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品牌目錄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快推進品牌強農的意見》中關于建立中國
農業品牌目錄制度的有關要求,深入推進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強農,發揮品牌對農業高質量發展的引領作用,建立中國農業品牌目錄制度。為更好地實施該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農業品牌目錄制度,是研究制定農業品牌評價標準,依據標準建立國家級農業品牌目錄,并對目錄品牌進行管理、推介和保護的制度安排,包括標準制定、目錄建立、推介扶持、監管保護等內容。
第三條 建立中國農業品牌目錄制度,旨在引領農業品牌建設,塑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中國農業品牌,提升我國農業競爭力,加快推動我國由農業大國向農業強國轉變。
第四條 中國農業品牌目錄制度,堅持市場引領、協同推進、動態管理等原則,分類別分階段實施。
第五條 目錄制度建設由農業農村部市場與信息化司指導,中國農產品市場協會牽頭,會同中國農村雜志社、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農業農村部信息中心、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質量標準與檢測技術研究所、中國農業電影電視中心、農民日報社、中國農業大學品牌研究中心等有關單位共同開展,下設農業品牌建設辦公室。組建中國農業品牌目錄制度專家委員會,提供戰略咨詢和智庫支持。
第二章 標準制定
第六條 中國農業品牌評價標準,應與農業相關領域標準協調配套,并針對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和農產品品牌分類實施。
第七條 中國農業品牌評價標準包括“基本條件”標準和“發展水平”標準。其中,“基本條件”標準包括基礎條件、優先條件以及否決情形。“發展水平”標準,按照品牌發展要素制定。
第八條 基礎條件
(一)主體條件:農業品牌所有者應為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設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依規生產經營。中國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須制定并嚴格實施品牌授權管理辦法,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傳承區域人文歷史和農耕文化。中國農業企業品牌,須獲得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等稱號之一。
(二)品牌條件: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是在一個具有特定自然生態環境、歷史人文因素的區域內,由相關組織所有,由若干農業生產經營者共同使用的農產品品牌。該類品牌由“產地名+產品名”構成, 原則上產地應為縣級或地市級,并有明確生產區域范圍,注重區域公用品牌形象的塑造、推廣和保護。中國農業企業品牌和農產品品牌,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標注冊(在有效期內),且商標注冊人為品牌所有者,建立品牌培育管理體系或制度,擁有品牌標志、標識語等,注重品牌形象與品牌傳播。
(三)產品條件:品牌產品須獲得綠色食品、有機產品或良好農業規范(GAP)認證之一(在有效期內),具有連續三年(含)以上的市場交易行為。可通過二維碼等包裝信息進行質量安全追溯。
第九條 優先條件
(一)產業基礎扎實。依托中國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現代農業產業園等國家級示范園區創建。
(二)市場開拓有力。品牌產品在國內主要城市及海外市場具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在全國乃至世界范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
(三)品牌美譽度強。擁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品牌或品牌產品獲得省部級及以上農業品牌稱號或其他示范稱號,以及國際相關獎項或認證等。品牌來自全球和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所在地。
(四)創新能力突出。擁有重大技術創新成果,擁有一定數量的專利權,并實現創造新的需求和新的市場。
第十條 否決情形
目錄品牌申報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則取消申報資格。包括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申報材料;近五年內出現品牌產品抽檢不合格,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發生重大生產安全、環境污染事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及品牌使用主體不良信用記錄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等行為。
第十一條 中國農業品牌“發展水平”標準由中國農業品牌目錄制度專家委員會,根據產品質量、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品牌效益、文化建設等要素研究制定,作為目錄品牌推選評價標準。
第三章 目錄建立
第十二條 中國農業品牌目錄包括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目錄、企業品牌目錄和農產品品牌目錄,遵循自愿、公開、公正、公益原則。
第十三條 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和農產品品牌征集范圍為初級農產品及其初加工產品。企業品牌征集范圍為初級農產品的生產及初加工企業(含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第十四條 中國農業品牌目錄建立程序,主要包括:
(一)主體申報。品牌主體對照基本條件標準自愿申報,并須經當地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推薦,跨縣聯合申報由地市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推薦。
(二)材料審核。中國農產品市場協會農業品牌建設辦公室組織對目錄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初審,形成目錄初審名單。
(三)意見征求。將目錄初審名單發送申報單位所在區域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征求意見。
(四)專家審議。中國農業品牌目錄制度專家委員會依據品牌評價標準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的推薦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目錄推選名單。
(五)公示核定。面向社會公示目錄推選名單,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異議,組織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
(六)確認發布。發布經公示最終確定的目錄名單。
第四章 推介扶持
第十五條 加強與農業農村部門溝通,在政策制定、項目建設、規劃指導等方面對目錄品牌主體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對目錄品牌進行公益宣傳,適時開展專用標識授權使用。依托國家或區域重點展會、產銷對接等活動進行專題推介。加強與批發市場、大型商超、電商等流通渠道合作,開設目錄品牌銷售專區,促進目錄品牌優質優價。
第十七條 加大目錄品牌海外營銷,支持目錄品牌參加國際知名展會,充分利用農業對外合作交流項目,對目錄品牌進行重點推介。
第十八條 向社會公眾權威發布目錄品牌消費索引,發揮市場引導作用,促進品牌產品與市場精準對接。
第十九條 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加大對品牌主體的信貸、保險等支持力度,提供更為便捷的融資渠道和服務。
第五章 監管保護
第二十條 中國農業品牌目錄每年發布一次,實行動態管理,對違反相關規定或經營管理不善的品牌等予以清退,同時對符合條件的品牌進行適當增補。
第二十一條 目錄品牌應自覺接受監督,入選品牌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目錄資格。包括發生不良信用記錄;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提交資料不實;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故;發生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品牌產品停產一年(含)以上;超范圍使用目錄專用標識;拒不接受監督檢查;其它暫停或停止情形等行為。發生上述行為的品牌主體,須立刻停止使用目錄專用標識。
第二十二條 對因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被清退出目錄的品牌,將以公告形式向社會發布。被清退品牌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三條 會同有關監管部門,加強對
目錄品牌和產品的監管保護、責任追溯,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和侵犯知識產權等行為,維護品牌目錄公信力,積極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國農產品市場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農產品市場協會
2019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