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簡稱《土地法(修正案)》)已經上報國務院審議。土地管理法是土地依法管理的重要的依據,與農業農村發展、農民生產生息息相關。這次修訂也是土地管理法頒布以來的第四次修訂。
在昨天由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主辦的“經濟每月談”上,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魏莉華、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長鄭凌志對《土地法(修正案)》進行了介紹和解讀。
朋友們注意了,
這次修訂將給村里的土地
帶來重大變化!
土地征收
征地矛盾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鄭凌志指出,目前引發的一系列矛盾與現行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有關,也與征地范圍過寬、征地補償標準差異較大、安置方式單一、征地程序不規范有關。
在新修訂的法律中,中國的土地征收制度將呈現三大變化。
一是縮小土地征收范圍
現行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征用,并給予補償”,但并沒有對公共利益的范圍作出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缺乏界定、征地邊界不清、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受限,是導致征地范圍過大的主要原因。
新44條結合國外和臺灣地區的成熟經驗,以及33個縣改革試點的經驗,從六個方面對公共利益給予了明確界定,一一列舉,從而縮小了土地征收范圍。
二是土地征收程序上,農民有更多知情權
現行法規定的土地征收“兩公告,一登記”的程序,是在征地批后實施,實踐中存在被征地農民知情權、參與權不夠的問題。
新46條把原來的批后公報改為批前公報,強化在整個征地過程中被征地農民知情權和監督權,限制地方政府濫用征地權。
三是完善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
現行法中征地補償主要是按照年產值倍數法實行貨幣補償,但從目前經濟發展的階段來看,難以滿足現階段被征地農民合理的規范多元保障的訴求。
新48條要求,用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年產值倍數法。
另外,在征地補償的費用中增加了對被征地農民的住房補償和社會保障的費用:
新49條提出,不再將農民居住的地方作為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而是作為專門的財產權明確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新51條明確,被征收土地的農村居民應當納入相應的養老社會保障體系,并將留地留物業安置上升為法律。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刪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
現行土地管理法除了允許鄉鎮企業因為破產兼并導致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之外,是禁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而且,現行土地管理法只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由農村集體自己使用,包括宅基地、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等公益事業建設。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要用地的話,得通過征收。
此次的《土地法(修正案)》刪除了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3條和63條的規定,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由用地單位和個人使用。取得的這些經營性土地使用權還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具體辦法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
這是本次修訂最大的一個亮點。
農村宅基地制度
保障和落實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通俗的意思就是能夠用這個東西并且有權收取基于這個東西的產出。)
在城市規劃區人均土地少、無法實現“一戶一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居民實現戶有所居的權利。
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審批權限,并對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作了原則性規定。
魏莉華表示,按照立法程序,土地管理法修改只是“萬里長城走完第一步”,之后修正案還有很大修改和完善空間,“但無論怎么改,不能把集體土地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將牢牢把握這四條底線。”(中國鄉村之聲)