二、在開展示范園創建初評工作的基礎上,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相關部門撰寫本地區示范園創建工作報告,總結開展示范園創建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典型經驗,分析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研究提出對下一步示范園創建工作的意見建議,并注明本地區示范園創建單位的得分情況及推薦排序。報告可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聯合上報,也可在與相關部門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名義上報。
三、示范園認定注重中央統籌與地方主導相結合,七部門將綜合考慮模式類型和區域特點,認定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依據各省(區、市)初評報告中的排序情況,對排名靠前、符合各地區擇優推薦名額要求(詳見附件3)的示范園創建單位,經七部門復核后,直接認定為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其余創建單位將在本省所在區域內參與評選后,由七部門按名額要求予以認定。
四、第二批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創建工作,將視首批示范園認定情況適時開展,相關通知另行下發。
五、請各地高度重視,會同相關部門認真組織本地區示范園創建單位開展各項工作,并于10月30日前將本地區示范園初評工作報告,以及各示范園創建單位的自評價報告、定量分析表等相關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村經濟司)。以上材料各一份,材料電子版請以省(區、市)為單位,打包后通過縱向網郵箱同步發送至農村經濟司農村政策處。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